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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神学大全-第24部分

小说: 神学大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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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二節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是否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似乎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因为:
    一、婚姻的约束,胜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因为当子女长大成人的时候,父母的权力就可能为人所终止;而婚姻的约束,却非人力所能分开的,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六节所说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可是,婚姻的约束因不信而中断;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五节说:「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而且有一条教律说:「若不信主的一方,不愿在不侮辱其造物主的条件下,与对方同居,则另一方不受同居的约束。」(参看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八案例第二题第二条)所以,不信更可废止不信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力。因此,他们的子女可以相反其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二、此外,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有永远死亡危险的人,胜于救助一个有暂世死亡危险的人。可是,如果有人看见一个人在暂世死亡危险之中,而不予以救助,是有罪的。那么,既然犹太教徒和其它不信者的子女,如果听由他们的父母给他们灌输其不信主的思想,就在永远死亡危险之中;似乎应该把他们带走,给他们付洗,并教他们信德道理。
    三、此外,奴隶的子女也是奴隶,而是在其主人的权力之下。可是,那些犹太教徒,是国君和王侯的奴隶(第十节)。所以他们的子女也是奴隶。为此,国君和王侯,对于犹太教徒的子女,有权可以为所欲为。所以,如果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给他们付洗,并没有相反公道。 
四、此外,一个人更属于天主,胜于属于其生身的父亲;因为天主给了他灵魂,而父亲则祇给了他肉体。所以,把犹太教徒的子女从其生身父母那里带走,而以圣洗献给天主,并没有什么不对。
五、此外,圣洗比讲道更有助于得救;因为圣洗立即消除罪污和应受的罪罚,并给人打开天堂之门。可是,如果因不讲道而有危险,按照厄则克耳第三章十八和二十节以及第三十三章六和八节关于那个「见刀剑来临,却不吹号筒」的人所说的,应归罪于那不讲道的人。所以,如果犹太教徒的幼小子女,因没有领洗而永远丧亡,远更应该归罪于那些可以给他们付洗,而不付洗的人。
反之  相反正义的事,对谁也不可去做。可是,如果相反犹太教徒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的话,就对这些犹太教徒做了一件相反正义的事;因为他们的子女成为基督信徒之后,他们就对其子女失去了父母的权力。所以,不可相反他们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
正解  我解答如下:教会的惯例具有很大的权威,必须在一切事上谨遵无违的。因为天主教各位圣师的学说,其权威也都是由教会而来的。所以,我们更应该遵照教会权威的规定,而不可随从一位奥斯定、或一位耶洛尼莫、或其它任何一位圣师的权威主张。可是,在教会里从来没有这样的惯例,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虽然过去曾有过不少很强的天主教君主,如君士坦丁和德奥多西(Theodosius);而与他们密切交往的,也有极有圣德的主教,如西尔威斯德(Sylvester)之与君士坦丁,盎博罗修之与德奥多西;假如这样的行动完全合理的话,这些主教一定不会不向那些国君要求这件恩惠的。所以,重新提出这样的主张,说应该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不遵照教会至今所实行的惯例,似乎是一件太冒险的事。
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为了避免信德方面的危险。因为幼小子女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领洗,到了将来长大成人之后,很容易为其父母所说服,放弃他们在无知情形下所接受的信德。这对信德是很不利的。
第二个理由是,这样的行动是相反自然正义的。因为儿女自然是属于父母的:首先关于他的肉体,几时他是在母胎之中,他是与其父母不分的。及至脱离母胎以后,在他未能运用其自由意志之前,他受着父母的照顾,好像是在一个精神的母胎里一样。因为祇要幼小子女一天尚未运用理性,他就与没有理性的动物毫无差别;这样,正如一头牛或一匹马,属于那个按照民法可以随意把牠当作工具来使用的人,同样,按照自然法律,儿女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是在其父亲的照顾之下。所以,假如把幼小子女,在他尚未运用理性以前带走,不受父母看管,或者相反他父母的意思,而对他做无论什么事,就相反自然的正义。不过,在他开始运用自己自由的意志之后,他就开始属于他自己,在有关神律和自然法律的事务上,他能照料自己;这时就应该用善言的劝告,而不是用强迫的手段,使他接受信德。这时他就能同意接受信德而受洗,甚至于相反他父母的意思;不过,不得在他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所以,人们说,从前圣祖的幼小子女,因其父母的信德而得救。由此可见,这是父母的责任,应该注意照顾自己子女的得救,尤其是在他们尚未运用理性之前。
释疑  一、在婚姻的约束中,夫妇二人都可以运用自由的意志,各人都可以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形下,而接受信德。可是,儿童在运用理性之前,情形并不相同。不过,儿童到了能运用理性之后,如果他愿意领洗进教,那时方有近似的情形。
    二、没有人可以相反民法的规定,而从自然或本性的死亡中抢救人;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已被法官判处死刑,谁也不得使用强力去抢救他。所以,谁也不应该破坏儿童由其父亲照料的这种自然法律的规定,为了使他能够脱免永远死亡的危险。
    三犹太教徒因受民法的约束,而为君王的奴隶;可是,这种民法的约束,并不取消自然法律或神律的规定。
四、人是由他藉以认识天主的理性导向天主的。所以,一个儿童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按照自然秩序,是由自然照顾他的父母的理性来导向天主的;在一切有关天主的事上,应该由父母来处置。
五、由于不讲道而造成的危险,祇能威胁那些负有讲道责任的人。所以,厄则克耳第三章十七节以及第三十三章七节,预先说明了:「我派遣你作以色列子女的守卫。」在另一方面,使不信者的子女能够领受得救的圣事,这是他们的父母应负的责任。所以,如果他们的子女,因为不能领受圣事而有害于自己的得救,是他们要受这危险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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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一题 论异端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异端(haeresis 参看第十题引信)。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二、论与异端有关的事物。
    三、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四、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第一节  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不是一种不信。因为:
一、不信是在于理智,如同前面(第十题第二节)已经讲过的。可是,异端似乎与理智无关,而更与嗜欲的能力有关。因为耶洛尼莫说(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题(第二十七条论异端)也有记载:「异端是从希腊字来的,意思是说选择,即每人选择他所认为较好的学说。」但选择是嗜欲能力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二、此外,罪的种类,主要是看它的目的来分的。因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二章)里说:「那为了要偷窃而犯奸淫的,与其说是一个奸夫,不如说他是一个贼。」可是,异端的目的是现世的利益,尤其是权位和荣誉,而这是属于骄傲和贪欲的罪;因为奥斯定在「论信仰的益处」(第一章)里说:「异端教徒是为了现世的利益,尤其是为了权位和荣誉,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更好说是一种骄傲,而不是一种不信。
三、此外,既然不信是在于理智,所以它似乎与本性或私欲无关。可是,异端属于本性私欲的作为;因为(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十九至二十节里说:「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即淫乱、不洁。」后来在其它的罪行之中,他也加上了「不睦、分党」,这与异端无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反之  虚假是真理之反。可是,「异端教徒是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相反信德所依据的真理。因而它是一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质疑一)所说的,异端这词,意思是指选择。可是,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选择是关于那些导向一个预定目的之事的。在信德的事物上,意志赞同一个真理,看作它自己的善,如前面所讲过的(第四题第三及五节)。所以,那主要的真理,有如最后目的,而那些次要的真理,则有如导向最后目的者。 
凡相信的,就是赞同某人所说的话;因此,无论相信什么,那受人赞同其言的人,似乎占着主要的地位,有如目的;而人赞同那人时,所承认为真的事,占着次要的地位。所以,那正确地持有基督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祂的道理的事上,赞同基督。
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信德的正道。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他赞同基督的事;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却选择他自己心中的意见。所以,异端是一种属于那些明认基督的信德,却破坏信理的人的不信。
释疑  一、选择之于不信,正与意志之于信德相同,如上所述(正解)。
二、罪的别类(species)或种,由其近目的决定;而其共类(genus)或类和原因,则由其远目的决定。为此,以那为了想偷窃而犯奸淫的事例来说,奸淫的别类或种,取决于它自己的目的和对象;而其最后目的,表示奸淫的行为,是源自偷窃,又被包括在偷窃内,有如后果之被包括在其原因内,或别类(种)之被包括在共类(类)内一样,如同我们在讨论一般的行为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所以,关于当前这个问题,异端的近目的,是信从一个人自己的虚假主张,而各种异端即由此而来。至于它的远目的,则显露它的原因,即它是从骄傲或贪欲来的。
    三、正如异端这词来自选择,同样,党派这个名词,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来自(拉丁文的)分裂,所以,异端和党派是同样的东西。二者都是属于本私欲的作为,不是由于不信的行为对其最近对象之关系,而是由于它的原因;而这个原因,或者是说骄傲或贪欲而来的,对于一个不正当的目的之嗜欲,如同(质疑二)所说的,或者是那造成错误的想象的幻想,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五章)里所说的。想象与本性私欲有着某种关系,只因为它的行动,系属于肉体的器官。
第二节  异端是否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并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因为:
    一、正如在基督徒之间,有异端和党派,在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之间,也有同样的情形,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他们的争端并不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所以,异端并非有关信德的事物,好像是它自己的对象。
二、此外,信德的对象,就是所信的事物。可是,异端不仅是关于事物,而且也关于语言,以及圣经的解释。因为耶洛尼莫(「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说:「凡是不按照圣神所要求的意思来解释圣经的,虽然没有离开教会,也可以被称为一个异端教徒。」在别的地方,他又说:「异端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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