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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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如爱德祇有一种,因为它追求至高之善,而相反爱德的罪恶,因为它们背离那至高之善,转向各种暂时之善,又因为与天主持有各种不适当的关系,因而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同样,信德也祇是一种德性,因为它祇相信一个第十真理;可是,不信的种类却很多;因为不信的人信从许多错误的主张。
二、这个质疑,按照错误的各种不同之点,来看各种不同的不信。
三、正如信德祇有一个,因为它相信许多事物,而这些东西都与一件事物有关;同样,虽然不信在许多事物上错误,祇因所有这些事物都与一件事物有关,也就祇能有一个不信。不过,并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人在许多不同种类的不信上错误;犹如一个人可能犯各种不同的罪恶,或在肉体上沾染各种不同的疾病。
第六节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是否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似乎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因为:
一、正如肉体上的疾病,如果危害身体更重要部分的健康,就更为严重;同样,罪恶如果相反德性中更重要的部分,也似乎就更为重大。可是,在信德上,最重要的就是相信唯一的天主;而外教人却相信许多的神祇,而背离这端信理。所以,他们的不信最为重大。
二、此外,在异端之中,最可憎恶的,就是那些相反最多而又最重要的信理的异端:例如分开天主性的亚略异端,比那分开基督的人性与其天主子的位格的奈斯多留的异端,更令人憎恶。可是,外教人比犹太教徒或异端教徒,否认更多又更重要的信理;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接受信德。所以,他们的不信最重大。
三、此外,凡是善,都能减轻恶。可是,犹太教徒有某些善,因为他们相信旧约来自天主。异端教徒也有某些善,因为他们敬重新约。所以,他们所犯的罪,比那些连新旧二约也完全拒绝的外教人所犯的罪较轻。
反之 伯多禄后书第二章二十一节却说:「不认识正义之道,比认识后而又背弃,为他们更好。」可是,外教人不认识正义之道,而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却稍微认识了它之后,又离弃了它。所以,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的罪更为重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五节),对于不信,可以注意两件事。一件是不信与信德的关系;从这个观点来看,那在接受信德之后而反对它的,比那没有接受信德而反对它的,犯了更重大的相反信德的罪;这好比谁不实行所应许的事,比他不实行总未曾应许过的事,犯的罪更为重大一样。这样,那些明认自己相信福音,而又加以破坏而相反信德的异端教徒,比那些从未接受过福音的犹太教徒,所犯的罪更为重大。不过,犹太教徒既然接受了在旧约里那个信德的预象,而又用他们错误的解法去加以破坏,所以他们的不信,比那些根本就没有接受过福音的信德的外教人的不信,其罪更为重大。
对于不信,要注意的第二件事,就是破坏那些属于信德的事物。在这方面,由于外教人错误的地方,比犹太教徒的多;而犹太教徒的错误,又比异端教徒的多;所以外教人的不信,重于犹太教徒的不信;而犹太教徒的不信,又重于异端教徒的不信。不过,摩尼教徒例外;因为他们在信德方面犯的错误,比外教人所犯的还远要多。
在上述两种严重性之中,从罪过的观点来看,第一种重于第二种;因为,如前所述(第一节),不信之罪的本质或理,更是由于反对信德,而不是由于纯粹缺乏信德;因为缺乏信德,如同已经讲过的(第一节),似乎更好说它带有惩罚的性质。所以,绝对地说来,异端教徒的不信是最不好的。
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七節 是否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十四节说:「不要在言词上争辩,因为争辩除能颠覆听众外,丝毫没有益处。」可是,与不信者公开辩论,不可能不用言词争辩。所以,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二、此外,为教律所认可的马西亚诺皇帝(Marcianus Augustus)的法律有这样的话:「如果有人胆敢重新讨论或公开辩论已经判决和断理的问题,就是对最虔敬的会议的决论一种侮辱。」(参看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卷一第一题第四条)可是,所有信德的问题,都已经由神圣公会议所决定。所以,妄想公开辩论信德的问题,就是对公会议的一种侮辱,因而是一个重罪。
三、此外,辩论是用论证来进行的。可是,「论证是理性用以解决疑问的思惟,为使人相信」(西塞禄:论辩证,第二章)。而信德的事物,既然是最确实的,不应该成为一个疑问。所以,不应该公开辩论信德的事物。
反之 宗徒大事录第九章二十二及二十九节说:「扫禄却更强而有力了,使犹太人惊惶失措」及「他同外邦人谈道,又与希腊人辩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辩论信德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关于辩论者的,一是关于他的听众的。关于辩论者方面,必须注意他的意向。因为,假如他辩论,好像是怀疑信德,不以信德真理为确实无伪,又好像他想用论证来证明它似的,那么他就一定有罪,一如他是一个怀疑信理的不信者。相反的,如果是为了驳斥异说谬论,或是为了实习,而辩论信德,是一件可赞的事。
至于有关听众方面,必须注意,那些听辩论的人,是一些熟悉信理,而信德坚固的人呢,还是一些知识简单,而信心动摇不定的人。对于熟悉信理而信德坚固的人来说,在他们面前辩论信德,是不会有什么危险的。可是,对于那些知识简单的人,则必须分别清楚:他们是否受了不信者,例如那些想破坏他们的信德的犹太教徒、或异端教徒、或外教人的煽动或骚扰;或者他们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煽动,如同在那些没有不信者的国家里。如有第一种情形,就必须公开辩论信德,祇要有适当的人,且对于驳斥谬论能够胜任的。因为这样,那些知识简单的人可以加强信德,并消除不信者骗人的机会;相反的,假如对那些破坏信德真理的人,那应该去反抗他们的,却缄默不言,就会使谬论更加猖獗。为此,(大)额我略在「牧灵规范」(第四章)说:「正如无知的妄言引起错谬,同样,不当的缄默,使那些应受教导的人迷惑错失。」在另一方面,如有第二种情形,在那些知识简单的人面前,公开辩论信德是一件有危险性的事;那些人就是因为从来没有听过一些与自己所相信的事稍不同的言论,所以信心更为坚定。为此,听那些不信的人,说出一些相反信德的言论,为这样的人是不适宜的。
释疑 一、(保禄)宗徒并没有完全禁止辩论,祇是禁止那些不适当的,祇有争执的言词,而没有什么正确言论的争辩。
二、法律所禁止的公开辩论信德,是指那些由于怀疑信德而进行的辩论,并不是指那些维护信德的辩论。
三、一个人辩论信德的事物,不应该好像是对它们怀疑似的,而是为了显扬真理,并驳斥谬说。因为,有时必须与不信者辩论,才能巩固信德,有时是为了维护信德,如同伯多禄前书第三章十五节所说的,「若有人询问你们心中所怀希望和信仰的理由,你们要时常准备答复」,有时也是为使那些相信谬说人,知道自己的错误,如同弟铎书第一章九节所说的,「好能以健全的道理劝戒并驳斥抗辩的人」。
第八节 是否应该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绝对不可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因为:
一、玛窦福音第十三章二十八至二十九节记载着说,仆人因见主人的田里,被人撒了莠子,便问主人道:「你愿我们去把莠子收集起来吗?」主人却答道:「不,免得你们收集莠子,连麦子也拔了出来。」金口若望注释这段圣经说:「主说这样的话,是为了要禁止杀人。因为杀戮异端教徒是不对的;因为假如你杀害他们,你必然会连累许多圣者。」(玛窦福音论赞又第四十六篇)所以,为了同样的理由,似乎不应该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二、此外,在「教会法律类编」第四十五编(论犹太人第五条)里,有以下的话:「关于犹太教徒,本神圣会议决定,以后不得强迫一个人相信。」所以,为了同样的理由,也不应该强迫不信者接受信德。
三、此外,奥斯定说:一个人可以相反自己的意志,去做其它的事;可是,「除非他甘心自愿,是不会相信的」(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六讲)。可是,意志是不能强迫的。所以,似乎不应该强迫不信者接受信德。
四、此外,厄则克耳第十八章二十三及三十二节,以天主的名义说:「我不喜欢恶人死亡。」可是,我们必须使我们的意志与天主的意志相合,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九题第九及十节)。所以,把不信者处死,我们也不应该愿意这样的事。
反之 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三节说:「你出去,到大道上,以及篱笆边,勉强人进来,好坐满我的屋子。」可是,人是借着信德而进入天主之家,即进入圣教会内的。所以,有些人必须是被迫而接受信德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不信者之中,有的从来没有接受过信德,例如外教人和犹太教徒。而这样的人,绝对不可强迫他们接受信德,为使他们相信;因为相信系于人的意志。不过,如果可能的话,信徒们应该强迫那些不信者,叫他们不可用渎神的话,或用奸毒的诱惑,甚或用公开的迫害,阻止别人接受信德。就是为了这个缘故,基督信徒屡次与那些不信的人进行战争,目的不是在于强使他们相信,因为即使征服了他们,并把他们俘虏了,仍然应该让他们自由选择是否愿意相信;目的是为了不许他们阻挠(他人)信仰基督。
在另一方面,有些不信者曾经接受过信德,而且也明认过它,例如异端教徒和所有的背弃信德者或背教者。对于这样的人,必须强迫他们,甚至于也可以强迫他们身体方面的行动,去使他们实行自己的诺言,并保存自己以前曾经接受了的信德。
释疑 一、前面所引证的那段权威之言,有些人把它解作:被禁止的,不是将异端教徒判以绝罚或开除教籍,而是杀害他们,如同金口若望的话所表示的。奥斯定在「致味增爵书中,也说明他自己的主张:「以前我的意见认为,谁也不可被人强迫着去与基督结合;我们应该用说话来商讨,用理论来辩战。可是,我的这个主张已被推翻了,不是被那些相反的言论,而是被令人心服的实例。因为法律的吓阻,效力这么大,以致许多人都这样说:感谢上主,祂解开了我们的枷锁。」(书信集,第九十三篇第五章)为此,我们的主所说的「让两样一起长到收割的时候好了」,必须从那里所说的「免得你们收集莠子,连麦子也拔了出来」,去了解它们的意思。正如奥斯定在「驳巴美尼安书」(卷三第二章)所说:「这些话足以表示,如果不必有这样的顾忌,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罪行为众所周知,人所共弃,甚至没有一个人会为他辩护,没有一个人人会因他而造成分裂,那么不可宽纵严厉的纪律。」
二、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信德的犹太教徒,绝对不可强迫他们接受信德;不过,如果他们曾经接受过它的,「就应该强迫他们要保存它」,如同同一章所说的。
三、「正如发愿是一件属于自由意志的事,而守愿却是一件属于必然的事」(隆巴度斯:圣咏第七十五篇十二节批注);同样,接受信德是一件属于自由意志的事,而一经接受之后,保存信德却是一件属于必然的事。所以,对于异端教徒,应该强迫他们保存信德。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中说:「这些人不停地喊叫说:『信不信由我们自己选择。基督曾经强迫过谁?』他们的意思想说些什么呢?他们必须记住,基督先强迫了保禄,然后才教导他。」(书信集,第一八五篇第六章)
四、奥斯定在同一封信里又说:「我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愿意一个异端教徒丧亡的。可是,除非达味的儿子阿贝沙隆,在他叛逆自己的父亲那次战役中被杀了,达味一家就不能平安。这样,天主教会,如果因失去了几个人,而收集了其余的人,就因为解救了这许多民族,而治愈了她慈母之心的创伤。」(第八章)
第九節 是否可与不信者来往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与不信者来往。因为:
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