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中国古代史-张传玺-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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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囊徊糠帧5。畏兀儿地区——畏兀儿(今维吾尔族)地区以今新疆为主体,包括中亚的一部分。元朝在这里设都护府,长官为亦都护;又设宣慰司,长官为宣慰使;并在此驻军屯田,建立驿站,征收赋税等。6。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包括了今台湾、澎湖及附近各岛。南宋时,澎湖隶福建晋江县。元朝仍隶晋江县,另于澎湖设巡检司,以管辖澎湖、台湾等地。
3。军 队
禁军与镇戍军 元朝的军队有禁军和镇戍军。禁军又分为怯薛军和五卫亲军。怯薛军是成吉思汗留下来的护卫军,起初名额较少,以后增为一万四千人,皆由蒙古勋贵子弟世袭充当,不归枢密院节制,而由皇帝或皇帝任命的大臣直接控制。不过怯薛军已经变成皇帝周围拥有特权的贵族集团,禁军主要已是五卫亲军。五卫亲军负责保卫京城,是元世祖忽必烈时成立的,可由汉人充当,共有左、右、前、后、中五卫,每卫约万人,设都指挥使统领,皆隶属于枢密院。另外,为了防范汉军,忽必烈及其以后的皇帝,又从色目人中选拔壮勇者组成亲军,以其族属之名为名,如有唐兀卫、钦察卫、康里卫、阿速卫等亲军。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日益比五卫亲军更见宠信。镇戍军驻防全国各地,也统属于枢密院,兵种分为蒙古军(由蒙古各部族人组成)、探马赤军(由蒙古诸属部族人组成)、汉军(由四个等级中的“汉人”组成)、新附军(南宋投降的军队)等。其中蒙古军大都驻防在黄河流域河南、河北、山东一带,占据天下的腹心,而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则多驻防在淮河和长江以南,并有一部分蒙古军与之相参驻防。此外,元朝又派宗室诸王领兵出镇边疆要地,以加强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如和林、云南、河西、辽东、回回、畏吾各地,皆有宗王镇守。又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当地的民族兵戍守。如辽东有仭⒏呃鼍⑴保ㄅ妫┚颇嫌写绨拙伲=ㄓ蓄矗╯hē赊)军等。这些军队均不离本地方,因称为乡兵。军屯与军户 为了巩固驻防,便于军粮的供给,军队普遍进行屯田。大致五卫亲军环戍京城,皆随营地设立屯田,外地镇戍各军也无不开辟土地,从事屯种。从北方的和林到南疆的云南各地,到处都有军屯可见。为了保证兵源,元朝又实行军户制度。凡民户被签军②之后,即被编入军籍,称为军户。军户是世袭的,其子孙永远为军。元朝规定,军户有土地在四顷之内,可以免交税粮,并免除其他各种差役;但一切军需如鞍马、衣装、器械等皆需自备。因为军户要自备军需,所以按照制度,军户应由“殷实人户”充当。而实际上北方民户曾屡被签军,没有那么多的“殷实人户”,结果充当军户者多是中等人家或贫困下户。特别是南宋的士兵归附元朝后,其家也变为军户,而这些军户则更大都是贫困户,因为南宋时多是无业之人投雇当兵。于是一般军户苦于供应军需,常常造成倾家荡产。
4。驿 站
站赤 元朝政府在全国设置驿站,叫做站赤(蒙古语,意为管理驿站的人)。这是出于政治和军事的需要,以便于“通达边情,布宣号令”①。中原地区的驿站由兵部管辖,蒙古地区的驿站由通政院管辖。站赤分为陆站和水站。陆站备有马、牛、驴或车,水站备有船只。陆站中又有狗站,东北某些地方用狗拉橇,行于雪上。据《元史·兵志》记载,全国共有站赤一千四百处。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如西藏等地的站赤,尚未包括在这个数字之内。元代是我国古代驿站最发达的时期,驿站的普遍设立,加强了全国的政治联系,也便利了全国的交通。站户 为了维持驿站制度,元朝政府于驿站所在地,签发民户充当站户。站户也是独立户籍,直属于通政院与兵部。站户的任务是供应驿站需用的车、马、船只和往来使臣的住宿饮食。凡此种种供应费用,除每年由政府津贴一部分外,大都由站户承担。站户也和军户一样,应由富实民户充当,其田在四顷之内免纳税粮,并免一切差役。但是由于持有给驿玺书及牌符(金字或银字圆符)的官僚使臣不绝于途,并且对站户有种种需索,以致站户负担过重,许多站户倾家荡产,甚至卖妻鬻子。急递铺 除驿站外,元朝政府又设立急递铺,专门用来传达紧急文书。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铺,每铺有铺丁五人。凡有文书来,此铺传彼铺,铺丁持文书,徒步奔驰,彼此相传,一昼夜要行走四百里。
5。土地制度
官田与私田 在元朝,全国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即政府所有的土地。北方的官田大都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来的土地,南方的官田则是南宋皇室及政府所遗留下来的土地。元朝建立以后,就把这种官田,一部分作为军队的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一部分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寺院僧侣,一部分招民耕种取租。至于一般的私田,除去小部分为自耕农所有之外,大部分都为贵族、官僚、僧侣、地主所占有。土地集中 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无不大肆兼并土地,土地占有日益集中。在北方,蒙古贵族拥有最大的权势,所以占地最多;汉人军阀地主和官僚地主也有一定权势,占地则次之;一般汉人地主占地又次之。蒙古贵族经常得到皇帝的赐田,又不断强占民田,所占田的数量都很大。如元世祖曾赐给撒吉思益都(今山东青州)的田一千顷,元武宗曾赐给琱阿不剌平江(今江苏苏州)的田一千五百顷。蒙古贵族得到大量赐田,使用来榨取地租。除蒙古贵族外,喇嘛僧侣的寺院也同样享受到赐田的待遇,又加以非法地掠夺土地,因而也往往是田连阡陌。如大都的大护国仁王寺就有水陆田地十万多顷,这些田地分布在大都以及襄阳、江淮等处。至于一般汉人地主占田也很可观。在江南的大地主之中,“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①。有的每年收租达二、三十万石,役使佃户至二、三千家。其中有名姓可指的,如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占有湖田数万亩,积粟百万石,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又松江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承佃官田共达百万亩,人称“多田翁”。此外,寺院僧侣也广占田亩,驱役众多佃户。又如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共有佃户五十万家,可见其占地之多。其他地方也有同类情况。驱口 在蒙古对金的战争中,凡蒙古贵族及将校俘获人口即归私有,称之为“驱口”。当时被俘人口动以千万计,数量是很大的。被俘人口多是北方的汉人,另外也有契丹人、女真人等。以后元朝对南宋用兵,仍然俘获不少人口加以占有。如大将阿里海牙攻湖北时,将降民三千八百户作为家奴,自己设官管理,每年征取租赋。除战争俘虏变为驱口之外,驱口还有其他一些来源,如或由于良人被掠卖,或由于罪人被籍没,或由于穷困者自卖,或由于驱口“家生”,等等。驱口的人数极多,据说在窝阔台汗时,“几居天下之半”①。因鉴于私人驱口之多,后来窝阔台汗曾下令释放一部分驱口作为国家编民。尽管有过释放驱口之令,而终元朝一代,驱口是一直存在的,并且有相当的数量。驱口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极强的佃户。有不少驱口可以独立生产,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种地交纳租赋,这是类同于佃户之处。但驱口可以和财物一样被当作主人的私产,世世代代为主人所有,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又不同于一般佃户,与良民有别。主人可以把驱口随便买卖。元朝初年,大都、上都有马市、羊市、牛市,也有人市,人畜同样买卖。驱口和主人的法律地位极不平等。驱口杀伤主人要处死,故意杀死主人者凌迟处死;而主人故意杀死或殴死驱口,只杖八十七,若因醉酒致死驱口,又可减罪一等,如能将死者全家放良,还可以免罪。驱口和一般人的社会地位也不平等,驱口不得与良人通婚,斗殴杀人者处死;然良人杀死他人之驱口,只杖一百七。佣户 佃户有官田佃户和私田佃户两种,大多数是私田佃户。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或者交纳分成租,一般按照对分制,将收获所得与地主“两平抽分”;或者交纳定额租,租额则随土地肥瘠而定,每亩从数斗到一石,乃至二石、三石不等,地租率也是在五成左右。实际上正额地租之处,地主又多方巧取,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租,合并计之,则地租率往往在六成之上,甚至七成、八成。元朝政府也深知地租的苛重,所以屡次下谕劝令地主减免。封建政府颁令免租,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不过元朝政府虽有此令,也只是一纸空文。佃户除受高额地租剥削外,又要受到种种超经济的压迫。如在江南一些地方,佃户不仅本身要供地主任意役使,即子女也不免于做地主的家奴。如《元典章》记载说:“若地客(佃户)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而峡州路(治今湖北宜昌)地区,地主甚至公然把佃户计数立契,或典或卖,与买卖驱口无异。又将佃户随田转让典卖,称为“随田佃客”。此外,地主又往往干预佃户子女的婚姻,必勒索钱币礼物方许成亲,以致贫寒无力之家,其子女迁延不得嫁取。又元律规定,地主殴死佃户只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佃户打死地主,除处死之外,还要付烧埋银五十两。可见佃户虽是良民,但其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甚低。
6。赋税制度
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税粮、科差 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所谓丁税每丁粟二石是指全额丁税而言,然而纳丁税的人户并不都是交纳全额的。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二石,驱丁粟一石;减半科户丁说,每丁粟一石;协济户(家中没有成丁的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原已入籍、后又迁移他乡就地入籍的户)丁税,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二石。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但也有混乱情形存在,即往往有一户并纳二税的现象。另外,凡征税粮时,每石又带征“鼠耗”三升,“分例”(手续费)四升。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丝料开始于元太宗窝阔台时,当时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这一办法到元世祖时又有变化,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称为五户丝。由此,每户丝料的负担要比原来增加一倍。包银在宪宗蒙哥时,规定每户征银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至元世祖忽必烈时,每户纳银四两改为纳钞四两,由于钞与银的比价是钞二两合银一两,所以实际减轻了一半。俸钞始于元世祖时,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夏、秋二税 南方的赋税制度则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南方也有科差,分为户钞和包银两项。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在元世祖时规定,于一万户田租中征钞百锭。包银始于元仁宗时,相当于北方的俸钞,每户征银二两,折收至元钞十贯。元代全国的税粮总数,每年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大部分来自南方。括马、和买、和雇 除去上述赋税之外,元朝政府还有种种名目的勒索,不时加之于人民。如有所谓“括马”,即是无代价地向民间强取马匹。根据可靠材料,元朝一代所括民间马匹,至少在百万匹以上。又有所谓“和买”、“和雇”。“和买”是官府采买民间物料,或派给民间造作项目,而不给予价钱,或给价极少,其名为“和买”,实则科派强取。“和雇”则是官府雇佣民间车辆脚力从事运输,而给价十不及二三,名为“和雇”,实际等于征发徭役。徭役与差役 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不时被征发应役,几乎无日休息。其他人户则要各自负担一种特殊的差役,并且要世世代代负担下去,永远不得解脱。元朝的徭役与差役繁重严酷,是使广大农民破产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经济的发展
1。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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