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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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经常用我们自己的意识标准对动物的心理进行测量,而且,在情形如此不同的场合里尽最大可能运用这种测量,则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重要的。我们必须对动物心理学的这些事实进行观察,以便对人类的心理现象有所启示。我们注意到,就心理学家一方而言,另一个致命的倾向就是把用于人类的最高标准去测量人类的每种活动。我们用智力反映的观点(standpoint of intellectual reflection)对人类活动进行观察,并作出这种反映——完全是我们自己的事——即它的起源条件。人类生活在婚姻关系之中;他与他的同伴结合起来以形成一个社会;他建立了王国。他所做的一切都以大量的智力活动为先决条件,这些智力活动的总量是通过无数世代的积累而成的,并意味着高级情感的发展。在人类活动的每一种特定情形里,这种积累起来的智力活动被吸收利用。但是,根据动物王国提供的例子,也就是关于社会冲动表现的例子,原始的、自然的冲动在人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竟如此经常地被完全忽视,这肯定是错误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即使在人类中间,这些现象所经历的仅仅是特定的发展,而不是它们的存在或它们的起源,这种特定的发展是文明的结果。动物心理学的证据以其一切可能的方面为人类社会生活之开端的自然性作了证明。至于对自然和文明这两种因素在逐渐发展中相互作用的调查,形成了我们尚未进入的其他学科的题材——它们便是社会心理学和社会科学。
第二十九节
一、随意活动 二、意志的因果关系 三、个体与普遍意志的关系 四、意志的终极原因——性格
一
当我们把意愿(will)作为基本的心理现象加以考虑时,我们发现在这一术语下理解的事实构成了发展链条中的一些环节。这种发展的低级阶段,也就是简单的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s),被归入冲动(impulse)的表现;而这种发展的高级阶段,也就是选择活动(acts of choice),则是意志(voition)本身的表现。在回顾本能(instinct)的表现时,我们已经相当熟悉了一些现象,这些现象的心理条件是某种冲动行为,与此同时,生理组织的特性对它们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现在,我们主要考虑随意活动的第二种形式,也即高级的形式,它便是意志本身的活动,以及它与意识过程的关系。
我们从动物王国中觅得了说明本能活动的一些最佳例子。可是,另一方面,在目前关于意志的调查中,我们将仅仅限于人类的意识,尽管意志活动也常常存在于动物世界,尤其存在于较为高级的动物中间,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意志的概念(concept of will)普遍限于选择范围,因此随意活动的问题一般又称为意志问题,并且仅限于人类,原因在于——这一问题不仅对于我们了解意志的本质具有极其重要性,而且对于我们了解意志活动与我们其他内部经验事实的关系也极为重要。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把心理学家和哲学家分成两个对立的阵营,因此它是一个该由我们自己的心理来加以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便是〃意志的因果性〃(causality of will)。
二
一种冲动的活动,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是单一地(univocally)决定的活动,在意识中存在一种动机。意志活动产生自不同动机之间的选择,不论是清楚地意识到还是模糊地意识到。因此,在冲动中,〃我们自己活动的情感〃(the feeling of our own activity)比起在意志中更少得到发展。由于后者涉及在各种冲动的动机之间作出一种抉择,因此〃我们自己活动的情感〃在意志中是随着〃自由情感〃(feeling of freedom)而产生的。
但是,如果自由是拥有意志的结果,是选择性意志的结果,那么两者的关系如此经常地被调换是如何发生的呢?我们不是说〃我是自由的,因为我能行使意志〃,而是倾向于说下面的话,〃我能行使意志,因为我是自由的〃。这难道不是把因果关系混淆起来了吗?十分清楚,我们的自由意识只能在行使意志的力量中汲取源泉。囚徒之所以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的意志是无效的。囚徒一旦出狱,他将十分高兴,但这是愿望(wishing),而非意志。坚信我们做事的力量是行使意志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它是活动的决心。那么,我们究竟如何解释下面的事实,即扎根于意志的自由意识却否认了它的起源,并且使它本身成为意志的原因,尽管实际上它不是原因而是结果呢?
我们知道,当我们按照自己的力量,不受外部障碍的阻止而采取行动时,我们是自由的。我们把通过我们自己的力量来采取的行动称作意志活动,并且把此视作我们自由的结果。但是,我们把什么东西假设为这种自由的原因呢?看来,这一点在因果的链条上出现了突然的断裂。我们说正是自由的概念排斥了任何一种因果的想法。这是因为,如果自由概念依赖于某种原因或其他东西,那么它便停止成为它所成为的东西——也就是它不再成为自由。自由和需要是相互排斥的。
现在,注意一下我们得出这一结论所经历的步骤。如果我们说正是意志概念排除了因果关系的任何想法,这种说法是难以证明为正确的。因为我们不知道一种意志的所有原因不能被认作该概念的必然含意。因此,能做的事情便是这样:排除因果关系的自由概念作为一个中间术语而被插入,一方面意志服从于因果关系,而另一方面意志又不受因果关系的支配。现在,意志屈从于特定的因果关系,即自由的因果关系,而又不受一般因果关系的支配,即不受自然过程的因果关系的支配。
正是这一观点引起了〃决定论〃(determinism)和〃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之间的冲突,前者坚持主张〃因果律〃(the law of causation)的普遍有效性,而后者则是以自由为出发点。决定论者说道:〃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因为一种自由的意志不可能与世界过程的实际的因果联结相一致。自然规律将会被奇迹所取代。不!每种活动,不论看上去如何自由,一定是有其原因的。这是必然发生的事,动因无法帮助自身。〃可是,非决定论者回答说:〃意志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拥有意志自由的直接意识。自然的必然性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后者得到了内在良知声音的保证,要求动因对其每一项活动负责。〃
自由意志的反对者坚持认为上述假设是一派胡言;而自由意志的追随者则认为这一假设是必要的。那么,论战的双方哪一方正确呢?
首先,我们必须认为,所有关于意志自由的伦理争论都是不适当的。这些争论会推动我们,它们可能会使我们倾心于人类意志自由的假设,但是却无法证明任何东西。即使否认意志的自由会危及良知的有效性,并动摇我们整个伦理体系的基础,科学仍会按其历程发展,如果能引用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意志不是自由的话。可是,幸亏情况不是这样。不论哪种理论守住了阵地,实践始终未被问津。你们可能记得康德(Kant)曾经说过:〃唯有在自由观念下行事的每个人,他的活动实际上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受到自由所必然携带的一切规律的支配,正如他的意志被证明不受理论哲学满足的约束一样。〃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我们具有的自由意识使得宿命论(fatalism)成为不可能,除非这种意识本身也被认为包含在普遍的因果关系(causal nexus)之中。因为这种自由意识告诉我们,我们具有的活动力量不受任何一种强制力量的有意驱使,不管这种强制力量是来自外部还是来自内部。但是,这种自由意识并没有告诉我们,我们的活动是没有原因的。意志自由的捍卫者和反对者在他们混淆强制的力量和原因方面很少达成一致意见。确实,这两者是完全不相容的概念,我们不能说地球被迫转动,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人类被迫去死。只有一个人知道他是自由的,方才可以被强制。宿命论者所犯的错误是摧毁了自由,并用强制取代了自由的位置,强制实际上是产生于自由的一种条件,但是,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无法把强制构想出来。
因此,如果我们从自由的本身意义上看待自由概念的话,我们将会说,〃意志是自由的〃。因为在一个有目的的随意活动中起阻碍作用的任何东西,在意识看来都被感受为是一种强制,而意志便是这种强制的对立物。自由和强制是一对相对而互补的概念,它们必然与意识相联系。在意识之外,它们都是想象的概念,只有一种神话般的想象可以将它们与事物联系起来。如果我们说,〃地球屈从于强制,因为它绕着太阳转〃,我们可能正好断言了太阳的自由,因为它使行星转动。
赫尔巴特(Herbart)曾在某个地方讲过:〃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不自由的,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不自由的了。但是,如果我们把自由归之于我们自己,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是自由的。〃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话这样讲:〃如果我们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那么接下来必然是该现象确有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不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原因。〃这一错误的推论恰恰是绝对的非决定论(absolute indeterminism)的追随者们在作结论时提出的。他们作出这一推论的前提是,我们无法在意识中发现决定意志的一切原因,意志本身便是我们活动的首要原因。
有人试图通过进一步的肯定论据来支持来自意识的这种否定证据。我们被告知,在自然界中,每个发生的事件都以事物的先前情况为先决条件,而每个发生的事件是事物不可避免的结果。这种先前的情况本身必须有一个先行者,如此等等。但是,对于这种无限系列的开端,我们必须假设一种原始的、自发的冲动,如果这个世界的起源变得可以理解的话。现在,如果一旦表明某个方面处于普遍的因果关系之外的话,那么去想象在世界的发展历程中产生的任何数量的因果联结系列,而且每一种系列均有其特定的开端,将不存在任何困难。如果我现在实施某种随意活动,那么,这一事实以及它的一切结果都意味着一种新系列的开始,它们的每一项(term)均由自然原因所决定,除了第一项外,因为它超越自然原因能达到的范围。
在这一争论中有两个弱点。首先,关于事物的第一个开端之假设对意识来说是不可能的,不论图景般地描绘还是概念般地描绘;其次,即使假设了世界的第一开端,那么,类似的开端能在世界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的假设将成为一种类比的推论,这种推论缺乏一切肯定的基础。
在赞成或反对意志自由的这种或那种争辩中,基本错误越陷越深。这种基本的错误表现为,对整个问题的考虑仅在自然的因果关系(natural causation)的概念下进行。首先,把它作为一个心理经验的问题来陈述。如果我们从这一观点出发对它进行考虑,我们便可以立即看到,心理原因,无论是随意活动的心理原因还是意识的其他表现的心理原因,是不可能完全被发现的,原因在于下述两点:第一,它们存在于意识之外,而且属于一系列难以达到的过去经验;第二,它们形成了更为普遍的意识连结的一部分,个体的心理仅仅构成了其中的一个环节。你们知道,个体意志的一般方向是由〃社会的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 of the munity)决定的,在这个社会的集体意志中生活着意志的拥有者。尤其在这种联结中,我们发现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心理生活的因果关系在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规律(例如因果相等的规律)之下是无法立即予以归类的。
三
根据自然界的因果律试图构筑一个民族的历史或人类的历史不仅在实践中是徒劳的,而且在原则上也是错误的。如果个人能够说,除了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所从事的活动以外,他还能以其他方式行事,那么我们也一定能够在谈论历史的每一个事件时说,它可能以不同方式发生。在这两种情形里,自然的因果关系缺乏其必要性。对于历史事件和个体的随意活动来说,我们只能引证决定性的动机,我们无法证明强制的原因。在这一方面,历史事件的概念和随意活动的概念恰巧是相等的。唯一的区别是,一个涉及社会,另一个则涉及个体。
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仅仅存在于大批个体意志的表现之中。个体和他的随意活动包含在越来越普遍的意志的同心圆中,首先发生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