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3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