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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论美国的民主-第20部分

小说: 论美国的民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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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方式美国的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方式时表现的才干——建立一种独特的选举团——这些独特的选举分别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召去举选总统——自现行宪法生效以来十二次选举概要除了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来自选举方式,但经立法者留意即可预防的危险。    
  当全国人民携带武装到公共场所去选他们的首脑时,除了有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之外,还特别有这种选举方式产生的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容许国王的选举可为一个独夫所否决时,这项法律就等于在唆使人们去杀掉这个独夫,或预先规定了无政府状态。    
  随着深入研究美国的制度和仔细考察这个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状况,我们发现人们在那里的发迹与他们的能力是极其一致的。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其人民却很久以前就已习惯于自由:这是其内部秩序得以维持的两个主要原因。而且,美国决不担心有人来征服它。美国的立法者得益于这些有利条件,因而不难创立一个软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权,使他们在创立行政权时既能采用选举制度,而又不致带来危险。    
  剩下来要他们做的,只是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择危险性最少的制度,使在这方面规定的准则恰合本国的自然条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的真正意志,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使他们尽量减少政权空位感的选举方式。首先,他们采用了以简单多数通过法律的办法。但这还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这个多数并不害怕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进行选举时,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轮投票即获得多数。在由地方势力非常发达和强大的数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为了排除这第二个障碍而提出的办法,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委任给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    
  这种选举方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这种办法也便于人们作出良好的选择。    
  然而,是应当把选举权委托给本身代表全国人民的立法机构呢?还是需要成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    
  美国人选择了后一种办法。美国人认为,让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再负责选举全国的首席行政官,只能不全面地代表民意;另外,他们当选为议员已经超过一年,而他们所代表的选民这时可能改变了主意。美国人断定,如委托立法机构选举行政权的首脑,议员们会在选举前的一段长时间内受贿和参与阴谋活动;而这些特别选举人也会象大陪审团的成员一样,混迹于群众之中,不为人所知,甚至他们在应当行动时才出面,只用上几分钟时间投投票而已。    
  因此,决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额的选举人,委托他们去选举总统。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实行选举制的国家的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团体,不可避免地要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它有时会篡夺不属于它的权力;而它的议而不决和随之而来的争吵不休,又有时会把国家拖到破产的边缘。于是美国人决定,让选举人在同一天投票,而不必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开会。    
  这种两阶段选举方式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不能保证一定产生多数,因为正象这些选举人的委托人可能意见分歧一样,这些选举人也可能意见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下述三种办法中任取其一:重新指定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再次协商,或交给另一个权力当局去选举。    
  前两种办法除不够可靠外,还会拖延时间,必然带来无尽无休的可怕争吵。    
  因此,他们采用了第三种办法,规定将选票密封送交参议院议长,在一个指定的日子,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封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则由众议院直接选举总统,但为众议院规定了权力范围。众议员只能从原来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当中选定一个人为总统。    
  正如大家已经看到的,只是在极少数和很难预见的情况下,才把选举总统的工作交给众议员去执行,而且他们只能从已为特别选举人的强有力多数指定的人当中选定一人为总统。这是一种很好的权宜办法,它把人民的意志应当受到尊敬,同迅速进行选举和国家利益不受破坏协调起来了。此外,让众议员分享权力去解决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解决一切难题,因为在众议院能否获得多数仍有疑问,而且宪法对此没有提供补救办法。不过,由于规定了必备的候选人资格,把候选人限定为三人,让一个摆脱偏见的机构去选定,所以这种办法排除了它本来只有某种可能克服的一切障碍。至于其他一些障碍,则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联邦宪法生效44年以来,其间美国已选过12次总统。有10次是由各州的特别选举人在本州投票后便选出的。    
  众议院只行使过两次它可以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第二次是在1825年选举昆西·亚当斯先生。    
  选举是紧急时期可把选举总统的时期看做全国的紧急时期——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的忧虑——选举热潮之后的平静我已讲过哪些有利环境促使美国采用选举首脑的制度,并指出立法机构为消除这种制度的危险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于举行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使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和在什么地步阻止它发展。美国的幅员辽阔和居民分散,使政党间之冲突不象在其他国家那样明显和具有破坏性。全国在选举时形成的政治环境,至今还未引起过任何真正的危险。    
  但是,仍可把美国选举总统的时期看做全国的紧急时期。    
  总统对选举进程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微小和间接的,但这个影响可以扩及全国。总统的选举对每个公民可能无关紧要,但对全体公民却十分重要。要知道,一项利益不管怎样微不足道,而当它一旦成为普遍利益,就会获得巨大的重要性。    
  同欧洲的一位国王相比,美国的总统毫无疑问没有多少办法培植私党。但是,由他任免的职位,却多得足以使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间接地关心总统的成败。    
  此外,政党在美国也象在其他国家一样,感到需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更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因此,它们一般都以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做为象征来为自己服务,让这个人去具体实现本党的理论。它们的重大利益是使选举对自己有利,但不是依靠当选总统来使自己的学说获胜,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自己的学说获得了多数。    
  在指定的选举日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选举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全国唯一关心的大事。因此,各党派又积极活动起来,凡是能够想象出来的党派激情,又在这时于一个幸福安静的国家里荡漾起来。    
  而在任的总统,则专心于设法自卫。他不再为国家的利益去处理政务,只为再次当选而忙碌。他为了获得多数而向选民讨好,他不但不按其职责所要求的那样去控制自己的激情,反而经常任意发作。    
  随着选举的临近,各种阴谋活动益加积极其来,而选举的热潮亦更加上涨和扩大。公民们分成数个对立的阵营,每个阵营都高举自己候选人的旗帜。这时,全国到处兴奋若狂,选举成了报纸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话题,一切行动的目的,一切思想的中心和当前的唯一兴趣。    
  不错,选举的结果一经公布,这种热情随即消失,一切又恢复平静,而看来似乎即将决堤的河水,又静静地流在原来的河道,但是,看到这场本来以为可以刮大的风暴,怎么会不使人惊奇呢?    
  总统的连选连任容许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说明政府本身在变质和有人搞阴谋和腐化——连选连任的愿望统治着美国总统的整个思想——连选连任在美国有其特别害处——民主的自然弊端在于使一切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的微小愿望——总统的连选连任助长了这种弊端美国的立法者当初容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还是错误?乍一看来,不准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似乎是不合理的。    
  谁都知道一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会对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什么影响,特别是当国家处在艰难环境和紧要关头的时候!禁止公民连选连任首席行政官的法律,会使公民失去帮助国家繁荣和拯救国家的最好手段。而且可能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即当一个人证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时,却被排除于政府。    
  这些论点毫无疑问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不能举出更有力的论点去反驳它们吗?    
  搞阴谋和腐化是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当国家首脑可以连选连任时,这种弊端将会无限扩大,并危及国家本身的生存。一个普通候选人如想依靠阴谋达到目的,他的诡计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施展。而国家首脑出现于候选人名单,他却可借助政府的力量去达到个人的目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那个候选人只拥有薄弱无力的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国家本身用其强大的手段去搞阴谋和自行腐化。    
  利用应受谴责的诡计去获得权力的普通公民,只能间接地损害国家的繁荣;而行政权的代表本人参加角逐,就会使政府将其主要注意力移到次要工作上去,把选举看成当前的主要工作。它已不再关心对外谈判和法律,而一心在想选举。    
  政府官员照样得报酬,但他们已经不是为国家服务,而是为其上司服务了。同时,政府的活动即使不是总是违反国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为国家效劳。但是,政府的活动只应当为国家效劳。    
  连选连任的渴望支配着总统的思想,他的一切施政方略都指向这一点,他的一举一动都对着这个目标,尤其是一临近选举的紧要关头,他就想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国的普遍利益。看不到这一切,就不能认识美国总统处理国务的常规。    
  连选连任的原则,使民选政府的腐化影响格外广泛和危险。它在败坏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纵横捭阖冒充爱国行为。    
  在美国,这项原则还在直接打击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似乎与其生存原则相联系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则应当去认清这一弊端。一个国家可能因废除许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不良法律的恶劣影响也往往会被人夸大。一切有产生破灭性危险的法律,尽管其危害作用不能被人马上发现,但它们不能长期不使危险发作。    
  专制君主国破灭的原因,在于王权的无限的和不合理的扩张。因此,即使采取措施,拿走宪法中使王权加重的砝码,当这些措施长期不发生作用时,它们也将极其有害。    
  同样,在民主开始居于统治地位和人民逐渐将一切事情主管起来的国家里,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和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直接打击政府的生存。    
  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施。    
  他们认为,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的立法者把全国的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手里,使总统拥有广泛的特权,并用否决权把总统武装起来,以便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    
  但是,由于采用总统可以连选连任的原则,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坏了自己的工作。他们使总统拥有了大权,但又压制了总统使用大权的愿望。    
  如果总统不得连选连任,他就不会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中止对人民负责。但对他来说,为向人民讨好,也不必非得完全遵从人民的意愿。    
  可以连选连任的美国总统,只是多数手中百依百顺的工具。而在政治道德废弛和伟人不多的今天,尤譬如此。他要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他要为多数的愿望带头,为多数的抱怨领先,多数的一小点企求,他也得屈从;立法者本希望他领导多数,而他却唯多数之命是从。    
  因此,立法者本想使国家不埋没人才,而结果却使这些人几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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