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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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这个时代相继从某些阶级、团体和个人手里夺过来的各种权利并未用去在更为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次级政权,而是全被集中到国家元首手里。各国甚至对最低级的公民也越来越直接领导,对他们每个人的小事也越来越亲自管理。
在古代欧洲,几乎所有的慈善事业都由私人或团体掌握;而在今天,所有的慈善事业都或多或少地依存于国家,在某些国家全由国家管理。向饥饿者施舍面包,救济和收容病残,安排无业者就业,几乎全由国家办理。国家成了一切灾难的几乎唯一的救济者。
在现在的大多数欧洲国家,教育事业也同慈善事业一样,已经成为国家办理的事业。国家从母亲的怀抱里把孩子接过来,而且往往是要过来,交给它设立的经办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对每一代人进行感情陶冶和思想教育。同其他制度一样,教育制度也是统一的。其差异同自由一样,均日益消失。
我也不讳言,在现今的几乎所有基督教国家,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都有被政府控制的危险。这不是指统治者对教会自行决定教义表示非常嫉妒,而是指他们日益加强控制教义宣讲者的意志,剥夺教士的财产而向教士支付薪金,把教士的势力收回专为己用,任命教士而且往往是任命自己的仆从,同宗教携起手来深入到每个人的灵魂深处。
但是,这还只是整个情景的一个侧面。
正象我们所看到的,当今统治者的权力不仅扩大到原有权力的每个领域,而且并不以此为满足,它除要充分行使现有的全部职权以外,还要更进一步,把自己的统治扩展到个人的独立至今尚未被它染指的领域。以前完全不受政府控制的许多行动,现在已被政府控制,而且被控制的行动不断增加。
在贵族制国家,政府的权力通常只限于在与国家利益有显著的和直接的关系的事务方面领导和监督公民,在其余的一切事务上听任公民自行处理。在这些国家里,政府好象往往忽略了个人的错误和苦难会危害全国的幸福,忽略了防止个人的破产有时也应当是国家的任务。
当代的民主国家趋向另一个极端。
显然,当代的统治者大部分不以治理整个国家为满足,他们自以为应当对治下的每个人的行动和命运负责,把指导和指点每个人一生应当如何行动的责任全都包揽在身上,在必要的时候,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还教导每个人如何获得幸福。
另一方面,老百姓也越来越这样看待政府,一有需要就去找政府援助,并时时刻刻把政府视为导师和向导。
我敢说没有一个欧洲国家的政府不是不仅越来越中央集权,而且越来越管小事情和管得越来越严。各国的政府越来越比以前更深入到私人活动领域,越来越直接控制个人的行动而且是控制微不足道的行动,终日站在每个公民的身边协助和引导他们,或站在公民的头上发号施令。
以前,君主靠他的地产收入和税收生活。现在,他的需求和权力都增加了,因而不能再靠上述的收入生活了。以前,一个君主如有需要可以制定一种新税,而现在他可以举债。于是,国家逐渐成为大多数富人的债务人,把大量资金集中到自己手里。
对于小额资金,它用另一种办法吸收。
随着人们日益变得相同,身分日益接近平等,穷人也开始有了一点财产,受到一定的教育,产生一些欲求。他们希望改善自己的境遇,并试图用储蓄的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于是,储蓄便每天产生出无数的小额资金,即慢慢积累起来的劳动果实,而且其数额不断增加。但是,如果这么多钱分散在个人手里,便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这样,便出现了一种慈善组织,要是我没有看错的话,这个组织不久便会成为我们的一个重要政治机构。一些以慈善为怀的人想出一个办法,把穷人的储蓄收集在一起,使其产生收益。在某些国家里,这种慈善团体仍然与国家完全无关;但在绝大多数国家里,这种团体有被政府合并的趋势;甚至在个别国家里,已被政府取而代之,政府亲自担起把数百万劳动者的日常储蓄集中在一个场所,并独家经营其生息业务的庞大工作。
这样一来,国家既可以通过举债的办法吸收富人的资金,又可以通过储蓄银行随意使用穷人的存款。国家的财富由政府操纵或支配而不断循环,并随着身分日趋平等而相应地增加,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只有政府能使个人相信,而每个人之所以相信政府,则是因为他们觉得只有政府有些力量和可以持久一些。
因此,统治者不仅掌握着公共财产,而且还在干预私人财产。他是每个公民的上司,而且往往是他们的主人。另外,他还是公民的管家和帐房先生。
现在的中央政权不仅包揽了原来政权的全部工作,而且超过了它的工作范围,使其扩大。同时,比以前动作得更灵活,更有力量,更有独立性。
欧洲所有国家的政府已经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大改进了行政技巧。它们做的事情比以前多了,而且每件事都做得比以前迅速、有条理和节省经费。他们不断用从私人那里得来的一切知识丰富自己。欧洲的君主们在他们所辖地区派有常驻代表进行严格管理,并且发明了一些新方法来径直领导这些代表和便于监督他们。他们对于由代表管理一切事务还不满足,于是便直接向代表所管理的一切事务插手。结果,公共的行政不但依附于同一权力,而且越来越集中于同一地方和控制在少数人手里。政府在集中它的活动的同时,便加强了它的特权。这是使它力量强大的两个原因。
在我们考察大多数欧洲国家过去实行的司法制度时,有两件事情使我们感到吃惊:司法权力独立,司法权限很大。
法院不但审理私人间的几乎一切纠纷,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私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人。
我在这里不想谈某些国家的法院所篡夺的政治权限和行政权限,而只谈各国法院拥有的司法权限。在所有的欧洲国家,过去有和现在仍有许多大部分是与一般财产权有关的私人权利。这项权利受到法院的保护,不经法院许可国家不得剥夺。
这是一种使欧洲的法院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院大不相同的半政治性权力,因为其他所有国家虽然设有法官,但都没有授予法官以这样的特权。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人们所说的自由的欧洲民主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司法史,就会发现所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另外设立了不如普通法院独立的专门审理国家与公民间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原有的法院还保有其独立性,但它们的审判权缩小了,而且人们越来越想叫它们只充当私人利益冲突的仲裁者。
这种法院的数目不断增加,它们的职权也在增加。因此,政府可以越来越不必让另一个权力机关来批准它的计划和要求了。政府虽然不能绕过法官,但它至少可以选任法官,并永远控制住他们。也就是说,在政府和私人之间设立了一个名义上是主持正义,实质上是偏袒政府的司法机构。
由此可见,国家并未以总揽一切事务为满足,它还越来越自行决定一切而不被控诉和上诉。
在现代的欧洲各国,除了我上述的各项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大原因使它们不断扩大最高当局的活动范围或增加其特权,但人们对它还未予以充分的注意。这个原因是平等的进步所促成的工业发展。
工业通常要把许多人集聚在同一地方,在这些人之间建立起新而复杂的关系。工业使他们时而突然大富,时而突然一譬如洗。这种时穷时富的变化,自然危害社会的安定。最后还会出现工业劳动损害受益者和靠此餬口者的健康,甚至危害他们的生命的情况。因此,工业阶级比其他阶级更需要制度,更需要监督和控制,而这个阶级的队伍一扩大,政府的权限自然随之增加。
这是一项可以普遍应用的真理。但是,我在这里要讲的,是与欧洲各国特别有关系的部分。
在以前的许多世纪里,只有贵族拥有土地,而且他们也有能力保住其土地。因此,当时的地产受到许多保障,所有者享有极大的独立。于是,产生了一些在土地被分割和贵族没落之后仍然生效的法律和习惯。而在今天,土地所有者和农户仍然是最容易逃避中央政权控制的公民。
在可以从中找到我们的历史的一切根源的贵族时代,不动产不太重要,其所有者也被轻视,而且力量薄弱;从事工业的人,是贵族社会里的一个例外阶级。因为他们没有后台老板,所以受不到保护,而且往往不能自保。
因此,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工业财产是一种特别财产,不象一般财产那样受到重视和保护,从事工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里的一个单独的小阶级,他们的独立不太受人尊重,君主一不高兴便可把他们踢开。如果我们翻阅一下中世纪的法典,便会因为看到在那样个人独立的时代,国王竟不断限制工业,甚至管到工业的最微小细节,而感到吃惊。在这方面,中央集权却是达到了它所要求的积极程度和细致程度。
在此以后,世界上发生了一场大革命,刚刚出现的工业财产逐渐发展而遍布全欧,工业阶级日益扩大并以其他阶级的残余壮大了自己的队伍。工业阶级的人数、重要性和财富均大大增加,而且不断增加下去。原先与它没有关系的人,至少在某些地方也都差不多全向它靠拢。这个原先被人视为例外阶级的阶级,现在有了变为主要阶级而且可以说是变为唯一阶级的趋势。但是,它所形成的政治思想和政治习惯并没有变动。这些思想和习惯之所以没有改变,最初是因为它们是陈旧的,后来又因为它们与现代人的新思想和一般习惯完全合拍。
因此,工业财产的权利并没有随着它的重要性的提高而扩大。工业阶级的人数虽然增加了,但它的依赖性并没有减少。可以说恰恰相反,它把专制引进了自己的内部,并随着自身的发展而使专制自然而然地加强。
国家越是工业化,就越需要有便利致富的道路、运河、港口和其他半公用性工程;而国家越是民主化,私人便越是难于进行这样的工程,但国家却是越容易进行。我不讳言,当前各国政府的明显倾向是独揽这些工程,从而把人民日益限制在非常小的活动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随着国力的增强和需求的增加,国家本身消耗的工业品也日益增加。这些工业品一般均由国家的兵工厂和工厂制造。正因为如此,每个王国的国王便成了最大的工业家。他吸收一大批工程师、建筑师、技师和技工为他服务。
他不仅是头号工业家,而且越来越想主持或者勿宁说是控制其他一切产业。
公民们由于日益平等而变得越来越没有能力,以致不联合起来就不能在工业方面有任何作为。但是,政府自然想把他们的联合组织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应当承认,被称为合伙组织的这种集体,是比单个人强大和可怕得多的,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却小于个人。因此,不让它们象私人那样可以对政府有较大的独立性,似乎是合理的。
统治者们也有这种倾向,因为他们的心意喜欢如此。在民主国家里,只有联合起来公民才能对中央政权进行有效的抵制,所以中央政府从来不欢迎不受它控制的结社。但是,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公民们却往往在内心里对他们本来很需要的结社怀有恐怖感和嫉妒感,从而妨碍了他们保卫结成的社团。这些私人小团体的反抗能力和在人们普遍软弱涣散之中的长期存在,使公民们感到吃惊和不安,于是不能不认为每个团体自由应用它们的能力是一种危险的特权。
另外,在我们这个时代出现的社团,都是一些新式法人。
它们是在个人权利的观念薄弱和国家权力大得无限的时代出世的,而且时代也没有赋予它们以结社的权利。因此,它们出世以后就没有自由,是不足为奇的。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有几种社团不经国家审查其章程和批准其成立是不能创设的。有些国家正努力把这套办法用于所有种类的社团。这种办法如果成功的话,其后果是不难想见的。
一旦统治者拥有按一定的条件批准各种社团成立的全权,他不久就会要求监督和领导社团的权力,以使社团不背离他所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