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英〕洛克-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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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主张的人们好像认为,君主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是截然不同的和分开的,君主不是为此而设立的;这就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所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弊害和混乱的根源。 如果果真是这样,受他统治的人民就不是一批为了他们相互间的福利而加入这个社会的理性动物;他们奉立统治者来统治他们,不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这种福利,而是被看作一群处在一个主人统辖下的低级动物,主人为了自己的快乐或者利益而养活它们和使用它们。 假如人类是那样的缺乏理性和不明事理,居然加入社会,还以这种条件,那么特权的确会像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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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主张的那样,成为一种危害人民的专断权力了。164。
但是,既然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当他自由时,会为了迫害自己而让自己受制于另外一个人(固然,当他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时,他也许不以为在一切场合对他的权力加以确切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特权就只能是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照他们的自由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时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以至于这种作法人们都默认了。 因为,一个贤明的君主不想辜负人民给他的委托,却又关心人民的福利,就不会嫌有太多的特权、即造福人民的权力。 反之,一个脆弱昏暴的君主,经常会主张享有他的前人所曾运用过的未经法律规定他凭其职位而理应掌握的特权,其目的在于随意加以行使,以获得或形成已别于公众福利的利益,这样,他就使人民不得不重申他们的权利和限制这种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如果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福利,他们本来是会愿意默认的。165。
因此,读读英国的历史便会知道,我们的最贤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权最大,这是因为人民注意到了他们的行动的整个倾向是为人民谋福利,因而并不计较他的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此目的而作出的一切行动,即使由于人类的任何弱点或者过失(因为君主也只是人,是与别人一样生成的)
,以致与这个目的稍微有些出入,但只要他们的行动的主要趋向明显只是关怀公众,而不是其他的话,也是这样。所以,既然人民有理由认为应该欢迎这些君主在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场合有所作为,他们就对君主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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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给予默认,并且没有丝毫怨言地让他们随意扩大他们的特权。 他们正确地断言,君主在这里不会做危害他们的法律的事,因为他们的行动是与一切法律的基础和目的、即公共福利相符的。16。
当然,这种神一般的君主,根据专制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这一论点,应该享有专断的权力,正好像上帝也是用专断权力来统治宇宙一样,因为这种君主是具有上帝的智慧和善良品德的。 根据这一点就形成了如下的说法:贤君的统治,对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说,常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这种先例便会援引贤君的行动,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好像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们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为害人民的权利,这就会常常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直至人民能恢复他们原来的权利,并宣布这从来就不是真正的特权为止,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人从来都不可能有危害人民的权利;尽管很可能并合理的是,人民不去限制那些并未逾越公共福利的界限的君主或者统治者的特权,因为特权只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而已。167。
英国召集议会的权力,包括确定召开议会的确切日期、地点和期限在内,诚然是国王的一种特权,但是依然负有这样的委托,即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各种不同情形的需要,这一权力就是由于国家的福利而行使的;因为,既然不可能预知何时何地召集议会总是最为适当,就交由执行权来选择,以便有可能最符合于公共福利和最适合于议会的目的。168。
有人会提出来一个有关特权的老问题,即:谁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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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当呢?我的回答是: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构之间,裁判者在世界上不可能有;同样地,假如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 在这种场合,就像在世界上没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因为,统治者们在作这样的企图时,行使着一种人民从未赋予他们的权力(绝不能设想人民会同意由任何人为了危害他们而统治他们)
,去做他们没有权利做的事情。 假如人民的集体或任何个人被剥夺了权利,或处在不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之下,而在人世间又无处告诉,那么这个十分重要的案子每让他们处理时,就有权诉诸上天。 因此,在这种场合下,虽然人民不能成为裁判者而根据社会的组织法拥有较高的权力来对这案件作出决定和作有效的宣判,但,在人世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的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 这种决定权他们是不会放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越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对自身的保护也忽视了;既然他自己的生命都不能剥夺,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 人们不要以为这样就会埋藏下永远引起纷乱的祸根,因为这种决定权,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并且认为有加以纠正的必要时,是不可能行使的。 这是执行权或贤明的君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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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永远提防的事情,这是一切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一切事情中最为危险的。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169。
虽然这几种权力我以前曾分别谈到,可是我认为近年来关于政府的理论的重大错误是由于混淆了这几种彼此不同的权力而引起的,在这里把它们合并进行讨论,大概不是不适当的。170。第一,父权或亲权,不外是父母支配儿女的权力,他们为了儿女的幸福而管理他们,直到他们达到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在那种状态之下,我们可以假定他们有能力懂得那种应该用来规范自己的准则,无论那是自然法或他们的国家的国内法——我说“有能力”
,即是说像那些作为自由人在这法律之下生活的人那样明白这个法律。上帝使父母有对儿女的天生慈爱,可见他的意愿并不是要使这种统治成为严峻的专断的统治,不过只是为了帮助、教养和保护他们的子孙。 但是无论怎样,如上文已经证明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力可以扩大到让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正像他们不能对别人操有这种权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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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用任何借口来证明,当儿童业已长大成人时,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受制于他的父母的意愿,超过儿女由于受到父母的生育教养而负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由此可知,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可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 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171。
第二,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自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的统治者,明确或默许的委托都附在上面,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这一权力既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所拥有,还由他就社会所能给他保障的一切方面交给社会,就应当使用他认为适当的和自然所允许的那些手段,来保护他的财产,并处罚他人违反自然法,以便(根据他的理性所能作出的判断)最有助于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 所以,当这一权力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既然在于保护他的社会的一切成员——也就是人类全体——,那么,当它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可以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因而它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 它只是对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并附有这种刑罚,以除去某些部分来保护全体,但所除去的只是那些腐败到足以威胁全体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峻的刑罚都不是合法的。 并且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172。
第三,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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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断的权力,另一个人的生命可以随意夺取。 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 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给予的权力,由于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既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也不能给予另一个人以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 它仅仅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 他虽然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原则的理性,脱离了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自己的权利准则就是用野兽的强力,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仿佛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安全在一起时也不能得到保证。 因而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签订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 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假如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 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因而,一经订立契约,就马上终止了奴役。 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173。
自然赋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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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的形式把第二种权力也就是政治权力给予统治者,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 人权的丧失赋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174。
谁考察一下这几种权力的不同的起源、范围和目的,谁就会清晰地看到,父权不如统治者的权力,而专制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辖权,不管由谁掌握,都决不是一种公民社会,这与公民社会格格不入,正好像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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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政府除上述起源之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可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满了纷乱,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的这样大的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噪声中,这种同意大家很少注意;所以,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 可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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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通常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176。一个侵略者由于让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