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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税收新政在线访谈内容摘编-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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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应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部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有(国税函2008第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度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2。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同时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请问,2008年度我公司能否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减半享受?
答:不能按百分之十五减半优惠。根据国税法[2007]年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些你公司在减半期内按照上述规定,可选择百分之二十五税率减半或者选择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申报。
 
53。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我们向客户收取会员费,金额很大,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分期计入利润?
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4。问:对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好象以前是有残值率规定的;外资不低于10%;内资不低于5%;是这样么?那这个政策的依据是什么呢?我是说什么会计法规?那后来有什么政策变化么?又有什么依据呢?现在新政策出来;请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你所说的内外资企业残值率标准是原税法规定的标准,在会计核算上是没有规定的。08年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标准由企业合理确定;这一规定避免了税法与会计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5。问:有限公司所得税查帐征收,协保工人(本公司不交纳社保)及退休工人工资是否能税前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56。问:对于现在的节能减排的设备;我们该如何做;才能抵减所得税呢?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答:请先确认你单位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中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设备范围。具体的程序,请等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法出台。
 
57。问: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晚在什么时候向税务局备案?还有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请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 四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 )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 )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8。问:今年所得税年度申报对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有改新规定,有哪些新规定?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9。问:现在职工教育经费还是按原政策计提;还是按实际发生呢;内外资计提有区别么?
答:内外资企业一样,实际发生的才能在限额内扣除。
 
60。问: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61。问:我公司08年通过常熟慈善总会向四川汶川地震捐赠了5万元,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汇缴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8】第104号文件第四条、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中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同时:公益性捐赠应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且由法定的接受捐赠单位加盖公章。
 
62。问:对于同业拆借;如果合同规定是按年给利息;比如说;合同第一年是08。1。20…09。1。20;公司在2009。1。20收到利息;并开票交营业税等,该项利息收入怎么算呢;作帐肯定是在09年度;但大部分都是在08年度;请问收入是算08年的还是09年的;汇算清缴08年所得税时;如何考虑?
答:首先纠正一下;只有银行间才存在同业拆借业务。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63。问: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报备登记?
答: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财产损失,是正常的价值转移完毕,不需要报送备案。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
1。问:现在纺织品退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具体请去查看相关文件及国税总局下发的商品退税率文库。
 
2。问: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只需交3%的增值税,那进料加工出口至保税区的视同内销需交多少点的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进料加工出口至保税区的货物若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则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问:客户将出口发票丢失,现要我公司帮忙重开,请问该如何申请重开?客户该如何入账?
答:不可申请重开。客户用复印件入帐。
 
4。问:我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能否享受退免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问:我们公司与国外一家贸易公司有这样的业务往来,材料从国外这家公司购进,形成应付款10万,然后出口产成品到这家贸易公司形成应收款15万。国外公司扣除应付10万后,直接汇款5元给我们。我们帐上可以应收冲应付这么处理吗?
答: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差额收付汇的,可以这么处理。
 
6。问:我企业主要生产水泥,请问今年国家对于水泥出口业务在退税率上有何优惠?
答:2006年9月15日,我国对水泥出口退税实施了第一次调整,退税率由当时的13降至11。2007年7月1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规定,水泥作为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矿产品被取消出口退税,目前仍执行这一政策。
 
7。问:假设我公司为:A公司(境内);B公司为(境内);C公司为(境外) 我公司向境外C公司进口材料;但C公司材料不能满足我公司生产要求;为此C公司通过在境内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加工后再与A公司向B公司作“进料加工”手册进口,但A公司进口料款支付给C公司与B公司没有关系,这样能操作吗?
答:目前,海关、外汇管理局和国税部门分别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分别有具体的操作要求。从你介绍的业务流程来看,可能属于三方贸易,所以,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从出口退(免)税管理角度,应该是可以运作的。
 
8。问:我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是否可享受退免税?
答: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外购货物,生产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外,其余的一律视同内销征税。
 
9。问:我公司2006年保税进口一批设备,由海关实施5年监管,现因该设备闲置,需报废,向海关提前申请解除监管,补交增值税、关税,该补交税款是否可以抵扣,报废设备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9】第158号,“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问:我司与松江出口加工区发生交易;已一般贸易报关;还未作退税申报;现因我司产品质量问题;现客户要要求退运;在退运时海关要求我司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请问1。一般退运是否不需要缴关税和增值税的;2。此部份增值税我司可不可以抵扣?
答:1、进口环节税收问题可以向主管海关咨询;2、进口货物若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抵扣。
 
11。问:有进出口的内资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是不是也可以办理退税办理出口?
答:需经当地外经委进出口备案;经税务机关出口退税认定;可申请退税。
 
12。问:手册已经核销了;但是这本手册又发生退运;该如何操作呢?
答:一般来说,已经办理过出口退税的货物,若在出口离境一年内发生退运的,可以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运已调整税收证明》或者《退运补税证明》;若在出口离境一年以后发生退运的,海关视同货物进口处理。
 
13。问:我企业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今年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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