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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第1部分

小说: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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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扣除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具体规定较为复杂,本文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外,也就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供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一、什么是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可抵扣)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增值税中所称的固定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
(三)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有形动产。
注意:关于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仅强调与生产经营有关,而会计准则规定目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基本原则
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如无明确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凡是累计折旧计入制造费用的固定资产,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凡是累计折旧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资产,则不得抵扣。
(什么是“与生产经营有关”?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未做进一步解释,但参考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理解为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即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
2。专项“用途”的固定资产
(1)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2)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专用于集体福利;
(4)专用于个人消费。
注意:(1)不是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虽与生产经营无关但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是: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如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国税发〔2000〕183号)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三、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一)对象: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具体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是否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政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很好,已收藏并学习,感谢楼主分享您的辛勤成果。
    但“凡是累计折旧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资产,则不得抵扣”值得商榷。
    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以费用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其实期间也是密不可分的,显然,只有生产,没有管理和销售,哪来的收益?换句话说,没有销售,生产的产品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吗?因此,个人认为进入累计折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也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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