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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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的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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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中国的人权状况》
这一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政府都依法予以尊重和保护。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有各种宗教组织2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40,00多座,全国有20万宗教职业人员,国家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履行宗教职务。有50多所宗教院校,为各教派培养年轻的神职人员,我国各种宗教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联系。我们所奉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对宗教的科学认识基础上的,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认为,宗教属于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对宗教信仰只能也必须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宗教为众多的人民所信仰,对待宗教的态度,也是对待群众的问题,中国政府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国家的建设而努力。在我国,不存在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中国的法律对于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规定。 中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国也没有任何人因为信仰宗教而遭到逮捕、迫害。我国个别教徒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审查处理。例如,他们中有的假借宗教名义诈骗钱财,搞医病赶鬼,危害人身健康,甚至诱奸妇女。 还有的假借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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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的活动。 这已不是什么宗教问题,也不是信仰问题。在法律面前,信教的、不信教的人人平等,违了法就依法处理。关于最后这一点,我想世界上各国都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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