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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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B A B家,但在反映医疗水平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上,我国都已优于中收入国家,接近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数。
人均国民出生时预平均每一生产总期寿命婴儿死亡人口增长医生负担值(美元)(岁)率()率(%)
B 人口(人)
1988198819871980-871984世界平均水平34001。
83930高收入国家1702076100。
7470中收入国家148165562。
22390低收入国家32061762。
05410美国1987075101。
0470日 本210407860。
6660印 度33058992。
12520中 国33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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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The
World
Bank
Atlas1989》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整理。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很难看出这个国家是中国,几乎不可能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就业问题是保障劳动者人权的核心问题。 旧中国十分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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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落后,对于广大城镇居民来说,失业是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1949年,城镇失业者有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A60%。 建国以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就业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就业状况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 1979—1988年十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88万人,其中包括安置1191万名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不包括每年均有几千万到城镇做临时工的农村劳动力)。
1988年底,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已下降为2%,同世界各国相比是最低的。 在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大国,基本上解决了城镇的就业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突出的成就。健全劳动保险制度,为保障老弱病残职工的权益所必需。截至1988年底,全国领取离退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087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015∶1。仅1988年一年支付A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为2134亿元,人均约1023元,为在职A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劳动者的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我国政府已把继续加强职工劳动保险工作,加快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现已设立劳动监察机构2700多个,监察人员达3万余名。 全国各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中按规定有10—20%用于劳动安全工作。 全国已制定29类共1682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由于有效地开展了劳动保护工作,1985—190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1980—1985年下降953%,重伤人数下降3795%。 A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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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有充分的体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在社会、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保证。 我国女职工人数现在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00多万人。中国妇女正在广泛地参加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愈益充分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1988年七届人大时达到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妇女公职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已从1951年的A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A重,1985年在校女生约800万人,其中高校为515万人,中A等学校为200万人,小学为598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40%和448%。我国儿童的保健率、学龄儿童的入学A率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 我国儿童的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受到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赞誉。经过40年的努力,社会已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气。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在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每年的届会,并在历届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列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35、36和37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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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参与一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权利和义务宣言》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 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 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上得到审议。 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的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现已签署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七个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已经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一贯主持正义,为制止种族主义、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造成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为第三世界国家维护独立、发展和人权,以及为国际社会人权活动的正常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尊敬和世界公正舆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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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个方面的事实虽不能概括中国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取得的全部成就,但是已足以说明中国政府是重视人权问题的,中国的公民是享有充分的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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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全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人权在理论上、实践上的发展,是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不断探索、坚持斗争的结果。 曾经饱受侵略、压迫、奴役,被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保障的中国人民,是最懂得、最珍视人权的。 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便为争取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奋斗。70年来,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为中国人民享有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也为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在国际上争取普遍促进人权,做出了积极贡献。尊重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人权的实施和保障,最终要通过各国的法律来确认和体现。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关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也必须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才能贯彻实施。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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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对“人权”
的法理根据、权利内涵的解释也不相同,不同的国家,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法律规定和具体作法是有差异的。 没有也不可能有为整个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抽象的人权模式,只能是也必须是由主权国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用法律来维护和促进人权。因此,尊重人权,首先就要尊重各国自由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尊重各国的法律。 任何一个国家不应以自己的制度和价值观念为标准强加于人,更不允许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随着历史的前进,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不断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首先是人所赖以存在的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没有民族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人权不过是一句空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进行的斗争,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艰苦奋斗,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行的巨大努力,都是为了争取、维护和促进我们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民自身的人权。 长期的斗争实践使中国人民懂得,讲人权,讲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最紧要的是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如果失去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也就失去了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失去了人民民主,失去了人民主宰国家、民族和自己命运的权利,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我国保障各族人民享有空前广泛、真实的权利和自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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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公民个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充分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就本质而言,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 保障全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我国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人权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不仅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还取决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与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不很发达,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保障和促进人权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保障人权的紧迫任务是保障11亿人民的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我国公民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从根本上需要依靠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现在我国正在集中力量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普遍过上安定和逐渐富裕的生活,这是对人民基本人权最重要的维护。 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我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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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促进人权指明了发展的根本途径。人权不是绝对的,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又都不能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无论是国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