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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9部分

小说: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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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为失业者提供救济,似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段时期中社会保障之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可是在晚近却显得相对不重要了。尽管防止大规模失业无疑要比为失业者提供救济的方法更为重要,但是我们仍不能确信无疑地说,我们已经彻底永远地解决了前一个问题,所以后一个问题也就不再具有重大意义了。同样,我们也不能确信无疑地宣称,我们为失业者提供救济的特定做法,就不会被证明是决定失业规模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这个方面,我们也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种为各种业经证明的需求提供统一的最低限度救济的公共救济制度,而这种制度足以使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不再为温饱问题感到忧虑。但是,由失业者所引起的特殊问题乃是应当以什么样的方法和由谁来根据失业者的正常收入对他们提供额外的援助,除此之外,人们尤可以追问,这种需求的存在是否便能证明那种根据某一公正原则对收入进行强制性再分配的做法为正当。

  赞成确保所有的人都能获得最低限度以上之救济的论点,所根据的主要理由如下:造成劳动力需求方面突然且不可预见的变化的种种情势,不仅是工人自己无法预见的,而且也是他们本人所无法控制的。就经济大萧条期间的大规模失业而言,这个理由是颇为充分的。但是,失业还有许多其他种种原因,不可一概而论。在大多数季节性行业中,便会反复发生一些可预见的失业状况;当然,在这些行业中,采取下述两种措施显然是符合一般大众利益的:一是限制劳动供给,从而使一个工人的季节性收入能够维持其一年的生活,另一是通过职业间的周期性流动来维持劳动力的流动。除此以外,某一特定行业中的工资过高,也会直接造成失业,这或者是因为工资被工会行动抬得过高,或者是因为有关产业的衰败;这可以说是失业的另一种重要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中,要消除失业,就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工资必需具有弹性,二是工人本身也必须具有流动性;但是不无遗憾的是,那种确保所有的失业者都能够根据其原有所得获得一定比例的救济的制度,却不仅减低了工资的弹性,而且还阻碍了工人的流动性。

  毋庸置疑,我们有理由在各种可行的境况中针对失业的风险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在这种保险制度中,各种行业的不同风险会在所支付的保险费中得到反映。如果某一行业因特别不稳定而需要在大多数时候储备有失业人员待用,那么对于这样一种行业来讲,它就可以通过提供足够高的工资以救济这种特别的风险,而使足够多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并随时准备应聘参加工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保险制度在某些职业(例如农业劳动和家庭服务)中,似乎还不能立刻付诸实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人们在这些领域中采纳了国家“保险”这类方案,然而事实上,这类国家“保险”方案,却是运用从其他领域的工人那里征集到的款项或从大众那里课征到的一般性税收来救济这些领域中的失业者的。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当某一特定行业所特有的失业风险并不是用此行业中的收益而是用此行业之外的收益来救济时,它将意味着,由于对此类行业中的劳动供给所提供的补贴来自其他行业,所以只能说明这种行业的扩展已超出了其在经济上可欲的程度。

  然而,所有西方国家所推行的全面的失业救济制度,其主要意义在于,这些制度是在由工会的强制性行动所支配的劳动力市场中进行运作的,而且它们也是在工会的强大影响下被设计出来的,而工会的目标很明确,即希望这些制度有助于它们的工资政策。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只要某个工人所申请工作的公司或行业中的工人正在罢工,那么这个工人就可以被认为无法找到就业机会从而也就有权要求救济;显而易见,这种制度必然会成为工会在工资方面施压的主要支撑者。由于这种制度一方面解除了工会对其政策造成的失业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在另一方面又迫使政府承担起维续那些因工会的缘故而失业的工人的生活并使这些工人感到满意的责任,所以从长期来看,这种制度只能使就业问题更趋尖锐复杂。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办法似乎只有一途,即一方面,国家为所有因失业而无法自食其力者只提供一统一的最低限度的补贴,并且努力通过采取恰当的货币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周期性失业,而另一方面,维持通常生活水平所需要的进一步的补贴,则应当交由那些竞争性企业和自愿提供救济的企业来实现。正是在此一领域中,工会一旦被剥夺了所有的强制性权力,便能够做出最为有益的贡献;的确,当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工会的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工会实际上已经是在发挥正面作用并在满足需求了。但是,所谓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a pulsory scheme of so…called unemployment insurance)的用途,却始终在于“矫正”不同群体间的相对报酬,以稳定的行业为代价去补贴不稳定的行业,并支持与高就业水平不相协调的工资需求。因此,从长期来看,这种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只可能恶化它原本力图救治的弊病,而不可能对这种弊端做出整治。

  9.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领域所遭遇的各种棘手问题,已成为人们反复讨论“社会保障的危机”的根本原因;然而我们却需要明辨,这些棘手问题本身并不是根本要害之所在,因为它们乃是由下述事实造成的,即为救济贫困而设计的制度性安排,已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这种再分配在表面上所依据的乃是某些人认为的社会正义原则(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社会正义原则),然而在实质上却是由特定的决策所决定的。当然,即使是为所有无法自食其力的人提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救济,也必定会关涉到对收入进行某种再分配的问题。但是,在这二者(一是根据那些无法自食其力者在正常运作的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收益来为他们提供一种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救济,二是为了“公正地”酬报较为重要的职业而进行的再分配)之间却存在着天壤的差别,因为前者是一种绝大多数能够自力谋生的人所同意的给予那些无法生存的人以救济的再分配,而后者则是一种多数因为少数拥有更多的财富而从少数那儿取走其部分收入的再分配,更有进者,前者所维护的乃是一种非人格的调整方法,而根据这样的调整方法,人们能够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而后者却会使我们越来越趋近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将不得不根据当局的指令去行事。

  提供这类救济服务的方案,如果只受政治统一的指导,那么其命运就似乎只此一途,即被迅速地转变成那种决定绝大多数人的相对收入的手段,进而转变成那种对经济活动实行普遍控制的手段。实际上,Beveridge方案的起草者并不曾将它看成是一种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而是那些政治家们迅速地使之变成了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当然,Beveridge方案仅是众多这类事例中最著名的一个罢了。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由社会有可能为所有的人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福利,然而这种社会却与那种根据某一先入为主的正义观来平均分配收入的制度不相容合。确使所有的贫困者都能够获得某种同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不仅预设了只有在需求者能够就其需求提出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提供这一最低限度的福利,并且还预设,没有这类证据,便不能提供这一救济,因为这种救济不是根据个人缴纳的款项给付的。为了确使所提供的救济真正以需求为根据,我们就必须进行“资产调查”,但是有人却对此类调查持完全不可理喻的反对态度;正是这种反对态度,一而再、再而三地导使一些人提出了这样一种荒唐至极的要求,即为了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至感到卑微低下,应当给予所有的人以救助,而不考虑其是否需求救济的问题。这种论点造成了这样一种境况,即一般来说,它不仅要求人们努力救助贫困者,而且与此同时还要求人们努力使那些贫困者感到他们所获得的一切均是其自身努力或主观努力的产物。

  尽管传统自由主义者反对权力当局拥有任何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并在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对自由裁量性的强制,却绝不能为那种允许所有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无条件地主张救助并且允许其有权成为自己需求的终级裁判者的做法提供正当理由。在自由的社会中。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正义原则,即它会在不要求人们提供需求证明的情况下而赋予那些反对“威慑性权力”或“自由裁量性权力”的人士以某种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这类主张是在“社会保险”的幌子下并通过公然蒙骗公众的方式而为人们所采纳的(这种蒙骗乃是其制造者引以自豪的资本,那么它们便显然与法治下的平等正义原则不相符合。

  现今的自由人士有时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希望,即“整个福利国家的构设,必须被看成是一种过渡现象”,被看成是长期进化中的一个过渡阶段,而随着财富的全面增长,这个过渡阶段很快就会变得毫无必要。然而,这种希望必定会遭到人们的质疑;对此,人们完全有理由从下述两个方面进行追问:首先,是否真的存在着这样一个独特的进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那些为国家垄断的制度的净效果可能是颇具裨益的;其次,一旦这些垄断的制度被创建出来,那么再将它们否弃掉,在政治上是否仍有可能。在贫困的国家里,国家垄断机构日益膨胀的势头所导致的负担,可能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减缓财富的增长(姑且不论它所具有的加重人口过剩之问题的倾向),因而也可能会无限期地拖延这些垄断性制度的寿命;这样,那些自由人士所认为的会使这种制度变得毫无必要的“时刻”,就有可能根本不会到来;即使在较富裕的国家中,这种负担也会阻碍那些能够替代垄断性制度某些功能的新制度安排的出现。

  把疾病和失业救济制度逐渐转变成具有真正保险性质的制度,可能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真正的保险制度下,个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竞争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较为困难的是我们无法确信是否有可能放弃那种为老年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因为在那种制度下,每一代人由于满足了上一代人的需求从而也就获得了同样要求下一代人予以救助的权利,所以这种制度一经采用,似乎就必须持久地维续下去,否则整个制度就会彻底崩溃。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制度的采用,显然会束缚演化的进程,而且还会给社会添加一项日益沉重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则极可能是社会在将来要反复通过通货膨胀而全力摆脱的东西。然而,不论是通过通货膨胀的方式规避责任,还是故意不去履行已产生的义务,都不是恰当的选择,它们都不可能为一个文明的社会提供基础。在我们能够希望切实可行地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民主政制必须首先认识到,它必须为自己的愚昧支付学费,而且也绝不能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就对未来大开无限额支票。

  人们业已恰当地指出,在过去,我们是因社会弊病而蒙受诸多痛苦,但是在今天,我们却是因对这些社会弊病的矫正或救济而蒙受着同样的痛苦。这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先前的社会弊病会伴随着财富的增长而逐渐消失,而如今我们所采用的矫正方案却正在威胁着未来各项改进措施所赖以为基础的财富的持续增长。当年,Beveridge报告设计的福利国家所要打击的乃是“五大巨魔”,然而我们在现今所面对的却已不再是这些巨魔,因为我们正在制造五大新恶魔,而且这些新恶魔完全有可能被证明是我们文明生活的更大的敌人。尽管我们历经各种努力而在克服贪欲、疾病、无知、贫穷以及懒惰五大旧恶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许成就,但是当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于通货膨胀、积重难返的税制、具有强制力的工会、在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具有极大的专断权的时候,我们在未来与这些新恶魔进行的斗争中却可能会表现得更糟,因为在这场斗争中,个人仅凭其自身的努力是无从摆脱这些危险的,而且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势头也只可能加剧而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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