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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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在可最大到什么程度而仍被看作得体和适度的行为?什么时候它开始变为不检点的
和轻率的放荡行为呢?关于这一切问题,在某种情况下适用的东西,在其它任何情况下
恰恰几乎不适用,而且在各种情况下使行为获得成功和幸运的东西都随同处境极其微小
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雄辩家的著作像它们通常是令人厌倦的那样,一般也是无用的。
它们对于某个间或向其请教,甚至认为雄辩家们所作的决断是正确的人,几乎不会有用
处;因为尽管这些书中收集了大量事例,然而,由于情况千变万化,要从所有这些事例
中找到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事例,那是极其偶然的。一个真正渴望尽到自己责任的人,如
果他会认为自己有很多理由去向它们请教,他就必定是一个非常软弱的人;而对一个忽
视这一点的人来说,那些著述的写作风格不可能引起他的注意。其中没有一本能激发我
们慷慨和高尚之心。其中没有一本能使我们的心地温和,产生和善而仁慈的感情。相反,
许多这类著作能使我们学会欺骗自己的良心,用它们所作的那些无益的精细区分,来为
自己推脱最基本的责任找出无数精巧的理由。那种毫无意义的精确——他们试图把它用
在不可能加以采用的一些论题上——几乎必然会诱引他们犯那些危险的错误,同时也必
然使他们的著作变得枯燥乏味,具有费解和玄奥等许多特点,不可能在人们内心激起道
德学书籍主要应激发的那些感情。
因此,道德哲学的两个有用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雄辩学应该被完全否定;古代
的道德学家们看来也作出了较好的评判,他们在研究同样的论题时,并不喜爱任何这种
微妙的精确,而满足于以某种一般的方法,描述什么是正义、节制和诚实得以产生的情
感,以及什么是那些美德通常会指点我们采取的一般行为方式。
确实,有些哲学家似乎曾经试图考察同雄辩学家的学说相似的东西。在西塞罗所著
《论责任》第三册中就载有这类内容,同雄辩家一样,他在那里尽力以许多精巧的例证
为我们提供行动的准则,在这些例证中要确定合宜之点在什么地方是困难的。同一本书
的许多段落也表明,其他一些哲学家曾经在他之前试图考察同类内容。然而,他和他们
似乎都不指望提供一种完整的体系,只是想说明为什么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下,最大
的行为合宜性是否存在于遵守或背弃在一般情况下作为责任准则的东西之中,是有疑问
的。
每个成文法体系都可以看作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则的一种
颇不完善的尝试。当对正义的违反成为人们相互之间决不会容忍的事情时,地方行政官
就会运用国家的权力来强行实践这种美德。没有这种预防措施,市民社会就会变成杀戮
和骚乱的舞台,任何人一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会亲手为自己复仇。为了防止可能随同
每个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产生的混乱,在具有相当权力的一切政府中,地方行政长官同
意为所有的人主持正义,并保证听取和处理有关伤害的一切控告。在所有治理良好的国
家里,不仅指定法官来了结个人之间的争论,而且规定一些准则来调整那些法官的判决,
并通常力图使这些准则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当然,它们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同天
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有时所谓国家的体制,即政府的利益,有时左右政府的特殊阶层
的利益,会使国家的成文法偏离自然的正义准则。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
碍天然的正义情感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精确的程度。他
们的法律像他们的生活方式一样,是粗俗、粗野和紊乱的。在其它一些国家里,虽然人
民的已改善的生活方式或许会使他们承认精确的法律,但是他们不恰当的法院制度总是
妨碍一切正式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任何国家中,根据成文法所作的判决,都不会个
个完全同天然的正义感所要求的准则相一致。因此,成文法体系,虽然作为对不同时代
和国家人类情感的记录,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是决不能看作天然的正义准则的精
确体系。
人们或许以为,法学家就不同国家法律的缺点和改进所作的论证,会促使人们探讨
同一切实际法律无关的天然的正义准则。人们或许认为,这些论证会使他们努力建立一
个可以合宜地称为自然法学的体系,或建立一种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
国家法律的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不过,虽然法学家的论证确实产生了某种这类东西,
虽然无论谁系统论述某一国家的法律时,都会在其著作的许多地方谈到天然的正义法则,
但是,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天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
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
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
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
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
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
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与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
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
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
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剧烈变革。因此,
现在就不进一步对法学史作详细的叙述。
译后记
亚当·斯密的名著《道德情操论》,创作于18世纪50年代,1759年初版后,又经过
31年五次修订再版而“定型”,它是作者长期深思熟虑、仔细琢磨的一部作品。翻译这
样一部作品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当时我们之所以敢于接受这一任务,主要是由于得到
了我国著名经济学家、翻译家陈彪如教授的鼓励、支持和帮助。从1979年冬至1985年春
的整个翻译过程中,都是在陈老的指导下进行的,凡遇到困难,均及时得到了他的指教
而释译。陈老还亲自审阅了部分译稿。全书校订工作由胡企林同志承担。
我们在翻译此书的过程中,还得到了吴衡康同志、王涌泉同志和朱泱同志的支持和
帮助,在此,均表示深切的谢意。
本书译事由蒋自强主持,其中第一卷和第二卷由钦北愚译,第三卷和第四卷由朱钟
棣译,第五卷和第六卷由沈凯璋译,第七卷由蒋自强译。全部译文由钦北愚、蒋自强统
一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