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下卷〔英〕罗素-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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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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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112
质,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常识看作是全属于一个“东西”的各种性质固有在某一个与它们各个全有区别的实体内,这时候他的论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等他接下去说可感性质(包括主性质)是“属于心的”
,那些议论便属于很不相同的种类,而确实性程度也大有出入了。有些议论是打算证明逻辑必然性的,另外一些议论是比较经验性的议论。先来说前一类议论。
费罗诺斯讲:“凡直接感知的东西全是表象;任何表象能够在心外存在吗?”这恐怕就需要对“表象”一词作个长长的讨论。假使认为思维和知觉作用是由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构成的,那么便能够把心看成等于主体,而主张心“中”什么也没有,只在心“前”有客体。贝克莱讨论了这样一种意见,即我们必须把“感知”这件行为和被感知对象区别开,前者属于心而后者则否。他反对这意见的那些道理是含混的,而且也必然如此,因为像贝克莱那种相信有心灵实体的人,并没有驳它的确实手段。
他说:“所谓感官的什么直接对象存在于无思维的实体内,换句话说存在于一切心的外面,这话本。。
身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在这里有一个谬误,类似以下的谬误:“没有舅舅,就不可能存在外甥;那么,甲君是外甥;所以甲君按逻辑必然性讲有舅舅。”
若已知甲君是外甥,这当然是逻辑必然的,但是从分析甲君而可能知道的任何事情都推不出这种逻辑必然性。所以说,如果某物是感觉的对象,就有某个心和它有着关系;但是由此并不见得此物若不作感觉的对象,本来就存在不了。
关于设想的东西,有一个略为类似的谬误。
海拉司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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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够设想一座房子,是谁也不感知、不在任何心中的。费罗诺斯回驳说,凡海拉司所设想的东西,总在他自己心中,所以那座假想的房子归根到底还是属于心的。海拉司本该这样回答:“我说的不是我在心中有房子的心像;我讲我能够设想一座谁也不感知的房子,这时我实在说的是我能够理解‘有一座谁也不感知的房子’这个命题,或更好不如说‘有一座谁也不感知、谁也不设想的房子’这个命题。”这个命题完全由可理解的词构成,而且各词是正确地组合在一起的。这命题是真命题或是假命题,我不知道;但是我确实相信决不能指明它是自相矛盾的。
有些极类似的命题能够证明。
例如:二整数相乘这种乘法的可能数目是无限的,因此有若干个从来也没想到过。贝克莱的议论假使正确,会证明不可能有这种事。
这里包含的谬误是一个很常见的谬误。我们用由经验得来的概念,能够构成关于一些“类”的命题,类中的分子一部分或全部是未被经验到的。举个什么十分寻常的概念,譬如“小石子”吧;这是一个来自知觉的经验概念。但是并不见得一切小石子都被感知到,除非我们把被感知这件事实包括在我们的“小石子”的定义中。只要我们不这样做,“未被感如的小石子”这个概念在逻辑上就无可非议,尽管要感知这概念的一个实例照逻辑讲是不可能的。
议论概括说来如下。
贝克莱讲:“可感对象必是可感觉的。
甲是可感对象。所以甲必是可感觉的。“但是,假如”必“字指逻辑必然性,那么甲如果必是可感对象,这议论才站得住。。
这议论并不证明,从甲是可感觉的这个性质以外甲的其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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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312
质能推出甲是可感觉的。例如,它并不证明,与我们所见的颜色本质上就区分不开的颜色不可以不被看见而存在。我们根据生理上的理由尽可相信没这种颜色存在,但是这种理由是经验性的;就逻辑而论,没有理由说,不存在眼睛和脑子,就没有颜色。
现在来谈贝克莱的经验论据。首先,把经验论据和逻辑论据撮合一起,就是有弱点的表示,因为后者如果站得住,前者便成了多余的。
①我假如主张正方形不会是圆的,我并不要引据任何既知城市里的方场没一个是圆的这件事实。
不过,由于我们已经否定了逻辑论据,就必须按经验论据的是非曲直考察一下经验论据。
第一个经验论据是个奇怪的论据:那是说热不会是在对象中,因为“最强炽的热〔是〕极大的苦痛”
,而我们无法设想“任何无知觉的东西能够有苦痛或快乐”。
“苦痛”一词有双重意义,贝克莱正利用这点。这词可以指某个感觉的苦痛的性质,也可以指具有这种性质的那个感觉。我们说一条折断的腿很痛,并不暗含着这条腿在心中的意思;同样,容或是热引起苦痛,因而我们说热是苦痛时应该指的也无非是这。。。
个意思。所以,贝克莱的这种论据是个蹩脚论据。
关于冷、热的手放进温水的议论,严格说来,恐怕只证明在该实验中我们所感知的不是热和冷,而是较热和较冷。
丝毫也不证明这些事情是主观的。
①例如,“我昨晚没喝醉。我只喝了两杯;再说,我是个绝对戒酒者,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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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滋味,又重复快乐和苦痛论证:甜是快乐,苦是苦痛,因此两者都是属于心的。并且他又极力说,人在健康时觉甜的东西,生病时也许觉苦。关于气味,使用了非常类似的论据:因为气味不是快感的就是不快的,“它不能存在于有知觉的实体即心以外的任何实体中。”
在这里,在所有的地方,贝克莱都假定,不是物质所固有的东西,必是心灵实体固有的,任何东西也不能既是心灵的又是物质的。
关于声音的论证,是个adhominem(对人)论证①。海拉司说声音“实在地”是空气里的运动,而费罗诺斯反驳说,运动能够看见、触到,却不能听见,因此“实在的”声音是听不见的。这不好算公正的议论,因为运动的知觉表象依贝克莱讲也和其它知觉表象一样是主观的东西。海拉司所要求的运动总得是不被感知的和不能感知的。然而,这论证倒也指明,听见的那种声音跟物理学看作是声音原因的空气运动不能当成一回事,就这点来说,论证还是正确的。
海拉司放弃了次性质之后,还不愿放弃主性质,即广延。
性、形相、充实性、重量、运动、和静止。议论当然集中在广延性和运动上。费罗诺斯说,假如东西有实在的大小,同一个东西决不会在同时大小不同,然而东西离近时比离远时显得大。假如运动实际在对象里,何至于同一个运动可以在一个人看来快,另一个人看来慢?我以为,应该承认这种议
①所谓“对人论证”
指在议论中避开主题,利用对方个人的性格、感情、言行等来证明自己的见解。例如在这里费罗诺斯避不讨论海拉司的论点,只是贬斥“实在的”声音听不见,就算了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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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被感知空间的主观性。
但这种主观性是物理的主观性:对照相机来讲也同样说得过,因此并不证明形状是“属于心的”。
在第二篇对话中,费罗诺斯把以前进行的讨论总结成下面的话:“除各种神灵以外,我们所认识的或设想的一切都是我们自己的表象。”当然,他不该把神灵算作例外,因为认识神灵和认识物质完全一样,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两种情形的论据几乎相同。
现在试谈一谈由贝克莱开创的那种议论,我们能得出什么肯定的结论。
我们所认识的东西是可感性质的簇:例如,一张桌子是由它的外观形状、软硬、叩时发的响声和气味(假设有气味)组成的。这些性质在经验中有某种邻接,以致常识把它们看成属于同一个“东西”
,但是“东西”或“实体”概念在感知到的各种性质之外丝毫未添加什么旁的性质,所以是不必要的。到此为止,我们一直站在坚固的基础上。
然而现在我们必须自问,所谓“感知”指什么意思。费罗诺斯主张,谈到可感物,其实在性就在于它被感知;但是他并没说出他所讲的知觉是什么意义。有一个理论认为知觉是主体与知觉对象间的关系,他是否定的。既然他以为“自我”是实体,他本来满可以采纳这一说;可是,他决定不要它。对否定“实体的自我”观念的人说来,这个理论是讲不通的。那么,把某物叫做“知觉对象”
,指什么意思?除说该某物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意义吗?我们能不能把贝克莱的断语倒过来,不说实在性在于被感知,而说被感知就在于是实在的?不管怎样,总之贝克莱认为存在不被感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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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照逻辑讲是可能的,因为他认为某些实在的东西,即精神实体,是不被感知的。于是看来很明白,我们讲某事件被感知到,除指它存在以外,还指别的意思。
这别的意思是什么呢?感知到的事件和未感知的事件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前者可以记起,但是后者记不起。还有什么其它差别吗?
有一整类的作用,多少可说是我们自然而然称之为“心灵的”那种现象所独具的,追忆即其中之一。这些作用和习惯有关系。
被火烧过的孩子怕火;被火烧过的火钩子不怕。
不过,生理学家把习惯以及类似的事情作为神经组织的特性处理,他们没有必要背弃物理主义的解释。
按物理主义的用语,可以说一个事件如果有某种的作用,就是“被感知到”
了;按这个意义,我们就是这样说似乎也无不可:水道“感知到”
把它冲深的雨水,河谷是对以前的洪流倾泻的一个“记忆”。习惯和记忆如果用物理主义的说法来讲,就是死物也并不完全没有;在这点上,活物与死物的差别无非是程度上的差别。
照这个看法,说某个事件被“感知到”
,也就是说它具有某种的作用,无论在逻辑上或在经验上,都没有理由设想一。
切事件全具有那种的作用。。认识论提出一种不同的观点。在认识论里我们并不从已完成的科学出发,而从我们对科学的信赖所依据的不管什么知识出发。贝克莱的作法正是这样。这时不必要预先给“知觉对象”下定文。方法概略说来如下。把我们觉得是不经推论而知的各个命题搜集一起,于是发现这些命题大部分与某个时日的个别事件关联着。我们将这些事件定义成“知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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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这样,知觉对象就是我们不假推论而知的那些事件;或者把记忆考虑在内,至少说这种事件在过去某时曾是知觉对象。于是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我们从自己的知觉对象能推断其它什么事件吗?关于这点,有四种立场可能采取,前三种立场是唯心论的三种形式。
(1)我们可以全盘否定从自己目下的知觉对象和记忆对其它事件的一切推论的妥实性。
凡是把推论局限于演绎的人,谁也必定抱这个看法。任何事件,任何一组事件,从逻辑上讲都能够单独自立,因此任何一组事件都不足为其它事件存在的论证的证据。所以,如果把推论局限于演绎,既知的世。。。
界就只限于我们自己的生命史中我们感知的事件,或者,假如承认记忆,限于曾经感知的事件。
(2)第二种立场是一般所理解的唯我论,这种立场容许从自己的知觉对象作某种推论,但限于对个人生命史中的其它事件作推论。例如,试看这样的意见:在醒觉生活中的任何时刻,总有一些可感对象我们没注意到。我们看见许多东西,却没暗自默念我们看见了这些东西;至少说,好像如此。
在一个我们完全觉察不到运动的环境里定睛来看,我们能够陆续注意到各色各样东西,于是我们觉得应相信这些东西在我们注意到以前,原来就是可见的;但是在我们未注意到之前,它们并非认识论的论据资料。从我们所观察到的东西作这种程度的推论,是人人不假思索地在作的,即使那些极希望避免把我们的认识过分扩张得越出经验以外的人也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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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立场(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