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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正说清朝三百年-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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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脏,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六、民事经济方面。严令旗地买卖(这个规定到咸丰五年松动),实行地丁合一(详《经济·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为了镇压郑成功的抗清斗争而颁布《禁海令》、《迁海令》,限制对外贸易,限制开矿,维护旗人地位,也给了奴仆一些小保护权,但雍正时期有开豁贱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闭关自守为原则,讲究自尊,限制贸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这个时期法律特点与其内容密切相关。一是维护中央集权和满族、宗族特权,二是刑罚严酷,三是实行思想专政,四是闭关自守。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比关外严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并参与审理大案。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有督抚、臬司、府、县四级。   
  审理案件程序是:诉讼先经州县审录,如判徒刑须经府、按察司,然后报督抚。督抚同意后还要报刑部备案。判流刑、充军、发遣,须由各省督抚审结,案卷报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复,由各省执行。判死刑特别慎重,由三法司会审。有秋审和朝审。州县将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还要经过府,才到省)。臬司审核后报督抚。督抚根据情况判为情实或是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具题上奏皇帝裁决。皇帝将题本转交三法司。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别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将意见分送天安门会审各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折狱与释纷    
  清朝专门负责审判的,中央一级有刑部官员,地方上有按察司的官员。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是封建社会法系的一大特点,皇帝是一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一国最高司法官,县令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大法官。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要判案,还要解纷。   
  下面是两组文章,记叙皇帝、督抚、臬司、县令折狱、释纷情况,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才德和思想,并反映出吏治的优劣。   
  第一组是三篇关于折狱的短文。三篇文章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用对比。第一篇比较了嘉庆帝、刑部和伊犁将军审案。在给赵继昌定刑的问题上,刑部显然是轻判而嘉庆帝量刑准确。刑部之所以轻判是由于他们对赵继昌的罪行只看到表面,没有看到实质。嘉庆帝比刑部高明,还在于他看到了翰林院的管理责任,而刑部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看出翰林院也有问题。第二个案子,是伊犁将军错判。这个伊犁将军观念僵化,没有看到邢杰强奸儿媳,这已经是犯了罪,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已经不存在。邢吴氏的反抗完全是自卫。嘉庆帝看出了变化,“翁媳之义已绝”,终于纠正了刑部的错误。第二篇反映唯心与唯物思想在办案中的表现及其不同结果。滋松县原县令是唯心思想,他不是先取证,而是断定作案的人肯定就是尸场附近的人干的,于是他把20多名无辜之人抓起来,关了多日,真正案犯查不出来。代理县令李静庵是唯物思想。他先是取证,最后找到作案的人,放出无辜者。取证当然要吃苦耐劳,李静庵“冲泥”、“冒雪”终于破了案。两种思想后面还有两种作风和对人民态度的对比。想当然、简单化是官僚作风,是草菅人命的态度,办案当然省力,但绝不能把案子办好。深入调查,是实事求是作风,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作风,需要“冲泥”、“冒雪”,最后终于把案办好,无辜终于获得自由。第三篇《胡氏杀夫案》中,截然不同的办案道德形成鲜明对照。一种是打击罪犯,保护无辜;一种是为了自己,不惜陷害无辜。遂宁县县令徐钧和幕僚张友是后一类,臬司张集馨和委员李象昺是前一类。徐钧为了保自己的官位,不去缉捕罪犯,却陷害受害者,并屈打成招。他们的心多么狠毒啊!读这篇文章应该注意该文最后一句:“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州县既不可靠,那么像徐钧那样的害民官吏,不知有多少,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又不知有多少。   
  第二组是三篇关于释纷的短文。第一篇说的纷争源于双方各自局限,只知一时的江面宽度,并把自己了解的那一时宽度看成永恒,无视了水面宽度是变化的。陈树屏肯定双方都存在一定情况下的正确,自然取得皆大欢喜、纷争立解的结果。第二篇说的纷争起自“鼓噪”一词,裘孙制府通过释词正名,终于使裘安邦放弃了官司。这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分析纷争的症结,对症下药,释纷并不难为。第三篇是袁枚凭借其才学快刀斩乱麻解纷的故事,告诉我们,学识对于调解人民之间的纷争有很大作用。 
第一组 
嘉庆帝审案 
  嘉庆五年,嘉庆帝审查了刑部送来的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有个属于汉军籍叫赵继昌的读书人,混上一个庶吉士。所谓庶吉士是选入翰林院庶常馆学习的新进士。三年后通过考试授予官职。他请假多年,住在村里。因为文理不通,不敢参加甄别性的考试。   
  赵继昌以前认了一个姓赵的姑娘为义女并调戏成奸。这个“义女”后来嫁给一个叫袁凤瑞的。后来赵继昌多次奸污袁赵氏。为了达到永远占有她的目的,他伪造了一份袁凤瑞欠他钱的借据,逼他休了袁赵氏。赵继昌收纳袁赵氏为妾。   
  刑部认袁赵氏与赵继昌通奸,是袁赵氏父母贪财,怂恿她做出丑事,不可以良家女论。而赵继昌收纳她为妾,是在袁凤瑞休赵氏之后,性质与强占人家妻女不同。他们援引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人罪例,判他到烟瘴地方充军。   
  刑部将案卷呈送嘉庆帝。嘉庆五年五月,嘉庆帝仔细审阅案卷,下谕:   
  一、赵继昌文理不通却成为庶吉士,如严加追究,可以构成大案。事属既往,姑免追究;   
  二、如果是袁赵氏在袁凤瑞责备她的不端后自行离婚,赵继昌买袁赵氏为妾,还不算强夺,可减轻对他的处罚。但实际上是赵继昌诬陷袁凤瑞,逼迫他休妻接着就买袁赵氏为妾,这与强占他人之妻无异。判赵继昌去烟瘴地方充军太轻,应比照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罪例判为拟绞候,进入秋审。   
  三、该犯是告假庶吉士,在村里久住。管理旗务的参领、佐领失察,应该按规定给予处分。翰林院掌院及教习庶吉士的大臣,有稽查训课的责任。赵继昌告假到期应催他销假,参加考试。看出他文理荒谬,不能应试,即可据实取消他的资格。为什么任他借请假拖延时间,借职官声势奸淫肆横?当时的掌院和教习,均不合格,要求刑部取消他们的职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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