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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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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安静生启。
  自这小启传布后,倒也有数十个女同志,联翩趋集,当拟定一篇请愿书,呈入参政院。惟妇女手续,未免少缓,因此请愿亦稍落人后了。接连又有妓女请愿团出现,为首的叫作花元春。好一个名目,应作花界领袖。花元春是京中阔妓,与袁大公子为啮臂交,大公子尝语元春道:“他日我父践天子位,我当为东宫太子,将选汝入宫,充作贵人,比诸溷迹风尘,操这神女生涯,谅应好得多哩。”闭置宫中,有甚么好处?元春微哂道:“妾系路柳墙花,怎得当贵人重选?但大公子既为大阿哥,如蒙不弃贱陋,得充一个灶下婢,也光荣的多了。”大公子喜甚,自是鸨母鸨儿等,均呼他为大阿哥,大公子亦直受不辞。会各处请愿团,先后竞集,不下数十处,袁大公子遂嘱花元春,发起妓女请愿团,借备一格。花元春自命时髦,乐得借这名目,出点风头,当向大公子乞得缠头,浼人撰了一篇稿子,刊发出去,遍散勾栏中。各妓女都向元春问讯,元春道:“车夫乞丐,也都集会请愿,我姊妹们虽陷入烟花,难道比车夫乞丐还不如么?况袁皇帝登极,记念我们亦有微劳,当亦特沛恩施,岂非一纸书可抵万金么?”众妓闻言,喜欢无似,且闻她结交大公子,应有好消息微示,这种机会,千载一时,如何不赞成呢?当即推元春领名,托平时相识的文士,著成一篇请愿书,也投入参政院去了。花花色色,无不完备。
  参政院收集请愿书,又是数十件,重复开会,集众议事。黎院长告假不到,由副院长汪大燮主席。开议后,意见不一,有说的应提前召集国民会议,有说的应另筹征求民意妥善办法。两下里议论纷歧,当由汪大燮决定,将两说统行存录,咨送政府,请总统自择。大众倒也赞成,汪大燮即提出两种议案,备好咨文,赍递政府。越日得总统咨复,当提交国民会议,征求正确民意。这复文既到参政院,当有一个参政员顾鳌,出来反对道:“我是主张另筹办法,不主张国民会议的,试思国民会议,是民国约法机关,不应解决国体。且国民会议,人数无多,也不得谓为多数真正民意,无论对内对外,均是不相宜的。”言毕趋出,即往访沈云霈,申述成见。云霈道:“我原说过国民会议是不甚妥当的,燕孙主张此说,我亦只好依议。”如云霈言,足见财神势力。顾鳌道:“我们同去见他,何如?”云霈应允,遂与偕行。既至梁士诒寓所,投刺入见。士诒迎入客厅,顾鳌即自述来意,士诒哈哈大笑道:“我岂不知国民会议,是不能解决国体问题的?但总统既有命令,组织国民会议办法,应该将此层题目,先行做过,方不致自相矛盾。巨六兄,巨六即顾鳌字。你是个法律大家,谓国民会议,不宜解决国体,他人没有你的学问,总道是国体问题,当然属诸国民会议,否则设此何用。”一个乖过一个。子霈道:“今总统已有咨复,说是要提交国民会议,你想国民会议的议员,尚需复选,辗转需时,恐今年尚不能到京开会呢。”梁士诒道:“我有一个极妙的方法,现且不必发表,但教沈君就请愿联合会名义,要求参政院中,另订征求民意机关,且批驳国民会议为不合法,那时参政院总要续行开会,我好在会席间宣布意见。照我办法,今年内定可请极峰登位呢。”还想卖点秘诀,财神惯使机巧。沈云霈笑道:“我却依你,看你有法无法。”梁士诒道:“你且瞧着,决不欺你。”沈、顾二人,因即告别。
  沈云霈即属文牍员,撰成最后请愿文,要求参政院另议办法,并说国民会议,未便解决国体。这篇文字,赍达参政院,院中又要开会议决,黎院长仍然告假,免不得耽延一天。哪知请愿书陆续递入,都主张另订办法,副院长汪大燮,本是个通变达权的智士,明知老袁意思,迫不及待,遂不俟黎院长销假,就召集诸人开会。梁士诒首先到院,沈云霈、顾鳌、杨度、孙毓筠等依次到来,当由汪大燮报告,说明接收请愿书件数,并言请愿书中,一致赞成另订征求民意办法。梁士诒起座道:“最好是开国民大会,就把国民会议议员初选当选人,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一则范围较广,二则手续不烦,岂非是一举两得么?”原来是这个秘计。杨度忙抢着道:“梁参政所言甚是,不过由初选当选议员,选出国民代表,来京开议,仍需时日,这还该想一变通办法。”梁士诒道:“何妨由各省当选人,在本籍自由投票,似此征求民意,既普及国民全体,且免得远道濡迟,这是最好没有的了。”确是妙法。大众齐拍掌道:“好极,好极。”顾鳌道:“这也应拟定一个组织法,由本院咨请施行。”法律家所言,处处不离一法字。梁士诒道:“这个自然。”主席汪大燮亦插入道:“这须先推起草委员,拟定国民代表组织法,方可咨送政府。”梁士诒道:“这会名叫国民代表大会,会里的章程,就叫做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可好么?”大众又拍手赞成。当下由主席推定起草委员,共计八人,便是梁士诒、汪有龄、施愚、陈国祥、江瀚、王劭廉、王树枬、刘若曾八大参政。八人认定起草,便即散会。不到三天,梁士诒等即到参政院,递交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稿子,共十七条,由主席宣读后,又经诸人审查,略行参改,把十七条减为十六条,条文列下:
  第一条 关于全国国民之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全体之公意决定之。
  第二条 国民代表,以记名单名投票法选举之,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三条 国民代表大会,以左列当选人组织之:(一)各省各特别区域之代表人数,以其所辖现设县治之数为额;(二)内外蒙古三十二人;(三)西藏十二人;
  (四)青海四人;(五)回部四人;(六)满、蒙、汉八旗二十四人;(七)全国商会及华侨六十人;(八)有勋劳于国家者三十人;(九)硕学通儒二人。
  第四条 各省及各特别行政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之。
  第五条 蒙、藏、青海、回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蒙、藏、青海联合选举会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六条 满、蒙、汉八旗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八旗王公世爵世职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七条 全国商会及华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工商实业资本一万元以上,或华侨在国外,有商工实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八条 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九条 硕学通儒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硕学通儒,或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与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有相当资格者,或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充教员二年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第五条至本条第一项之单选选举人,以依法经由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审查合格者为限。)
  第十条 国民代表选举监督,依左列之规定:(一)各省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二)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以该最高级长官监督之;(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总裁监督之;(四)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以内务总长监督之。
  第十一条 选举国民代表场所设于监督所在地,届选举日期,就报到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遇有必要情形,该监督得以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项,委托各县知事行之。)
  第十二条 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三条 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结果,由各该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汇综票数,比较其决定意见,定为国民代表大会之总意见。(前项之票纸,应于开票报告后,封送代行立法院备案。)(决定国体投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四条 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行政府,转知各监督于投票日,宣示国民代表。
  第十五条 依本法所定,关于选举投票之筹备事宜,由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这便是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案,经全院通过,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权更国体,揭开面具见雄心。
  未知袁总统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详。
  
  前半回写安静生,下半回写梁士诒,余人皆宾也。安静生发起妇女请愿团,谓能识时务,方为俊杰,梁士诒则秘密设法,务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宠求荣,投机营利者。夫礼时为大,能乘时而奋发,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见,则虽有时可乘,亦无非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为豪杰士。况袁氏之潜图帝制,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耶?民国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濒危险,盖由权利思想,中入人心,无论男妇,统挟一干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气节扫地,廉耻道丧,国事从此泯棼矣。可悲可叹!
  
  第五十回 逼故宫劝除帝号 传密电强胁舆情
  却说袁总统接到参政院咨文,好似一服清凉散,把这盼望帝制的热心,安慰了许多,当命秘书员草定命令,颁布出来。有云: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称:本院前据各直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内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后藏、满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会、学会、华侨联合会等,一再请愿改革国体,当经本会开会议决,将请愿书八十三件,咨送政府,并建议根本解决之法,或提前召集国民会议,或另筹征求民意妥善办法。叠准大总统咨复,以国民会议议员复选报竣为期,以征求正确民意为准,以从宪法上解决为范围,具见大猷制治,精一执中,曷胜钦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请愿书以后,复有全国请愿联合代表沈云霈等,全国商民冯麟霈,全国公民代表阿穆尔灵圭等,中国回教俱进会,回族联合请愿团,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常等,哈密、吐鲁番回部代表马吉符等,锡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铎等,云南迤西各土司总代表邓汇源等,新疆、蒙、回全体王公代表,暨宁夏驻防满蒙代表杨增炳等,北京二十区市民董文铨等,北京社政进行会恽毓鼎等,南京学界丁伟东等,贵州总商会徐治涛等,筹安会代表杨度等,暨全国商会联合会蔚丰厚各处票商等,前后请愿前来,咸以为中国二千余年,以君主制度立国,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后,改用共和,实于国情不适,以致人无固志,国本不安,诚由共和制度,元首以时更替,国家不能保长久之经划,人民不能定专一之趋向。兼之人希非分,祸机四伏,或数年一致乱,或数十年一致乱,拨乱尚且不遑,政治何由可望?南美、中美十余国,坐此扰攘,几无宁岁,而墨西哥为尤甚。四稔纷竞,五年相残,人民失业,伤亡遍地,前车之覆,可为殷鉴。我国迭经变故,元气未复,国家政治,亟待进行,人民生计,亟待苏息,惟有速定君主立宪,以期长治久安,庶几法律与政治,互相维持,国基既以巩固,国势亦以振兴,全国人民,深思熟虑,无以易此。即外国之政治学问名家,亦多谓中国不适共和,惟宜君宪,足见人心所趋,即真理所在。全国人民,迫切呼吁,实见君主立宪,为救国良图,必宜从速解决,而国民会议,开会迟缓,且属决定宪法机关,国体未先决定,宪法何自发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机关,征求真确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不敢轻意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全体之国家也,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从速决定,自当设法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次建议,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者,尤相脗合。谨按约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本之国民全体,则国体之解决,实为最上之主权,即应本之国民之全体,兹议定名为国民代表大会,即以国员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似此则凡直省及特别区域,满、蒙、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民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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