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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部分

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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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同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三)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是谋吞山东,第二号分七款,是谋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是谋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专件,及第五号七款,简直是要将中国主权,让与日本,不啻为日本的保护国了。总括数语,以便国民记忆。中国人民,多至四百余兆,虽有一大半愚弱,究竟还有几个热心的志士,勇敢的国民,一经览到二十一条件,群以为亡国惨兆,就在目前,于是奔走呼号,力图挽救,有刺血上书的,有断指演说的,有情愿毁家纾难,储金救国的;什么抵制日货,什么组织民团,闹得全国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是外国舆论,亦多诋斥日本,说他非理要求。独袁总统高坐中央,从容自若,今日授几个卿大夫,明日颁几条新法例,几似确有把握,毫不张皇。至三月五日以后,外交总长陆徵祥等,邀日置益至署,开正式谈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经陆总长等低首下心,愿将条款中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认。日置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热度愈高,每日驰电到京,争请拒约。袁总统尚电饬各省官吏,令他严加取缔,所有议约事件,誓当力争,不轻承认。外交部亦电达各省,略言:“日本条款,正在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等语。无如条约让步的消息,已约略传将出来,各省将军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苏将军冯国璋,联络十九省将军,一一具衔,电达中央。略云:
  日款发生,亡国预兆。国家既处如此危险之地位,国璋等对于中华民国,同膺捍卫之责,义不容袖手旁观,一任神州之陆沈,且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璋等分属军人,必尽其军人救国之天职,凡欲破坏吾国领土之完全者,吾辈军人,必以死力拒之。诚能若此,何至亡国。中国虽弱,但其国民尚能投袂奋起,以身殉国,所望大总统与政府,群起严词峻拒,勿稍畏葸,我军民等当始终为后盾也。乞鉴察!
  又电致外交部云:
  中日交涉发生,各省人民,具爱国热心,纷纷电请拒绝,暨呈递条陈意见书者,计先后二百余起,不闻贵部一置可否于其间。在无知人民,议论纷纭,谓政府讳莫如深,甘心媚外。惟是外交公例,有应守秘密之义务,贵部核议之事件,固未便宣布国内,在大部为国家代表,当交涉之冲,任交涉大事,应如何上保主权,下顾舆情,折冲樽俎,化干戈为玉帛,以慰京外人民之希望。迭据贵部宣言,亦明明自命为鞠躬尽瘁,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之利。国璋等闻言之下,钦佩莫名,乃何以按之事实,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结,而权利之丧失,已复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国际交涉,为何等事?此次要索条件,又为何等事?岂得轻图一时之省事,贻中国将来莫大之隐忧?如果丧失主权,则日后国家沦于附属,所以为民国前途危,为大部当局惜,而不能无疑焉。目前讨论条件,尚可以口舌力争,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条约成立,则将来日人之照约行为,尚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况在修正期限之时,岂容一味退让?想大部办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以情理度之,必不出此。
  然责备贤者,春秋之义,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堕日人术中,质其条约上之精神,以为我允其要求,彼当为我保全领土之完全。然以中国水陆之广大,纵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我而无失?现邦交素睦,尚为此极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劳,势必无以复加,而问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备词质问,并联合各省,联络防务,为外交后盾,望勿畏强御,按以公法,权以公理,和平解决,是所厚望。至内容如何办法,仍乞秘密示知,不胜翘企之至!
  此外如长江巡阅使张勋,及广东惠州镇守使龙觐光等,亦均通电政府,决请拒约。还有陆军总长段祺瑞,且因中央电达各省,愤然主战。正是:
  强权世界无公理,民国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总统如何主张,且至下回续叙。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条件,不交我国外交部,竟面递袁总统,是已可见日人之用心,为袁氏称帝之交换条件,故直接与老袁交涉,不必依国际公法,须与外交部磋议也。迨袁氏以条件严酷,乃执外交部三字以相饷,而日使至外交部,即有秘密之嘱告,秘密秘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极大关系欤?且日使嘱守秘密,而老袁果惟命是从,双方会议数次,而全国人士,尚未知条件之内容,迨经外报宣布,舆论譁然,即官僚派人,亦多极力反对。试观十九省将军之联衔拒约,见得人心未死,公道犹存,为老袁计,不即当看风转舵,临崖勒马耶?乃及此而犹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吓胁迫,乃因此而益甚矣。呜呼哀哉!是正民国之气数!
  
  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却说十九省将军,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联电中央,力请拒约。袁总统不得不答,当有复电宣布文:
  电呈均悉。立国于此风云变态无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种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虽谋我,焉能亡我?民国肇造,如初生之孩,资人扶助,庶无颠倒之患。各省将军受任以来,皆能以拥护共和为己任,热诚爱国为前提,洵民国之幸也。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重要之关系,讵敢忽略?仍是欺人语。日来中外对于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国民爱国之热诚,于此可见。惟天下自有公理,无论如何艰难解决之问题,持以公理,自能剖决。如金虽坚,炼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胜防,往往防之于此而漏之于彼,今日危难,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济,合力进行。而保护外人,尤宜谨慎,我尽东道之谊,斯无衅隙之生,误会消灭,国交巩固,各将军勿为疑似之言所动,是所至盼!
  越数日,又有一告诫的电文云:近来关于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将军及师长等电报多起,均有所献替。此项电文,具征公忠。惟该将军既属军职,自应专致力于军事,越俎代谋,实非所宜。现在政府正殚精竭能,以解决此目前所遇之问题,虽不敢谓事事能取信于国民,但国家之利益,断无不保护惟谨。该将军等正宜尽心军事,不必兼顾外交。须可令尔秘密卖国!
  如有造谣生事者,仰该将军协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误!
  此外又有数电,无非说是:“中日协商,渐就和平,可无他虞。各将军巡按使,总宜劝谕人民,持以镇静,一俟交涉解决,自当宣布内容”云云。就是外交部总次长,亦有公电传达,略称:“前后会议,已历多次,现日使已允将条件寄回政府,请示修正,暂停谈判。昨至十三次会议,知全案确已修正,当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决。京中报纸,及外间谣传,统属无凭,必待全案公布,是非乃定”等语。各省大吏,及全国志士,接阅此等电文,才把一种激昂愤勇的气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让步,政府能否力争,大家还是疑信参半。
  嗣经交涉了结,才识当时会议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谈判以迄第七次谈判,彼此争辩,茫无头绪,上文已约略叙明。至第八次会议,乃是三月九日,谈判进行,逐条讨论。陆总长徵祥,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须俟至欧战平定,加入讲和大会,再行定议。且声言中国政府,如承认第一条,须以交还胶澳为对待条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国用兵胶澳,损失颇多,理应如何解决?”陆徵祥答道:“自贵国用兵青岛,敝国人民,损失甚巨,应向贵国索偿,难道还转加敝国吗?且战事已平,所有税关邮电,应照向来办法办理,军用铁路电线,即行撤废,租界外军队,先行撤回。到胶济交还时,租界留兵,亦应尽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这许多条件么?现且暂从缓议。请问这第一号第二条,是否允诺呢?”议入第二条。陆徵祥道:“第二条么?敝国允自行声明,不将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他国。”日置益道:“第三条呢?”入第三条。陆徵祥道:“第三条所说烟、潍或龙潍铁路,倘德国允抛弃借款权利,当先向贵国资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条商埠问题,敝国允自行添开罢了。”第三、四条,接连表过。日置益道:“第一号共计四款,据贵总长意见,当转达敝国政府,请示定夺。惟第二号的条件,须完全允诺为是。”陆总长道:“旅顺、大连湾的租借期,及南满洲的铁路权,前清已有成约,当可商量。惟安奉铁路,与该数处情形不同,不能援以为例。”议及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忿然道:“旅顺、大连等处,不过连类带及,此条注意,实为安奉铁路,若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诺,何容向贵国要求?”陆总长再三辩论,日置益只是不从,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条不允,无须别论,当决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贵公使何必动怒,总可和平议决。”日置益道:“这条不允,那条又不允,教我如何答复政府?且敝国上下,愤激得很,如不达目的,就使劳师费饷,亦所不惜。本驻使为全国代表,若事事通融,岂不要受全国唾骂么?”陆总长到了此时,只得答应下去。日置益方才复座,问及第二三条。陆总长道:“南满洲可添开商埠,贵国人民,可与敝国合办农恳公司,若欲内地杂居,及土地所有权,是与我主权有碍,贵国政府,向来声言保全中国领土,此条件似违初意。”日置益道:“我国并不要占你土地,不过令人民营业,较为便利罢了。”明是殖民,何得谓非占我领土?曹次长又应声道:“如贵国人民,欲杂居内地,须归敝国管辖,贵国应撤回领事裁判权。”日置益又复摇首。陆徵祥道:“且先议下文各条。搁过第二条,转入第四、五、六、七各条。第四条的开矿权,除已探勘及开采各区,准可通融,惟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办理,第五条略加更改,如敝国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债,可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南满洲的顾问,尽先聘用贵国人,东部内蒙古,殊不适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路借款,重订合同。”日置益闻言,又勃然道:“第二号的要点,实在二、三两条,余外尚是枝叶,贵政府不允照办,敝政府万难容忍。就是这第三号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敝国人民有密切关系,倘贵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议国有,或借第三国为抵制,实与敝国投资家,生出无穷危险,贵国亦须绝对承认此约,方免后虑。”陆徵祥道:“敝国政府,当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用第三国外资,可好么?”说明第三号第一条。日置益道:“第二条应如何解决?”陆徵祥道:“这条是又碍领土权,不便承认。”日置益复道:“第四号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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