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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部分

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1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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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军少将江寿祺
  陆军少将童焕文
  奉天督军代表秦华
  吉林督军代表陈鸿达
  黑龙江督军代表张济光
  海军少将吴振南
  海军少将陈恩焘
  外交部参事刘崇杰
  ''(日本委员长)''
  陆军少将斋藤
  ''(日本委员)''
  陆军少将宇桓
  海军少将增田
  海军大伊集院
  海军大佐桦山
  陆军中佐本庄
  各委员到了会场,列席公议,议出了十二条约章,约文如下: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势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基届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到共同防敌之目的。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谋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下列事项:
  (一)关于直隶作战上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事宜,须彼此共谋便利。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应各自不害本国所需要之
  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情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第八条 为军事输送使用东清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管理保护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
  第九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十条 本协定及附属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由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上列各条,但关系陆军部分,再就海军一方面,议定条文,大约与陆军部分相同。两国委员,俱表明满意,因即散席。日本委员长斋藤自去递交日使,由日使电达本国政府,请示办理。中国委员长靳云鹏亦将约文入呈国务院,国务总理段祺瑞提出草约,交国务员会议可否。国务员当然赞许,再报明冯总统,即交参战督办处签字。那日本政府电复中国驻京日使,允准签定,彼此各守秘密。乃经日本报揭露以后,遂由中国京内外学生,纷纷异议。其实德军尚在俄国西境,距中国约千万里,所订中日军事协定条约,始终不闻履行,杯影蛇弓,徒添出一段疑论呢。小子有诗叹道:
  预定边防费协商,焦思熟虑亦周详。
  如何中外多疑议,只为条文太秘藏。
  还有南方独立军队,亦由数首领署名,电致冯总统,诘问中日军事协定的约章,欲知详细,待至下回表明。
  
  革命二字,传播全球。于是彼国革命,此国亦革命。经一次变革,即增一次危乱。愈革命而其国愈危,此系近今之一种传染症,不得医国手,鲜有能治安者也。俄国革命,亦蹈此病。惟此为外史上之事实,于本书尚无暇详叙。本回但因俄之内乱,叙及中日军事协定之原因,中国之加入参战团,全为环境所迫而成,有名无实,无庸讳言。段总理恐敌军入境,乃欲借助东邻,此尤不得已之苦衷,应为国人所共谅。而议者蜂起,互相诘责,盖由他事未满人意,无惑乎举一例百,疑议纷滋也。然观诸十二条约章,尚无损权之举,而必互守秘密,果属何意?明眼人其必有所鉴别乎?
  
  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专工取媚 订合同屡次贷金
  却说南方独立军队,本推伍廷芳、陆荣廷、唐继尧、林葆怿、刘显世、谭浩明等为领袖,与北方争论不休,至用武力相待。及闻中日有军事协定的密约,唯恐段祺瑞借口边防,借着日本军人,来图南方,所以电致中央,详叩约章内容;政府置诸不答,因复严电诘问。电文有云:
  北京冯代总统鉴:闻段祺瑞与其左右二三武人,有与日本订立密约之说,中外喧腾,举国惊疑,奔走呼号,一致反对。廷芳等前已电请钧座,如有其事,应请严行拒绝,如确无之,则请明白宣布,以祛群疑。区区息事御侮之苦衷,谅邀洞鉴。窃以西南义旅,志在护法,但求有裨于国,断非意气之争。今段祺瑞及其私人,因坏法而用兵,因用兵而借款购械,因借款购械而有亡国条约,务求逞于国内,宁屈伏于外人。无论双方胜负若何,而国家主权,已陷于外人掌握之中。叱咤鞭笞,唯命是听,奴隶牛马,万劫不复。
  虽卖国之罪,责有攸归,而覆巢之下,宁冀完卵?国且将亡,法乎何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今与中央约。中央果开诚布公,声明不签亡国之约,而对于南北争持之法律政治诸问题,组织和平会议,解决一切,则我即当停战息兵,听我国人最后之裁判。倘忠言不纳,务逞其穷兵黩武之心,而甘以国家为孤注,则我国民宁与偕亡,断不忍为人鱼肉也。迫切陈词,伫候明教!
  这种电文,本为段氏所不愿入目,冯总统一经阅过,偏把电文移送国务院,显示老段,激动段氏怒意,恨不得将南方军队,立即扫平。他想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借外债,筹足饷械,派遣十万雄师,与南方猛斗一场,如能就此荡平,方出胸中恶气。主见已定,遂授意曹、陆两人,再行借款。曹氏就是汝霖,现任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陆氏名叫宗舆,为浙江海宁人,前清尝领乡荐,游学日本,速成法政学校,归国后纳资为郎中,辗转迁擢,累居显要。民国成立,更得美差,历任国务院秘书,及驻日公使、币制局总裁等职,宦囊充裕,多财善贾,遂与日商品设中华汇业银行,做了该行中总理先生。这两人同是亲日派,为段帮忙。不啻为日本帮忙。在外又有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曹总长一鼻孔出气,小子于九十四回中,已约略叙及,惟未曾表明详情。他既是个皇华专使,法学大家,应该把他详述履历,方不抹煞这民国通材。数语耐人寻味。他家住吴兴荻港镇,乃兄叫作章宗元,也曾向美国游学,归参政务,寻为唐山路矿学校校长,注重实业教育,与宗祥性情行迹,迥不相同,所以西洋毕业的兄长,反不及东洋毕业的阿弟较为阔绰。当宗祥学成归国时,曹汝霖已通显籍,为宗祥所垂涎,特上时务条陈万余言,作为进阶。偏清政府留中不报,急得宗祥抚髀兴嗟,非常侘傺。继思前时载振嘱语,允为援引,见九十四回。何勿就此营谋,寻条进路?当下浼一知友,先向振贝子处,代为先容,然后执刺往谒,好容易才得进见。振贝子虽与晤谈,却淡淡的问了数声,并未提及前言,推诚相示。毕竟贵人善忘。章宗祥不便相诘,只好说了几句套话,怅然回寓。
  可巧有个床头人,见乃夫潦倒情状,询明大略,遂即放出手段,为夫求荣。又是一个曹夫人。相传章妻陈氏,芳名彦安,曾在沪上女学校肄业,籍隶姑苏,彼时宗祥亦为南洋公学学生,邂逅相遇,一见倾心,遂成为儿女交。后来陈氏亦游历日本,与宗祥订定婚约。至宗祥归国,就借沪上旅舍为青庐,行合婚礼。卿卿我我,相得益欢。未几相偕北上,满抱一夫荣妻贵的希望,挈艳同行,乃寓京多日,未遂雄飞,倒不如牝鸡振翼,还望高升。于是打通内线,入谒振贝子夫人,凭着那莺声百啭,博得贝子夫人的欢心,时常召入,青眼相待。陈氏知情识趣,竟拜贝子夫人为干娘。未知年纪相差几何?贝子夫人越加宠爱,遂向振贝子说项,邀同振贝子至乃翁前,极言陈氏夫妇的材能。乃翁便是庆亲王奕劻,便延陈氏入邸,教授孙儿孙女,并调宗祥入民政部当差,远大鹏程,从此发轫。巧值民政部尚书肃亲王善耆,自负知人,收揽名士,宗祥遂屡上条陈,大蒙鉴赏,当由肃王专摺力保,得赐进士。俄而派至参丞上行走,俄而充任宪政编查馆委员,俄而超补右丞,俄而调授内城巡警总厅厅丞。武汉兴兵,南北议和,宗祥亦列入清室议和代表,赴沪参议。至袁项城任民国总统,令宗祥为大理院院长,嗣且改长司法,兼署农商。袁氏筹办帝制,宗祥亦奔走效劳,寻见帝制无成,改投段氏门下。段二次组阁,仍使他为司法总长。旋即遣赴东洋,继陆宗舆为驻日公使。真是官运亨通。看官试想!他的法政学问,是从日本国造成的,大使头衔,是从段总理派与的,所以他心目中,只知日本国,只知段总理,所以段氏有命,无不遵从。此次曹、陆两人,奉命借债,当然电告宗祥,与同协力,内外张罗,多多益善。东邻日本,却是慷慨得很,但教曹、陆、章与他筹商,无不允诺,惟抵押品须要稳固,信贷契须要严密,两事办就,便一千万二千万三千万的银元,源源接济,如水沃流。究竟扶桑三岛,能有若干铜山金穴,可以取用不尽,挹注中国?大约也是效微生高的故智,乞邻而与。试问日本人的用意,果为何事,肯这般替我腾挪,苦心经营呢?不烦明言。总计民国七年六月为始,到了九月,共借日本款五次,由小子一一叙出,分作甲乙丙丁戊五项,胪列如下:
  (甲)订借吉、黑林矿三千万元。财政总长曹汝霖,农商总长田文烈,商同中华汇业银行经理陆宗舆,向日本兴业、朝鲜、台湾三银行,借定此款,以吉林、黑龙江两省全境森林矿产为抵押。订定约文共十条:(一)借款为日金三千万元。(二)限期十年,期满后,得由双方协议续借。(三)经过五年后,无论如何,得于六个月前,预先知照偿还本借款金之一部分。(四)年息七厘五毫。若实行第二条续借时,利率当按时协定。(五)每届付息,须每个月前先付,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但第一次及最末次,不满六个月,可按日计算,先行付清。
  (六)十足交款,并无回扣。(七)本借款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东京办理。(八)吉、黑两省金矿与国有森林,以及林矿所生之政府收入,作为担保品。(九)本合同有效期内,关于前条林矿及其收入,拟向他人借款,须先与本债权人商议,俟本债权人认可,方得另借。(十)俟本利偿清时,本合同作废。十条以外,尚有附约四条:(一)中国设立吉、黑两省采木开矿股份公司时,此次承受借款各银行,得投资达资本总额之半。(二)中日合资办法,由两国委员协定。(三)中国政府,如届时不能还款时,该借款即作为日本出借各银行在中国设立之林矿公司内股份。(四)中国政府,因募集该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时,日本出借各银行,得代理发行该券全部或一部。
  (乙)订借善后垫款一千万元。民国六年八月间,财政部曾向日本银行团借第二次善后借款垫款日金一千万元,以盐税余款为抵押。兹复由财政部总长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银行代表武内金平氏商恳,由武内金平氏绍介日本银行团,再借日金一千万元,仍作为该借款垫款,为整理中国、交通两银行纸币之用,利息七厘,一年为限,仍以盐税余款为抵押,条约与前次相同。见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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