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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国际经济法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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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货物的风险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依公约第70条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违约补救办法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也称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可分为债权的救济方法和物权的救济方法。前者是对当事人行使的,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减价等。物权的救济方法是对货物本身行使的,如停止交货等,公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以债权救济方法为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交货义务,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如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所交单据与合同不符,交付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权利担保等情况。买方的违反则主要表现为不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公约分别对卖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与买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进行了规定。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公约以实际履行作为第一种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另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修理。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减价。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即合同的存在对他期得的利益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此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相符,则前述有关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补救办法适用于未交付的部分和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对买方来说,这意味着他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可撤销付款安排及接货安排等。
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第一,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解除合同。第二,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解除合同。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第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解除合同。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上述是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免责、解除合同的效果、货物保全等。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在甲合同中,货物不符是由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况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产地,因此,如果该当事人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这种原料,那么,这种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的行为,就表明该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不按上述条件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中止履行本身就是违反合同。
(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当然,中止除了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而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解除合同: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4)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例如,当货物是一种机器的不同部件,则各批货物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
(1)损害赔偿的概念: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2)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损害赔偿的中心内容,依公约第74条的规定,赔偿金额计算的原则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依公约的这一原则,计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另外,依公约第7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还应以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丁买方购买货物的正常市场利润是能预料的,但卖方对买方由于异常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脱销而价格猛涨等不正常的价格变化,是不能预料的,超过正常范围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3、支付利息。公约第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拖欠金额的利息。采用了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免责。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1)免责的条件: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沿用传统用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2)免责的通知:依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免责的后果:依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解除合同的效果。解除合同的效果指合同解除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影响。解除合同的效果涉及终止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哪些权利义务与不终止哪些权利义务,以及哪些权利义务因合同被解除才开始。公约第81~84条是关于解除合同的效果的规定,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1)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2)解除合同,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就丧失了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3)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
6、保全货物。公约第85~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1)保全货物的概念: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①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②买方保全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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