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社保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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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研究开发机构人员费用中除了工资外,是否还包括据实列支的三费及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费是否也可计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6'88号文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法规规定允许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会计准则上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但税法上不是同一概念。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财税'2006'88号文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中仅是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因此,我们理解据实列支的三费及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费不可计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否加计扣除?
问:国税发'2008'116号文,只明确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巾、补贴”可以加计扣除,请问,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各类养老保险费用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不能加计扣除。
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2009…10…14 15:50 国税总局 【大 中 小】【打印】
【问题】
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解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