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异界入世修行-第18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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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家是中国古代主要哲学派别之一,约产生于战国时期,创始人为墨翟。墨家是一个纪律严密的学术团体,其首领称“矩子”,其成员到各国为官必须推行墨家主张,所得俸禄亦须向团体奉献。墨家学派有前后期之分,前期思想主要涉及社会政治、伦理及认识论问题;后期墨家在逻辑学方面有重要贡献。墨家学说主张人与人平等相爱(兼爱),反对侵略战争(非攻),重视文化传承(明鬼),掌握自然规律(天志)。
历史背景
墨家学说书籍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钜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钜子腹朜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
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精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
前期墨家在战国初即有很大影响,与杨朱学派并称显学。它的社会伦理思想以兼爱为核心。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社会等级观念。它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以尚贤、尚同、节用、节葬作为治国方法。它还反对当时的兼并战争,提出非攻的主张。它主张非命、天志、明鬼,一方面否定天命,同时又承认鬼神的存在。前期墨家在认识论方面提出了以经验为基础的认识方法,主张“闻之见之”、“取实与名”。它提出三表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三表:墨子提出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三表即1“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即以历史记载的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为依据。2“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即以众人的感觉经验为依据。3“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以政治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据。这是中国哲学史上最早提出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命题。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典墨家学派有前后期之分,前期思想主要涉及社会政治、伦理、认识论问题;后期墨家则在逻辑学方面有重要贡献。古典墨家在墨子在世时期是一个自由的学术团体,墨家学者之间经常相互辩论,甚至有学生公开质疑墨子的某些学说。墨子在世时期,墨家社团的运作类似于现代的政党,其成员到各国为官必须推行墨家主张。而成员出仕所得俸禄后,往往自愿向团体捐献其中一部分。作为社团的公共资金。墨子逝世之后,“墨离为三”,墨家分裂为三篇:
第一派戴剑行侠,兼爱非攻赞诛。由于前期古典墨家经常参与非攻行动,维护国际和平,所以后期古典墨家这一派继承非攻墨守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民间自卫武装“墨家军”,纪律严明,其首领称“矩子”,依据原始的民主制禅让制产生,须行墨家之义。墨家被统治者镇压后,墨家军解体,成员流落民间,成为“墨家游侠”,在汉武帝打击民间游侠势力后,渐渐淡出历史;
第二派出仕从政,救民水火,这一派希望通过参政的方式来实现墨家的主张,当时秦国发出“求贤令”,墨者入秦者众,秦墨为秦国富强做出了重大贡献,甚至有后世的学者研究认为秦国富强非商鞅之为实乃墨者之功。但自秦国统治者重用法家之后,这一派墨者与暴秦决裂,遭到秦国统治者的镇压;
第三派,就是“墨辩”,他们继承墨家学术传统,研究科学与自然,发展墨家思想与理论,捍卫墨家思想主张,在认识论,逻辑学,自然科学方面做出了不朽的成绩,但是秦朝焚烧百家书,汉朝罢黜百家之后,这一派墨家学者也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
墨家思想
一。平等兼爱的天赋人权思想。
“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在墨子那里,人生来平等,这是上苍赋予人的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所以墨子批评孔子的“仁”存在亲疏厚薄之别;从而提出“兼爱”,主张无差别的人道主义原则,以解放平民。《墨子。经说上》指出:“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非若爱马。”——墨子肯定人的尊严、权利、价值,认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墨子珍惜国民的生命权。“天欲其生而恶其死”说的是生命神圣。墨子告诫执政者:“今天下之国,粒食之民,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并且以暴王桀、纣、幽、厉被“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作为执政者之警醒。(参见《墨子。天志下》)。
墨子在《非乐上》中批评当政者无视民众生存权与休息权,他指出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墨子重视劳动者私有财产权,在他看来不管是物质活动“耕稼树艺”、“纺绩织纴”,还是政治活动“听狱刑政”、“治官府”、“敛关市”,都是劳动,都应该“赖其力者生”,辛勤劳动获取劳动成果。他强烈谴责那种“不与其劳,获其实”的不仁不义之举,认为应该“不赖其力者不生”。
墨子极力为平民的政治人权呐喊,他的《尚贤上》中要求:“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参与政治的权利,是人人平等的,他说:“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不嬖颜色……”(《尚贤中》)。(未完待续)
第二百九十九章 法墨结合﹙六﹚()
ps: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墨子。经上》明确指出:“君、臣、萌(民)。通约也。”也就是说,人们在选举产生政府的时候,是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墨子在《尚同中》阐述了这个社会契约:
(1)人们选举产生了政府。就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了政府,政府有权力“发政于天下”、“制为五刑”、“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
(2)建国设都,设立天子诸侯,不是让他骄奢淫逸的;而辅之以卿大夫师长,也不是叫他们放纵逸乐的,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执政者有义务“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
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这个社会契约。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
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
三。非攻赞诛的共和革命思想。
墨子认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他反对等级制度,反对儒家所说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术(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里,行“义政”。不行“力政”,是执政者的一种义务。行“义政”的,人们“故举天下美名加之,谓之圣王”;行“力政”的,人们“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暴王当道。墨子主张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赞“诛”,严格区分了战争的性质:一方面。墨子把大国攻小国、强国攻弱国的战争,叫做“攻”,对此强烈反对,认为“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维护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众讨伐暴虐害民之**君主的战争,称之为“诛”,大加赞赏,实际上赋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参见《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爱逻辑发展之下的“义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为历史局限,墨子没有提出权力制衡,但强调公平竞争、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对少数派、弱者权利的保护,“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强”“弱”,“众”“寡”,“富”“贫”,“贵”“贱”,“诈”“愚”,这些对立的双方,在墨子看来都是正常社会合法的客观存在,应该有一个游戏规则任其共和相处。墨子虽然主张“尚贤”“尚同”,但把这一切建立在平等竞争之上,是讲究共和的,他认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应该不辞意见相左的贤人。
四。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
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在《墨子。法仪》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关于“法”的形式,墨子认为有宪法(宪)、刑法(刑)、军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
(1)“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2)“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
(3)“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
关于立法问题,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在《墨子。法仪》中提出了如下两点:
(1)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联系墨子对“仁”的阐述,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
(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谁来立法?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墨子认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学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
立法的根本依据究竟是什么?《墨子。法仪》与《墨子。天志》中集中阐述了“莫若法天”的道理。综合起来,墨子认为:
(1)“天之行广而无私”(《墨子。法仪》)——指出了第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立法为公。
(2)“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又指出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下》)——指出了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以法治官,以行义政。
《墨子。天志下》中有言“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以天之志为法”,可谓用心良苦。当他讲“天之爱百姓也”,讲“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讲“置立天之,以为仪法。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义远也。”(未完待续)
第三百章 法墨结合﹙七﹚()
ps:五。公开议政的言论自由思想。
墨子尚贤尚同,但在《尚同上》明确指出“上有过则规谏之”,可见墨子并不主张言论钳制政策。
墨子甚至主张公开议论朝政,认为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