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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南明朝那些事-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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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谈中,杨畏知提出他的合作条件是:一、孙可望领导的现政权,取消大西国号;二、不妄杀人;三、不焚庐舍、不淫妇女。

后两个条件,让孙可望顿时感到“自惭形秽”,他再一次体会到四川大屠杀带来的恶劣影响。

他耐心地向这位老乡保证,大西军自进入贵州后,就早已改变了其一贯“烧杀抢淫”的恶劣传统,这一点,请杨老乡务必一百个放心。

至于大西国号,可暂用“兴朝”代替,如果以后,与南明合作成功,即作变更。现在,本朝可用干支纪年。≮我们备用网址:。Zei8。 贼吧电子书≯

见孙可望迈出“改邪归正”的关键一步,杨畏知思考片刻,欣然归降。

归降不久,他就自告奋勇作为联络人,代表孙可望,以“共扶明室,恢复江山”为条件,与沐天波举行合作谈判。

己经家破人亡、兵少将寡的沐天波,现在主要的想法,就是先借助孙可望报仇雪耻,因此对于这个“既好看又好用”的条件,自然无任何异议。

为表实意,他还主动派出自己的儿子,去孙可望那里作为“质押物”。

由于沐天波这一特殊人物的加盟,孙可望统一全滇的道路,一下子变得顺风顺水起来。

到1647年10月,除沙定洲和禄氏(禄万亿、禄万兆)两土司外,云南的其他地区,都逐个参加了“兴朝”混合政权。

在随后攻打禄氏土司的战斗中,定北将军艾能奇不幸中毒箭身亡!

在成功消灭禄氏土司后,李定国率军,发动对沙定洲最后的一战。

经过二个月的征战,沙定洲最后的堡垒佴革龙被攻破,他和比他大十几岁的妻子万氏,双双被押回昆明后处斩。

云南,在经过又一场突如其来的战乱后,再一次恢复了和平与秩序。

站在这块硝烟散尽的土地上,孙可望虽涌过一丝“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豪气,但更多的,却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沉重。

他异常清楚,现在最需要做的,是如何在这块充满希望的土地上,播下希望的种子!

第二十八章 统一抗清

三年生聚

临事而惧,对于事业的发展来说,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因为惧怕,所以做事会多一份谨慎,少一份浮躁。

因为惧怕,所以做事会多一份周全,少一份片面。

因为惧怕失去云南这个最后的家园,所以从入滇的那一天起,大西军上下,都抱着小心翼翼的态度,力争使自己,能得到云南各界的承认和拥护。

先从政治方面说起吧!

为争取云南官绅、土司、普通群众的支持,孙可望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共扶明室、恢复江山”的政治承诺。

为此,他主动取消了大西国号,在没有与南明永历朝廷取得联系前,建国不建统,纪年不纪号。

在内部官职上,孙可望等四兄弟曾一度称王,但在杨畏知的提醒下,全部“知错就改”地改称“将军”,向外界摆出了一副“虚位以侍”的高姿态。

“务虚”工作进行完毕后,“务实”工作即告开始。

占领全滇后,孙可望除黔国公沐天波的旧印仍可照旧使用外,将云南府州县官员的旧印,一概收缴,并随之对各级官员,开展重新“考察录用”。

贪污问题,是明朝中后期官场的通病。

几乎每个大西人,都对官场的贪污腐败,有过刻骨铭心的记忆!因此,创建“廉洁型政府”,便成为他们首要完成的奋斗目标。

所以,这次考察录用官员的标准,主要就是贪廉二字。

孙可望专门成立了“反贪委员会”,弓匠出身、现任新政府工部尚书的王应龙被任命为“委员长”,代表自已巡抚各地。

巡抚中,王应龙“委员长”是发现廉洁者升迁,贪污者砍头。砍头后,还将贪污者的脑袋,制作成标本,在云南各地进行“巡回展出”。

姚安知府谢仪的脑袋,就“非常有幸”地成为这样一个“反腐标本”。

为使新政权,得到更多云南百姓的认可和拥护,孙可望在苦苦思索后,终于从大明缔造者朱元璋那里,找到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允许百姓“上书言事”。

百姓“上书言事”,有两种操作途径,识文断字的,可以用“写信”的方式;不会读书写字的,可以跑到衙门口击鼓言事,口头向衙门的官长汇报自己的想法。衙门的官长在得到“口头汇报”后,不得隐瞒、不得截留,必须在第一时间,完整地整理成详细的“书面材料”,直接上报给孙可望本人。

“上书言事”的内容,主要是对新政权的“建言献策”,如内容可行,即可成为新政权的行政依据。如内容不可行或妄诞不经,甚至出现偏激的“反革命言论”,也不追究上书者的法律责任。

此项政策,使普通百姓用民主而非暴力的手段,来“参政议政”,成为可能,并最终推动了其他政策的创建和实行。

下一步推出的经济改革,是新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

而在经济改革中,土地问题,又是核心中的核心。

在我国历代的农民起义中,对待土地问题,一般只有一种方法,先暴力杀死或赶跑地主,让“有主土地”变为“无主土地”,尔后使“无主土地”,自然地回到农民手中。

大西朝在四川的土地政策,采用的,就是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

但这种办法,却是经济成本低,而政治成本高。

因为这种办法,对地主来说,集体武力反抗是除被杀和逃跑之外的必然选择;对农民来说,“无主土地”在刹那时便会成为“弱肉强食”的目标,这些土地,不是被公平地重新分配,而是强者多得,弱者少得或不得。

两边都不讨好,就是这种土地政策的结果。

多少农民起义,就在这种结果中,最终功亏一篑。

从四川失败的土地政策中,吸取经验教训后,新政府开创性地推出了一项足以影响后世的土地政策。

这一土地政策,就是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地租合法性的基础上,将地租一律限定在土地粮食总产量的10%。

而在当时的中国大地上,地租的比例,一般为土地粮食总产量的50%。

这一政策推出后,农民率先拥护。

地主少收了租,虽也心中怏怏不乐,但因为毕竟能多少有点收入,所以拿生命为代价,来反抗新政府土地政策的,少之又少。

整个云南社会,就在这种温和的土地政策中,波澜不惊,达到了相对地和谐。

这一限定土地地租的先进措施,就是后来的清政府,也没做到。以至后来,清朝土地兼并加剧,地租负担加重,农民起义再次爆发。

但后来这一政策,在抗日战争期间,却被共产党政权活学活用,演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抗战土地政策。

昨天走过的历史,就是今天最好的老师,此话诚然!

新政府的土地政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卫所土地的“承包制”改革。

以前曾说过,朱元璋老同志在解决土地问题及养兵方式时,曾推出一个“二合一”的方法——卫所制。

在云南这个边疆身份,卫所那是尤其的多,繁星点点、分布广泛。

但和内地一样,卫所发展到后期,完全蜕化为“军官地主”剥削“士兵农民”的隐蔽场所,当年的积极作用变为现在的消极作用。

新政府对卫所的改革,简单明了——“承包”。

具体的做法是:

一、新政府改卫所为营庄,每营庄设管营一人,由原大西军队中的偏裨管理。

二、管营将营庄的土地,承包给原来卫所士兵耕种,耕种的士兵,需交纳土地粮食总产量的50%,作为“承包费用”。

虽然对卫所士兵的剥削,相对比较重,但比起原来含混不清的无偿占有,还是有所降低。所以,士兵种粮的积极性,有所提高。

土地政策之外,新政府的经济改革中,还有对金融和盐课的改革。

金融方面,主要就是用新政府统一铸造的“兴朝铜钱”,代替原来民间私造的贝币。

说来也怪,云南虽然盛产铜,还曾为明朝制造了大量的铜钱,但这些铜钱却大量输往内地使用去了。在云南大量流通的,反而是五花八门的贝币。

贝币的发行,不掌握在国家手里,自然也就谈不上对经济的调控和掌握。

因此,对币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为保证新币铜钱的使用,新政府出台了严厉的法令,规定今后凡在云南境内使用贝币者,一律处之断足或割鼻之刑。

在国家暴力机器的维持下,铜钱得以顺利发行并进入流通领域,云南终于告别了贝币时代,由此活跃了当地的经济,并加强了其与内地的联系。

对盐课的改革,是从井盐生产的“国有化”开始的。

云南盛产井盐,这是当时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但由于井盐的生产,由形形色色的地方豪强霸占着,结果,国家的财政,并末从中沾光获利。

新政府派总兵史文为盐税司,用军队直接进驻盐池,把井盐的生产,直接控制在“国家”的手里。

但对井盐的销售,却向民间开放,规定商人只要向新政府交纳相关费用,即可拿着“收费凭证”,到国家控制的盐场支盐,进行销售。

此举,当年即为新政府的财政,增收了白银十万多两,从而也减轻了其对田赋的单一依靠。在军事方面,新政权在收取全滇之后,分东中西三路向川黔进发。

东路军占领贵州的镇远,中路军攻克雪山关,西路军打到四川的大渡河。

然后,这三路军,把凡是能进入云南的通道,一一卡住,以此向外界摆出一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姿态。

大门关起来后,把士兵由“兽”恢复成“人”的工作,也随之展开。

从四川大屠杀中走出来的士兵,残忍、嗜血、暴戾,成了这个集体共同的特征,杀战俘、杀平民、杀家属,在士兵中屡见不鲜。

要把这些变态的行为,从军中彻底根除,就得先让这些士兵,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在人的改造还原上,新政权是这样做的。

除留一部分士兵在昆明驻守外,其它的各营士兵,都到各州县或各卫所,分营驻扎。

这样做,有解决地方冶安和军粮运输的目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士兵们,能与地方群众融为一体,逐渐习惯正常人的生活。

要让这些士兵恢复“人性”,对其生活的关心,是实在不能成为缺项的工程。

入滇的大西士兵,大部分是拖家带口来的,因此,新政府在解决士兵供应,体现温暖关怀的同时,也把对其家属的生活保障,纳入新政府必须落实的实事之一。

新政府的军队供应条例这样规定:士兵,每人每日支米一大升;家属,三岁以上,每人每月支米一大斗,三岁以下,减半支米。

被服方面,士兵,每人每年发鞋袜一双,大帽一顶,袍子一件;家属,不分大小,每人每年发袍子一件。

在制定周到细致供应条例,并大力执行的同时,严厉的军纪条例,也被制定出来被严格执行了。因为,作为一个正常的士兵,不但要有温饱的生活保障,还应有守法的观念保证。

新制定军纪条例规定:士兵擅取百姓一物或擅杀百姓一人,杀;士兵长官尽不到监管职责的,打八十军棍;百姓财物被士兵抢夺或人被士兵杀死,不举报者,按“包庇罪”处罚。

把施害者和不敢告状的受害者一起处理,这是新政府旷古未有的首创,也是新政府以法冶暴的决心!

一位失手杀人的士兵,马上为这个新军纪条例的普及,做了一次免费的“广而告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在一次军事训练中,一士兵失手,杀死一两岁小孩。

小孩的家长自然不让,于是立刻把状告到这个士兵的长官——杨总兵那里。

杨总兵对案件调查后,做出如下判决:

该土兵因属过失杀人,故予以从轻处罚,责打四十军棍,并赔小孩家长“丧葬费”白银十两。

但该判决,不久就被新政府的“三号首长”刘文秀稽查到了。

勃然大怒的“刘三号”,当时即将此案改判如下:

杀人士兵,不管故意还是过失,立即抓到昆明小西门斩首,斩首后的首级,送至被杀小孩的家乡,进行“展览”。

执法不严的杨总兵,杖罚一百。

这种杀一儆百的办法,迅速在军中产生了“轰动”效应。原来把杀人作为“娱乐项目”的士兵,再也无人,去敢玩这以自己生命为代价的“特种游戏”了!

在军队建设上,新政府有一个高瞻远瞩的作法——“客土混编,多族合一”。

客:即远到而来的大西军;土:即当地的滇军,这滇军里面,既有整编的土司军队,也有后来招募的少数民族士兵。

为能恢复中原,以及获得当地土司、少数民族的支持,新政府在吸纳云南各地土司,到军中任职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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