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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费城风云-第8部分

小说: 费城风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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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力。

真正有说服力的,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梅森所做的辩护。汉密尔顿虽然也是纽约的代表,却和兰欣、雅茨完全对立。他为制宪会议辩护的理论依据,可谓“目的高于手段论”。6月18日,汉密尔顿在发言中说,各邦派我们到这里来,是指望我们能把合众国带出困境。如果仅仅因为弄不清楚我们的权限,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机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绝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为手段牺牲目的了。也就是说,各邦的授权固然重要,授权的目的却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这当然十分在理。

麦迪逊的发言则更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这个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你是把《邦联条例》看作契约呢,还是看作条约?如果看作契约(即国内全体公民的全民公约),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签订新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邦就范的条款,而违背《邦联条例》的例子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根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邦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第二节)。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邦联吗?你们不是说《邦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头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

佩特森当然无言以对。只有兰欣在6月20日重提会议无权制宪的旧话。于是梅森(弗吉尼亚)毫不客气地说,没想到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拿这种观点来胡搅蛮缠!老实说,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事实上,在国家出现危机的时候,只有突破授权才有出路。想当年,我们和英国谈判时,正是因为谈判代表大胆突破了邦联议会目光短浅的桎梏,才为国家赢得了体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为比铜像还要经久的纪念碑。这意思也很清楚:制宪和独立一样,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么婆婆妈妈。什么授权不授权,在革命时期和紧要关头,授权也是可以突破的!

这种说法,佩特森、兰欣他们还会同意吗?恐怕不会。

其实,这是一场没有结论的辩论。大会和委员会都没有对会议的性质问题进行表决。做结论的是会议的实践。随着会议朝既定目标前进,一个新的条例便逐渐浮出水面。当它最后终于成形时,谁都明白,这就是一部宪法。

至于授权问题,麦迪逊们采取了一个高明的(也可以说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义”。《邦联宪法》的序言这样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而《邦联条例》的序言则是: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之邦联合永久联合条例

这就很清楚了:《邦联条例》是各邦授权,《联邦宪法》确实人民授权。或者说,制定《邦联条例》的13个邦,制定《联邦宪法》的是“美利坚人民”。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邦联和《邦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性质的转换。

二 谁来批准宪法

制定宪法的既然是“人民”,那么,有权批准宪法的当然也就同样只能是“人民”。这也是麦迪逊他们早就想好的。在他们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中,就明确规定“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实为新的《联邦宪法》)应有“人民代表大会”(convention)批准。这个“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咱们中国的人大。它是专门为批准宪法(包括批准本邦宪法和联邦宪法)召开的,因此也可以译为“制宪会议”(本次费城会议的英文名称就是convention)。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任命的,将来批准宪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则应由人民直接选举。会议的方式,可以是全国的代表集中起来开会,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会分别讨论。总之,批准宪法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各邦制宪会议,不是各邦的议会。

这一提案同样遭到反对改变会议性质和反对建立全国政府的人的反对。6月5日,当会议讨论到这一条款时,康涅狄格的谢尔曼立即表示:这种由全民批准的程序没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联条例已经规定,更改条例只要取得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批准就行,交由人民批准是多此一举。

这道理当然谁都明白。但问题是,麦迪逊他们的目的是制定宪法,而不是修改条例,岂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按照条例的规定“除非取得邦联大会同意,并在事后得到各邦议会确认,任何时候不得对邦联条例作任何修改”。这其实等于说,邦联条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说重新制宪了。所以麦迪逊回应说,邦联条例在这方面本来就有问题,弄得许多邦的议会动不动就以不批准相要挟。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金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各邦议会在批准过程中是权力的失去者,他们怎么会赞成?也就只好另想办法。

所谓“另外的方法”在后来的讨论中成熟了,这就是,将新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人民选举。那么,这个各邦议会批准又有什么不同呢?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选举的,难道各邦议会的议员不是?当然也是。不过,邦议员虽然也有人民选举u,邦议会却只代表各邦的利益,并不代表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也不代表全体“美国人民”。换句话说,制宪会议代表和参众两院议员,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样的。各邦议员和各邦议会代表的是“邦权”,各邦代表和代表大会代表的是“民权”。所以,哪怕最后各邦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就是他们参众两院的那些人,这会议也得叫“制宪会议”或“代表大会”,不能叫“各邦议会”。

看来,不但我们中国人重视正名,美国人也不马虎。不敢马虎的原因,是他们特别看重授权,尤其是立法的授权。在他们那里,授权人的地位,是要高于受权者的。在所有的授权人当中,又以人民的地位为最高。如果新宪法由各邦议会批准,就意味着各邦议会是授权人。这样一来,联邦宪法就无法高于各邦宪法,全国政府也无法高于各邦政府。因为各邦宪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权的。人民授权各邦,各邦授权全国。如此说来,联邦宪法和全国政府岂不是变成“孙子”了?这当然是和制宪的初衷相去甚远(关于这一点,麦迪逊在6月19日的发言中有所阐述)。显然,唯一的办法,就是新宪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权,而且必须用“合众国人民”这样一个集体的名义。也就是说,未来的新宪法和新政府,只有当其授权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众国人民时,才能高于各邦人民授权的邦宪法和邦政府。

这就必然要遭到极力维护各邦主权的那些“邦权主义者”的抵制。如果说,6月5日谢尔曼的话说得还算比较委婉(没有必要),那么,6月20日兰欣发言时就不很客气。兰欣先生的发言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里,和自己的邦息息相关的。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人民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1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13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强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全国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马丁说,当年脱离英国时,美利坚人民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国家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13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一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安全,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境地,而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辞穷了。他们也做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13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5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有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2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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