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电子书 > 历史军事电子书 > 费城风云 >

第2部分

费城风云-第2部分

小说: 费城风云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三类叫“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他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1636年,一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在罗杰。威廉斯的带领下,脱离马萨诸塞湾公司,来到罗德岛,按照居民之间自己的约法,建立了一个自治区。后来又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自治。1639年康涅狄格河畔的一些城镇(如哈特福德、温莎、韦瑟斯菲尔德等)的居民联合来签订“基本盟约”,建立了第二个“契约殖民地” ,而且也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了自治。

很清楚,这三类殖民地的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即便同一类殖民地,南方和北方也大相径庭。如果既不同类,又一南一北,那差别就更大了。比如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都是靠盟誓或契约来管理的,南卡罗来纳却把所有的诉讼程序都交给一位“宪兵司令”,佐治亚则连地里种什么庄稼都要有官方说了算。实际上独立战争之前,这13个殖民地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南北之间更是“老死不相往来”。

显然,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何况大英帝国对它们也一直实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也就是说,他们不想我们春秋战国时期的那些诸侯一样,上面还有一个“天下共主”。或者说,虽然有,但远在天边。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帐的。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很艰难,这是原因之一。

这就为他们的联合摄制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但在一开始,他们的联合却是因为迫不得已。事实上,如果不是因为要从英国独立出来,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人民很可能会关起门来各人自己过日子,继续“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英国人促成了他们的联合。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5个法令,规定受殖民地人民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等等,等等。

这当然让人无法忍受。对于那些具有独立思想和民主意识,视自'文'由为生命的'人'人来说,就更'书'是忍无可'屋'忍。要知道,许多人之所以远离家乡,来到这蛮荒大陆上作一个乡巴佬,就是为了独立和自由。想想马萨诸塞就知道。1620年,最早的一批英国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轮船来到这里时,他们一共是102人。但仅仅一个冬天的寒风,就带走了58条生命。可是,第二年春天,当五月花号轮船再次来到这里的时候,船长惊诧地发现,居然没有一个人肯和他一起回到“文明”的英国,而宁愿留在这里作垂死挣扎。这可真是“不自由,毋宁死”。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尽管马萨诸塞并不是北美大地上第一个殖民地(第一个是弗吉尼亚),美国人还是要把乘五月花号轮船来到这得的那些人视为自己的精神先驱。同样,1787年制宪会议在5月30日选举全体委员会时,49岁的那撒尼尔。戈汉姆以很高的票数当选主席,也很可能因为他是马萨诸塞人。

总之,尽管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原因,各有各的想法,“独立”二字还是把他们联合起来了。1774年9月5日,13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在宾西法尼亚的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会议通过《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那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他们决定拿起武器争取自由。1775年4月19日,战争首先在最具有自由思想和独立意识的马萨诸塞打响(具体地点是在列克星顿和康科德)。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开始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其实殖民地人民早就对英国不满了。他们向英国纳税,议会里却没有他们的席位。我们知道,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运转的,官员也是由纳税人的钱供养的。英国政府大把地花着北美殖民地纳税人的钱,却不允许他们派出自己的代表,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因此,早在1765年,就有过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正式那个最不安分守己的马萨诸塞倡议召开的,地点是在纽约。有9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而且,这个女士在或则次大会上产生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下好了,这些英属殖民地人民既然与英格兰或者约克郡不再相干,那就决不会只是揭竿而起打他一仗就算完事得。

事实上,第二届“大陆会议”还做了三间极其重要的事情:一是发表《独立宣言》;二是制定《邦联条例》;三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号召各殖民地人民制定宪法,并依法建立“能够保护其选民之幸福与安全的”新政府。1776年5月10日,该方案在会上通过。同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次年11月15日,又通过了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全面生效(马里兰最后一个批准)。这个条例宣布,13个殖民地将永久性地联合起来,并享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和称号——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14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以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便欢天喜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会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正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 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为“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处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处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 (United States)既不是州联体,又不是“联合国”。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只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一下。

前面讲过,独立战争之前现在叫做“美国”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1754年的6月有7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原因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造成的威胁。虽说这只是一次临时的动议,却也开始了他们的联合。11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会上提出了“美利坚人”的概念。这就有了一个笼而统之的“美利坚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时,事情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colonies,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联合殖民地”,一个美利坚人的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of 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 State of 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s,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使他们的联合体(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s,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s)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 (United States)。不过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和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s成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邦之联合”,而非“联合之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