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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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时,一号囚犯——记者们在其报道中这样称呼——鲁比克斯仍被选为拉脱维亚共和国第五届议会议员。我想告诉读者的是,第一届至第四届的议会选举是在1922—1931年期间进行的,在乌尔马尼斯独裁统治时期没有进行过选举,而1940年选举的议会被今天的当局视为非法,就像后来的拉脱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一样。就这样,一位由人民选举的议会议员,在其履职期间却从未在议会大厅出席过会议,而是坐到了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大厅里。
1996年 5月,囚徒鲁比克斯表示同意作为“拉脱维亚社会党”和“权利平等”运动的候选人,参加国家总统竞选。国家宪法对总统候选人没有什么限制,除了年龄不应该小于 40岁而外。这样说来,鲁比克斯完全有权竞选这个职务。
正如可以预料的那样,鲁比克斯的这一步棋在执政当局和议会的极右派议员中引起了恐慌,必须紧急制定关于国家总统选举的法案。激进民族主义分子坚持迅速审议并立即实施该法案。在他们提交的法案中,明显针对鲁比克斯进行了限制。其中竟可以看到“在监狱服刑”以及“1990年1月13日以后在苏联共产党和拉脱维亚共产党内的作用”等字样。法案送交议会主席团时,立刻被称做“反鲁比克斯法”。带着这些字眼的法律于1996年6月13日得以通过。
鲁比克斯在监狱服刑期间,尤其在组建总统竞选班子阶段,为他请求赦免的信件纷至沓来。1996年3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也向拉脱维亚总统发出呼吁。过了两天,即3月24日,欧盟议会的议员们也向拉脱维亚总统发来信函。在致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乌里马尼斯呼吁书上签字的有乌克兰(奥连尼克等人)、俄罗斯(格洛托夫、扎索霍夫、阿卜杜拉季波夫、久加诺夫、日里诺夫斯基)以及希腊、塞浦路斯、意大利、法国的欧盟议会成员。
赦免问题一直拖了很久,被专门设置的障碍卡住了。那些决定一号政治犯命运的人,他们非常清楚,决不能在选举之前把他放出来。我想引用鲁比克斯本人在《用鲜花投票……》一书中的话告诉大家:
拉脱维亚总统贡吉斯?乌里马尼斯根本没有对赦免拉脱维亚共产党领袖阿尔弗雷德?鲁比克斯的问题进行过审议……
赦免部门不会向总统提交审议鲁比克斯的材料,因为犯人本人拒绝赦免。
虽然鲁比克斯本人没有提交过请求赦免的申请,可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明过自己的立场,媒体对此也有过报道……
赦免部门共收到7份请求赦免鲁比克斯的申请。他的母亲、拉脱维亚议会的9名议员、欧盟议会的议员、里加杜马议员小组和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都曾请求过赦免鲁比克斯。
还收到过一份由32名普通百姓联署的申请。拉脱维亚议会前议员拉里莎?拉维娜和菲利普?斯特罗加诺夫也提交了申请。
1997年 11月 12日,国家杜马中散发了鲁比克斯给国家杜马主席谢列兹尼奥夫的呼吁书。我想引用其中的几句话:
我坚信,是俄罗斯国家杜马对我命运的关心才促使我获得假释,让我在狱中度过了 6年 2个月零 12天之后获得了自由。
祝愿你们,亲爱的同志们和朋友们,在工作中获得成就,祝俄罗斯的劳动人民幸福安康。顺致敬意。前政治犯鲁比克斯。
鲁比克斯虽然坐过牢,但并没有被打垮。在一次采访中他说:“我不怕,我对未来充满信心。”这就是鲁比克斯事件的整个经过。
1999年2月16日,里加市区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塔吉亚娜?阿尔卡基耶夫娜?日达诺克的里加杜马代表资格的合法性问题。日达诺克是一位人权保护者,政治组织“法律平等”的领袖,不仅在拉脱维亚,而且在国外也广为人知。法院满足了拉脱维亚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的诉讼要求,认定日达诺克由于在1990年1月 13日以后仍然是该共和国的共产党党员,因此针对原先该党党员所作的政治限制仍适用于她。
1997年里加杜马选举前夕,日达诺克发表声明指出,她是1991年9月10日以前的拉脱维亚共产党员,当时党的活动已被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下令停止。但在当时的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她的里加杜马议员的被选举权提出过异议。
针对“法律平等”政治组织的里加杜马议员日达诺克受到拉脱维亚司法迫害一事,俄罗斯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拉脱维亚共和国当局对她的迫害,与她所从事的首先旨在反对侵犯以拉脱维亚为定居点的俄罗斯同胞的政治、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保护活动直接相关。这种活动正是由于拉脱维亚当局不断加剧语言、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政策,企图对二战的结论翻案而引起的。1998年末至1999年初,日达诺克在巴黎和布鲁塞尔的国际论坛上为维护定居在立陶宛境内操本族语言的俄罗斯居民的合法权利而发表演说,此后不久就遭到了司法迫害。
国家杜马对日达诺克的判决根据表示怀疑,指出拉脱维亚共和国的选举法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矛盾。该公约规定,不得无端限制每个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护法机构还破坏了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保护公约。国家杜马呼吁国际社会在日达诺克的问题上,不要忽视拉脱维亚共和国当局破坏与人权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要求拉脱维亚领导者立即停止对里加杜马议员、“法律平等”政治组织领导人的司法迫害。
1999年 12月 15日,拉脱维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不顾舆论反对,批准了里加区级法院当年2月16日的判决。2000年2月拉脱维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驳回了相关的上诉。这样一来,该案件的国内审理程序全部结束。日达诺克不仅被剥夺了代表权,还被没收了所有财产。
拉脱维亚人权委员会准备向欧洲法庭上诉。该社会组织认为,这是对著名人权保护者日达诺克的迫害,是当地激进民族主义分子所代表的政府机构清除政敌的危险事例。2000年2月 23日,日达诺克。案的材料被提交给欧洲议会安全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斯图鲁。
为了强调拉脱维亚当局对持不同政见者和政敌的态度,以及它如何利用法庭达到反民主目的手段,我想援引出生并生活在拉脱维亚的俄罗斯公民弗拉季米尔?斯米尔诺夫几年前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时的一篇报道,标题叫做《我曾蹲过拉脱维亚四座监狱》。
1992年初,在斯米尔诺夫倡议下,成立了俄罗斯公民联合会,其任务非常明确——维护拉脱维亚境内俄罗斯人的权利。拉脱维亚当局强烈反对该社会团体,指控其成员是沙文主义者,“莫斯科的爪牙”。俄罗斯公民联合会曾为俄罗斯在拉脱维亚开设大使馆进行过不懈的努力。
“好不容易等到了这一天,”斯米尔诺夫说。“俄罗斯大使亚历山大?兰尼赫终于来到了拉脱维亚。可他却回避我们,好像在躲避惹人厌恶的苍蝇。他更愿意骑骑马,参加啤酒狂欢节,过上流社会的生活。我们这些俄罗斯公民甚至不得不在里加的俄罗斯大使馆设纠察线,才能堵到他(真可耻!)。这引起了拉脱维亚报纸的幸灾乐祸。”
1995年斯米尔诺夫由于一场事先安排的挑衅而被捕——喝醉酒的警察侮辱他的妻子,把她的手臂扭脱了臼,还给她戴上手铐。斯米尔诺夫像任何正常的丈夫一样,开始保护自己的妻子,他扑向施暴者,把他们赶跑,然后自己躲了起来。过了四个月,斯米尔诺夫在父亲的葬礼上被捕。他由于袭击警察而被判处3年监禁。
斯米尔诺夫在拉脱维亚的四座监狱里受尽了精神折磨,但保全了生命。他给总检察长写申请,要求把他这个俄罗斯公民引渡到俄罗斯。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1997年12月,他被专人押解到普斯科夫。
斯米尔诺夫被问及:俄罗斯护法机构是否也会这样干?他回答:
我想不会。这是拉脱维亚的特点。1991年8月事件时,他们已经用过这种手段。当时他们侮辱里加特警队军官的妻子,也是用这种手段挑起了冲突。
我想,俄罗斯的护法机构与他们完全不同,也干不出这种卑鄙的勾当。不仅俄罗斯不会,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都不会这样做。只有拉脱维亚才干得出来。因为那里仇视人类的思想体系已经被提升到国策的高度。
采访结束时,向他提了个问题:“难道俄罗斯这种腐败还少吗?”他给了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回答:
非常多。但是,首先,俄罗斯没有国家级的民族主义,这可是一个火药桶;其次,俄罗斯是一个大海洋,大海洋能够稀释污水。而拉脱维亚只是一个小水塘,小水塘很快就会变成臭水坑。
我在本书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一章中提到过两位优秀人士的命运。1994年 1月,在苏联的毁灭者之一舒什凯维奇和西方特工的协助下,拥护苏联共产党的立陶宛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米科拉斯?布罗卡维丘斯和中央委员会意识形态部部长尤奥扎斯?叶尔马拉维丘斯从明斯克被强行带走。1月15日,他们被送进卢基什克隔离审查。审查持续了约3年,直到1996年10月才开庭。调查材料共计350卷,登记的受害者达数百人。对他们提起的公诉要求长期剥夺他们的自由,甚至要处以“极刑”。在对他们进行评价之前,应该看看主要问题——指控布罗卡维丘斯及其同志于1991年1月在立陶宛阴谋夺权的罪名是否成立。
立陶宛共和国当局在其行动中依据的是“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已经成为独立国家”这一虚构的前提条件,而不是1991年9月6日戈尔巴乔夫代表政府签署的允许立陶宛共和国独立的文件。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宣布“恢复立陶宛国家独立,在共和国全境废除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苏联宪法”,之后,读者还会记得,紧接着便是一系列的苏联总统令,宣布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所有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单方决议法律上一律无效。
1990年—1991年上半年,苏联公民护照在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还是有效的,所有持该护照的人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苏联公民。需要指出的是,在审查期间,无论是布罗卡维丘斯,还是上述“案件”的其他被告人,都不能对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出现的政治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及其后果承担个人责任。
对布罗卡维丘斯提起公诉的依据,是立陶宛共和国刑法中的一系列条款,而且主要是“建立反国家组织并积极参与其活动”的条款。“反国家组织”的说法居然还适用于1991年8月22日前作为苏联共产党下属组织进行合法活动的立陶宛共产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切岂不是荒唐!不但如此,1990年10月4日,立陶宛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还通过了对立陶宛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的专项法律,换句话说,在此期间通过的法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的,因为当时在全国境内,包括在当时加入苏联的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有法律效力的是《国务罪刑事责任法》。单独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无权对这部全苏刑法规定进行修正、补充或取消其效力。
1996年,即在庭审开始那年的12月,俄罗斯媒体上刊登了一份俄联邦法学界针对布罗卡维丘斯、叶尔马拉维丘斯等人被立陶宛共和国法庭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的“起诉书结论”提出的意见书。
我应该向读者表示歉意,因为我要用较大篇幅来引用此文件中的一个部分。但这是个原则问题:立陶宛当局究竟有没有权审判这些人?请看:
多卷本起诉书的目的是要让舆论界相信,立陶宛共产党是为了外国的利益而从事破坏活动的组织,所以其领袖理应受到指控。为此,起诉书引用了几十个“证据”,主要是立陶宛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呼吁书。
既然这样,按照起诉书结论的逻辑,布拉扎乌斯卡斯总统也应该被认定是外国间谍,因为他也曾领导过共和国的党组织。
当局无视政治党派的宪法地位,将党派成员当成罪犯起诉,本身就是对共和国宪法的破坏。
刑法不具追溯效力,不允许加重处罚,或另外规定新的处罚,这些原则都是举世公认的原则。但立陶宛当局却拒不接受这些原则,对从前合法履行职能的人员进行迫害,这是对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的破坏。因为按照该条款,根据行为发生期间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并不能认定此种作为或不作为是犯罪,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起诉书结论强调,在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