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选-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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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也都有正确记录。其中虽多曲笔讳饰,而史料价值仍较一般记载为高。特别是清修《明史》,涉及清朝祖先的事都隐讳不言,但《明实录》记载边疆少数民族,据事直书,就材料真实性说,实比较《明史》为胜。但是由于实录系官修“编年史长编”,必然带来不少的缺陷。所以利用实录作为史料,必须审慎鉴别。
明历朝实录纂成后,除正副两写本藏在宫禁外,向无刻本。现在通行本是一九三○年用江苏国学图书馆传钞本影印的,共五百册;但其中缺《熹宗实录》天启四年十二卷,六年四月一卷,仍不是全帙。
《作铁榜申诫公侯》选自《太祖洪武实录》卷七四。朱元璋自号吴王前,便已发生统治集团人物纵容豪奴破坏法纪、鱼肉平民的情况。明朝建立后,这类问题越发严重,以至迅速危机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朱元璋不得不制定特殊法律实行约束,这就是著名的《铁榜》。
选文:
1、串讲
2、重点词句:累宥不悛 铁券 免死一次 虚钱实契 住支俸给 投献
3、翻译
《明实录·作铁榜申诫公侯》译文
(洪武五月六月三十日)铸造铁榜告诫国公列侯。榜文说:
我观看过去史书中的帝王本纪和功臣列传,结果发现:有的君主爱护体恤功臣的心意,有始无终,致使忠良辅臣不免遭受杀身灭门的大祸,实在值得怜悯啊!偶或也有耳聪目明的圣主,对待功臣的一片心意,光明皎洁得如同日月,奸臣不能从中挑拨离间,因而君臣能够和睦相处,一直到度完一生。这在国家方面,有安如盤石的结果;在功臣方面,有世代享受富贵的好处。我对此非常羡慕。也有明智的君主,本想保全功臣,情意十分恳切,无奈跋扈成性的大臣,依仗自己有功,屡屡犯下过恶,经过多次宽恕,仍不改悔,不得已才把他处死。这是臣下自取祸殃啊!
还有其他的情况:君主具备宽厚仁义的德性,功臣怀有忠诚善良的心地,然而他们各自缺乏察辨判断而互有误解,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功臣家奴倚仗主人权势,欺压良善,而功臣却不能明察家奴的所作所为,致使他们胡作非为。司法部门对他们依法惩办,立案定罪,奏报朝廷。这在忠良大臣来说,必定不会指使家奴这么干,只是家奴擅自犯下的罪过。可君主却不能体察大臣的本心,认为是大臣指使干的。这样一认为,姑息大臣有功、免罪而罢官的处理方式就产生了,略微警告功臣家奴的处理方式也出现了,但却不向功臣明明白白地告诉他家家奴所犯下的罪恶,含忍太过份。等到司法部门屡屡奏报这家家奴犯法,就怀疑大臣欺骗蒙蔽君主,一旦不宽容,马上就加以残害,这是君主昏昧不明所造成的。反过来,当时功臣尽管怀有忠诚善良的心地,却不能约束督察自家的下属,一有朝廷怪罪下来,就抱怨君主,这是为什么呢?这也是因为家奴这类人,在外面干坏事,回来却说办好事。而大臣在朝廷料理政务,或者作为元老退休在家,加上小人阿谀奉承,极少能够劝谏,所以就听之任之了。等到家奴犯罪,司法部门收执讯问,君主命令处死大臣家奴,而大臣却不理解君主保全自己的心意,随即产生疑虑怨恨,以至恶果牵连到自己身上,这种现象往往存在。还有的是天子追念功臣的功劳,免掉家奴的罪过,而家奴回来后却禀告大臣说:“君主不能容纳您,所以就编造罪名来查办奴才等人罢了。”大臣一时听信,不亲自加以明察,认为必定如此,于是产生猜疑,导致身遭极刑,这是大臣不能约束督察自家下属的过错。以上列举的情况,可以说君臣两方面都做得不对了。
我从平民崛起,仰赖众位大臣效力,平定天下。过去已经论功行赏,封为国公列侯,赐予丹书铁券,发给优厚俸禄,让子孙相传,共享太平。但我还担心公侯家中的奴仆各色人等,一向沾染恶劣的习气,冒犯国家的法典。现通过铁榜申明律令。
我明白地告知众卿等人,除亲属犯罪另议处罚办法外,只要奴仆一犯法,马上就查办,但对你们并不追究责任。如果敢有倚仗功劳藏匿罪犯的,就按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你们各自应该谨慎守护好自身,对亲属奴仆严加管教,以求符合我保全功臣、善始善终的心意。为此有九条规定:
其一,凡是京师和外地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以及总旗、小旗等军官,不许私自接受公侯赠送的金银布帛或衣服钱物。首次接受的,杖责一百下,发配海南充军。第二次还接受的,处死。公侯赠送礼物的,初次违犯和再次违犯,都免予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违犯,就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奉命征讨,无论赠送者还是领受者,都不在这条限令之内。
其二,凡是公侯等官员,不是遵奉朝廷特殊旨令,不许擅自役使官军。违犯这条规定的,初次犯、二次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犯,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官军中敢有随便就听从役使的,杖责一百下,发配海南充军。
其三,凡是公侯之家强行霸占官府或平民所拥有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苇荡以及金银铜场、冶炼作坊的,初次犯、二次犯,免予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犯,就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
其四,凡是京师和外地各个卫所的官军,不是在出征时,不许擅自在公侯门前侍立,听候差遣。违犯这条规定的,杖责一百下,发配到烟瘴边地充军。
其五,凡是功臣家中负责管理庄田的人,不许仗势在乡里欺压殴打平民。违犯这条规定的,刺面、割鼻,把家产登记没收,入充官府。妻儿老小都迁徙安置到南宁。其余帮凶,各杖责一百下,连同妻儿老小全都发配到南宁充军。
其六,凡是功臣家中的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等,仗势欺凌乡民,侵占抢夺乡民田产财物的,都按照国家倚势欺殴人民律,处以死刑。
其七,凡是功臣之家,除去赐定仪仗户以及佃田人户已向官府申报户口、记录在册的以外,其他人胆敢私自托身公侯门下,逃避差徭的,杀头。
其八,凡是公侯之家倚仗权势,欺压良善,强迫民户定立卖田契约,实际上分文不给,侵占抢夺他人田地、房屋和牲畜的,初次违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二次违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还违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又犯,与百姓同罪。
其九,凡是功臣之家,不许暗自接受民户的田地以及朦胧投献物业。违犯这条规定的,初次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二次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还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又犯,则与百姓同罪。
思考题:
1、根据本文分析明初出现的各种土地问题。
2、根据本文分析明初出现的各种土地问题
3、《明实录》铁榜“铁”在何处?
参考书:
1、吴晗《朱元璋传》,三联书店1965年版。
2、汤纲、南炳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二十五、《明儒学案》
重点:
学案体史作的兴起。
难点:
黄宗羲的思想特点。
解题:
《明儒学案》,明末清初黄宗羲撰,共六十二卷,是综述明代学术思想史的专书。
黄宗羲搜集各家文集语录,分总别派,撰成本书。卷首列《师说》,上起明初方孝孺,下止明末许孚远,评介了明朝二十五人的思想要点和行为得失,实为说明全书的断案标准。接着区分门户,按出现早晚,列十九学案,以王学为中心,开始叙述王学的先驱和朱学的传人,立崇仁(吴与弼)、白沙(陈献章)、河东(薛瑄)、三原(王恕)等四学案,计九卷;继以姚江学案为首,以三十三卷篇幅述评王守仁的学术思想及王学的传播和分派;再立诸儒学案十五卷,分叙摇摆于程朱和陆王之间的学者,而以个人为主;最后立东林、蕺山两学案,计五卷,表彰与宦官斗争的东林“清议”,以及作者的本师、以身殉明的刘宗周。每介绍一学派,先叙它的渊源流别,概括要旨,然后列举该派代表人物,各立小传,略述一生经历,择录重要言论,提示学术思想特点而加以评论。
本书将搜集到的有关明代三百年学术流派的材料进行分类排比。由于系统比较清楚,结构比较严密,纲目和主次的关系处理得很有逻辑性,在材料的整理上高过了前人;同时,作者对各派原著都做过直接研究,因为叙述各派学术思想,简明扼要,选材比较精审而有代表性。作者处理材料的态度也相当严肃。他的见解倾向于王学,但书中对程朱的拥护者时有好评,对包括王守仁在内的王学各派也时有非难。书中不仅介绍受到明朝统治者尊奉的正统派名儒,而且很注意下层社会的思想家,例如对灶丁出身的王艮、樵夫出身的朱恕、陶匠出身的韩乐吾、农民出身的夏叟等人,并未因为他们的学术思想被正统派目为邪说而忽视。这就使读者在了解整个明代学术思想演变发展的时候,可以少点门户之见。也正因为这样,本书才能成为后人研究明代学术思想的一部最重要的史籍。
《明儒学案》的写作,始于清康熙八年(一六六九),完成于康熙十五年,前后历时八年。本书版本有:一、乾隆四年郑氏二老阁本;二、《四库全书》本;三、《四部备要》本;四、世界书局《四朝学案》本(附有人名索引)。
《明儒学案·凡例》,叙述本书大旨和编写体例。但作者显然认为,读者所需要的,不应该只是书中的具体内容,而应该从中学到做学问的切实功夫。《凡例》强调对前人贵在抓住其学说要领,对自己则贵在独立思考而求创见,这就使它不同于那种八股式的例言。
一、学案体史书的特征和来历
学案体是专门记述学术思想史的一种体裁,采用这种体裁撰写的史书,叫作学案体史书。学案体史书一方面特别重视学术流派的划分和师弟子的传承关系,另一方面注意凸现学者本人的概况和独特之处,一般包括学者传记、言行录、著作摘要、他人评论等。
在学案体史书正式形成之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学术史著述。
一是汇编在诸子自家著作中的专题论文,如《庄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韩非子·显学》、《吕氏春秋·序意》等,这些专题论文评述各派学说的异同短长,可以视之为学术史的原始状态。
二是纪传体正史中的有关传论,如《史记》中的《孔子世家》、《仲尼弟子列传》、《老子韩非列传》,《汉书》中的《儒林传》等。这些传记记载思想家、经学家的生平事迹和学术贡献,可以视之为学术史的初级形态。
三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藏书目录、史志目录和私人藏书目录。例如刘歆《七略》、《隋书·经籍志》、晁公武《郡斋读书志》等,这些目录专书不仅登载各个领域的古今图书,而是运用总序、大序和小序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可以视之为学术史的渐进现象。
四是南宋以后陆续出现的理学史专著,例如朱熹的《伊洛渊源录》、明末周汝登的《圣学宗传》、孙奇逢的《理学宗传》等,这些理学史专著记载本学派的传授系统和学说宗旨,可以视之为学术史的独立形态。步入独立形态的宋明理学史专著,分门立户,各有遗漏,甚或驳杂不纯,还有待于彻底改进、全面提高,而完成这一使命的,正是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之一、浙东史学领袖黄宗羲。黄氏以《明儒学案》凌空而起,标志着古代学术史已由独立形态跨入了完备形态。
二、《明儒学案》的独到之处
《明儒学案》六十二卷,由黄宗羲在康熙十五年(1676)完成,既是一部明代学术思想史,又是学案体史书的开山之作,这部开山之作的独到之处在于:
(甲)体例严密明晰、别开生面,从全书结构看,按照学术宗旨和传授系统,对明朝二百多名学者分宗别派,予以通体组织。首先以《师说》开篇,评价明初至明末二十五名学派创始人或先驱者的思想要点和行为得失,构成全书总论。总论之下,分立十九学案,按三个时期、四大部分来安排。初期第一部分共立四学案,首列传授程朱之学的《崇仁》(吴与弼)、《河东》(薛瑄)两学案,《河东学案》之后,附列别派的《三原学案》(王恕),再以另成一支的方式重列传授陆九渊之学的《白沙学案》(陈献章)。
中期第二部分共立十学案,以姚江(王守仁)为主,以王氏心学的分支或别派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