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作者:[法]笛卡尔++译者:庞景仁-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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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在于某一种内在的光明,用这个光明,上帝超自然地照亮了我们之后,我们就有
了一种可靠的信念,相信要我们去信仰的东西是他所启示的,而他完全不可能撒谎欺骗
我们,这就比其他一切自然的光明更可靠,经常由于恩宠的光明而甚至更明显。
当然,土耳其人和其他一些不信基督教的人,当他们不接受基督教时,并不是因为
不愿信仰模糊不清的东西由于这些东西是模糊不清的原故而犯罪;他们犯罪是由于他们
拒绝从内部告知他们的那种圣宠,或者由于他们在别的事情上犯了罪,不配享受这种恩
宠。我敢说,一个不信基督教的人,他被排除于享受任何超自然的圣宠之外,并且完全
不知道我们这些基督教徒所信仰的那些东西是上帝所启示的,可是,由于受到某些错误
推理的引导,他也会信仰和我们所信仰的同样的那些东西,而那些东西对他来说是模糊
不清的;虽然如此,这个不信基督教的人并不会因此就是基督教的信徒,而不如说他之
所以犯罪是由于他没有很好地使用他的理性。
关于这一点,我想任何一个正统的神学家也决不会有别的意见;读过我的《沉思集》
的人们也没有理由相信我没有认识这种超自然的光明,因为,在第四个沉思里,在那里
我仔细地追求了错误的原因,我特别用下面的词句说过:它(超自然的光明)支配我们
思想的内部去愿望,可是它并不减少自由。
再说,我在这里请你们回忆一下,关于意志所能包括的东西,我一向是在日常生活
和真理的思考之间做非常严格的区别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决不认为应该只有按
照我们认识得非常清楚、分明的事情才能做,相反,我主张甚至用不着总是等待很有可
能的事物,而是有时必须在许多完全不认识和不可靠的事物中选择一个并且决定下来,
在这以后,就如同是由于一些可靠的和非常明显的理由而选择出来的那样坚持下去(只
要我们看不到相反的理由),就象我已经在《谈方法》一书第26页①中解释过的那样。
不过在那里谈的仅仅是对真理的思考。有谁否认过,在模糊不清的、没有被清楚认识的
事物上不应该去下判断?然而,我的《沉思集》一书的唯一目的只是思考真理,这不但
是由这些沉思自身可以足够清楚地认出,而且我还在第一个沉思的末尾说得很明白:
我在这上面不能使用太多的不信任,因为我对待的不是日常生活,而仅仅是对真理
的追求。 ①“第26页”,法文第二版缺。
第六点,在你们批评我谱之于形式〔逻辑〕的一个三段论式中得出的结论的地方,
似乎是你们自己在这个形式〔逻辑〕上弄错了;因为,为了得出你们所要的结论,大前
提应该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
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这个东西的本性。这样一来,这个大前提除了无用的、
多余的重复以外,没有包含什么东西。可是我的论据的大前提是这样的:凡是我们清楚、
分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的东西,都能真正不错地被说成或者被肯定为是属于
这个东西的。这就是说,如果“是动物”属于人的本质或属于人的本性,那么可以肯定
人是动物;如果三角之和和等于二直角属于直角三角形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直角三
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如果存在属于上帝的本性,那么就可以肯定上帝存在,等等。
小前提是这样的:而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本性的。从这里显然必须得出象我所说的那样的
结论,即:所以我们可以真正不错地肯定说上帝存在,而不是象你们所想的那样:所以
我们可以真正不错地肯定说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本性的。
从而,为了使用你们接着提出的例外,你们本来应该否认大前提,说我们清楚、分
明地领会为属于什么东西的本性,不能因此就被说成是或被肯定是属于这个东西,除非
是它的本性是可能的,或者不矛盾。不过,我请你们看一看这个例外的缺点。因为,要
么是你们用可能这个词,象一般人所做的那样,指的是凡是与人类思想不相矛盾的东西,
在这种意义上,上帝的本性,按照我所描写的方式来说,显然是可能的,因为在上帝的
本性身上,除了我们清楚、分明地领会为应该属于它的东西以外,我并没有假定什么东
西,这样我就没有假定什么与思想或人类概念相矛盾的东西;要么是你们假想出什么其
他的可能性,从对象本身那方面来说,这种可能性如果与前一种可能性相矛盾,就决不
能被人类理智所认识,从而它就和否定人的认识中的其他一切东西一样,没有什么力量
来迫使我们去否定上帝的本性或者上帝的存在。因为,如果把上帝的本性是可能的这件
事加以否定,达虽然从概念或从思想方面来说没有什么不可能,可是相反,凡是包含在
上帝本性的这个概念里的东西都是如此地互相衔接,以致如果说其中有某一个不属于上
帝的本性,这对我们来说似乎是矛盾的;因此,如果上帝的本性是可能的这件事可以去
否定,那么同样道理,也可以去否定一个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可能的,或者现
实在思维的人存在是可能的;尤有甚者,人们甚至可以否定凡是我们由感觉知觉到的一
切东西都是真的。那样一来,人类的一切知识都将既无丝毫理由,又无任何根据而被完
全推翻。
至于你们用来和我的论据相比较的那个论据,即如果在上帝之存在上没有矛盾,那
么上帝之存在就是肯定的,而在上帝之存在上没有矛盾,所以等等。实质上它是对的,
可是形式上,它是一种诡辩。因为,在大前提里,有矛盾这一词是关于上帝之能够存在
所根据的原因的概念的,而在小前提里,它是单独关于上帝的存在和本性的概念的,如
果否定大前提,就似乎必须这样来证明它:
如果上帝还没有存在,那么他之存在是有矛盾的,因为不能指定充足理由律来产生
他;可是他之存在没有矛盾,就象小前提中所认可的那样:所以,等等。如果否定小前
提,就必须这样来证明:
这件事没有矛盾,在它的形式的概念里没有什么东西包含着矛盾;在上帝的存在或
本性的形式的概念里,没有什么东西包含着矛盾:所以,等等。因此有矛盾这一词有两
种不同的意义。
因为,有可能是这样的,即在事物本身里不会领会到什么东西阻碍它能够存在,然
而在它的原因里会领会到什么东西阻碍它被产生。
可是,虽然我只是非常不完满地领会上帝,但这并不妨碍他的本性是可能的或者是
没有矛盾的这件事是靠得住的;
也不妨碍我们可以真正不错地确认我们已经足够仔细地检查了并且清楚地认识了上
帝的本性,也就是说,足以认识上帝的本性是可能的,以及必然的存在性是属于上帝的
本性的。因为,一切不可能性,或者,如果我可以在这里用经院哲学的话来说,一切矛
盾性仅仅在于我们的概念或思想里,因为它不能把互相矛盾着的观念结合到一起,而并
不在于在理智之外的任何东西里,因为,就是由于它在理智之外,所以显然它是没有矛
盾的,而是有可能的。
而存在于我们思想里的不可能性不过是来自思想的模糊不清,在清楚、分明的思想
里不可能有任何不可能性;从而,为了我们得以确知我们足够认识上帝的本性以便知道
上帝的本性之存在是没有矛盾的,只要我们清楚、分明地理解我们在上帝的本性里所看
到的一切东西(尽管这些东西比起虽然也在上帝的本性里可是我们看不到的那些东西来
数目是很小的),只要我们看出必然的存在性是我们在上帝里所看到的许多东西之中的
一个,这就足够了。
第七点,我已经在我的《沉思集》的《内容提要》里说过关于灵魂不死我为什么在
那里什么都没有说的理由。我在前面也表示了我已经充分证明了精神和一切种类物体之
间的区别。
至于你们补充说,从灵魂与肉体之间的区别不能得出灵魂不死这个结论来,因为虽
然有区别,可是人们可以说上帝把灵魂做成这样一种性质使它的延续时间和肉体的生命
的延续时间同时完结,我承认我没有什么可答辩的,因为我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去企图用
人类的推理力量来规定一个只取决于上帝的纯粹意志的东西。
自然的认识告诉我们精神是与物体有别的,精神是一种实体;同时,人的肉体,就
其与其他物体有别而言,不过是由某一种外形的肢体以及诸如此类的偶性组合而成;最
后,肉体的死亡仅仅取决于形状的某种分解或改变。然而我们没有任何论据也没有任何
例证使我们相信象精神这样一个实体的死亡或毁灭应该随着一个形状的改变这样一个如
此轻微的原因,而形状的改变不过是一个样态,更何况这个样态又不是精神的样态,而
是与精神实际上有别的肉体的样态。我们甚至没有任何论据或例证可以使我们相信有些
实体是可以被毁灭的。这就足以得出结论说,人的精神或灵魂,按其能够被自然哲学所
认识的程度来说,是不死的。
可是如果有人问道,是否上帝用他的绝对能力,也许规定了人的灵魂和它与之联合
的肉体的毁灭而同时停止存在?
这只有由上帝自己来回答。既然他现在向我们启示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关于这件事
我们不应该再有任何怀疑了。
此外,我十分感谢你们,由于你们肯于如此助人为乐地并且如此坦率地不仅把你们
理应得到解释的一些事情,而且也把无神论者们,或者某些坏家伙能够向我提出的反驳
也都告诉了我。
在你们向我提出的东西里,我看不出有什么是我以前在我的沉思里没有解释过的。
比如说,你们所提到的关于由太阳产生的苍蝇、加拿大人、尼尼维人、土耳其人,以及
诸如此类的事,那些按照我的沉思所指出的办法暂时抛弃一切从感官得来的东西以便注
意最纯粹、最健康的理性所告诉我们的话的人是想不到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已经把
所有这些东西都避而不谈的原故。尽管如此,我认为这些反驳对我的计划来说仍然是很
有用处的,因为我并不希望有很多这样的读者,他们愿意对我所写的东西给予那么大的
注意,以致看到末了他们还记得所看过的全部东西;而那些不这样做的读者们,他们很
容易陷于困难,对于这些困难,他们以后将会看到在这个答辩里我会使他们得到满足,
或者至少他们会由此得到更认真地检查真理的机会。
关于你们建议我把我的理由按照几何学家们的方法来处理,以便让读者们能一下子
就明白,我在这里告诉你们我如何以前就按照这个方法做过,我如何今后还要这样做。
在几何学家们的写作方式中我把两件事区别开来:次序和证明方式。
次序仅仅在于:最先提出的东西应该是用不着后面的东西的帮助就能认识;后面的
东西应该是这样地处理,即必须只能被前面的东西所证明。我在我的沉思里边就是尽可
能试用这个次序的。这就是我所以我在第二个沉思里没有谈精神和物体的不同,而留待
在第六个沉思里再谈的原故;而且我故意取消了很多东西不谈,因为那些东西要事先提
出很多别的东西才能说得清楚。
证明方式是双重的:一个是由分析法或决定法做的,一个是由综合法或组合法做的。
分析法指出一条一件事物由之而被有条不紊地发现出来的真正道路,同时也指明结
果如何取决于原因;这样,如果读者们愿意遵循这个方法并且仔细注视它所包含的一切
东西,他们就会把这样证明了的东西理解得同样完满,就跟他们自己发现了它一样成为
他们自己的东西。
不过这种证明不足以使顽固的、不用心的读者信服;因为,如果一不经心漏掉了它
所提出的一点点小事情,它的结论的必然性就不会出现;人们没有习惯大量检查那些本
身足够明确的东西,虽然那是最应该注意的东西。
综合法则相反,它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好象从结果里检查原因一样(虽然
它所包含的证明经常也是由原因检查结果),它固然清楚地证明在结论里所包含的东西,
并且使用了一长串的定义、要求、公理、定理、问题,以便如果否认它的什么结论的话,
它就指出这些结论是怎样包含在前件里边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