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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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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意支配农民的土地。如宋淳祐八年(公元一二四八年),大括围田为公
田。吹剑四录说: 
“淳祐八年,史宅之以签书枢密院事领财计,建议括浙西围田及湖
荡为公田,置田事所,选差官属。。。州县乡镇,所在置局,官吏四出, 
奔走阡陌间。凡濒湖田亩,虽非围田,一例抄括。。。又追集里正,供
具数十年前绝户,并废寺观、废庵舍,产去而名存者,悉行追究,连逮
承买之家而捃拾之。或倍价以偿,或重赂以免,一路骚动,怨嗟沸腾。” 
明神宗亦曾以河南庄田及所括民田,计得四万顷以封赐第三子福王。封建政
府的这种权力是略当于欧洲封建国家的早期王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
皇帝的,而各类品级性和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从法律而领受不同等级的
荣光,因而他们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的分享者。
根据上述屯田、营田,官僚的赐田、职田,以及民田的情况来说,在均
田制破坏后,旧式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并未因此而根本改变,不过它的经营
形式起了变化,如上面所讲的庄园经济之下的官田。到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和
清代的更名田,旧制度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另一方面,唐代特别从九等户定籍以来,官田散为民田的记载多了起来。
这样不能以官庄、皇庄和屯田、营田的方式来支配并管理的土地,必须以另
一种方式来征取地租。从实质上讲来,那些散为“民田”的土地,不是所有
权的让渡,而仅是在程度上以及形式上的占有权的放宽。例如玄宗置劝农使
时,已经这样规定:“先是逋逃,并宜自首,仍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所
在闲田,劝其开辟。逐土任宜收税,勿令州县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 
(全唐文卷二九置劝农使诏)这里“所在闲田”给与逃户耕种,所谓“收税” 
的比例(似按两税来收租)不明白,但已经不提按均田办法给授,也不按租
庸调方法来征取了。玄宗不久又颁布了弛陂泽入官诏,全唐文卷三○载: 
“所在陂泽,元合官收。至于编氓,不合自占。然以为政之道,贵
在利人,庶宏益下,俾无失业。前令简括入官者,除昆明池外,馀并任
百姓佃食。” 
闲田之变为民田或“永业”,按“收税”和“佃食”来说,所谓“民田” 
的性质是可看出来的。这样的方式带有农奴解放的意义,而绝不是有些人说
的什么“向私有权的过渡”。按唐律本来规定障占陂泽者是犯罪的,现在却
允许“百姓佃食”,编氓可以“自占”了。“自占”即占有权之意,它过去
是在法律上不允许的,而此时由法令承认下来了。不过在“自占”的土地上
要“佃食”,即除维持其生计外,须负担封建的赋役。以后,就径直将逃户
绝户桑产与官健充永业。这里“充永业”的意义也不是“自由的私有权”, 
而是一种占有权,例如“请射”的规定。唐会要卷八五逃户条: 
“(代宗)广德二年(公元七六四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 
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
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穆宗)长庆元年(公元八二一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 
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
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
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这样看来,一方面“永业”是一种占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处在租
佃关系的支配之下。因此,农民就如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好象“在自己的
土地上”进行生产了。
还有一种按照劳动力来分配土地占有的规定。全唐文卷六六穆宗南郊改
元德音说:
“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
亲承佃,各委州县,切加检实。据桑地数,具本户姓名申本道观察使, 
于官健中取无庄园有人丁者,量气力可及,据多少给付,便于公验,任
充永业。” 
此后又将逃户田产分给百姓为永业。如会昌年间规定,逃户二年不归,其桑
田屋宇,即“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唐会要卷八五逃户)。
农民对于土地得到了“公验”,成为自己的“永业”,这看起来好象是自己
的田地,实际上仅仅具有某种占有权,且对国家依然要负课责的。但经过这
样改变,也就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民的幻想,如旧五代史卷一一
二后周太祖纪说: 
“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
万馀。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 
这正说明了农民对于耕地取得了相对的占有权以后,对于耕地看起来好象是
“自己的”以后,劳动兴趣就大为提高了。以后宋朝,还是采用这个办法。
如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说: 
“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 
这样看来,所谓“永业”的规定是以佃为前提,收获的一部分要无偿地归于
所有者。因此,在租佃剥削之下的所谓“永业”,不但不具备完整的占有权
的形式,而且更确切地说来,是种“永久使用权”罢了。这种使用权显得比
过去均田制之下的暂时使用权更有利于统治阶级进一步剥削的胃口。
农民看起来好象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了,这种历史变化,不
但给两税法之下的以实物地租形态为主的剥削制度提供了条件,而且也可能
更多地承担封建国家的“色役”。因此,“客户”劳动力定籍的再编制也就
成了历史的必然的倾向了。因为如列宁所指出的,“农民被牢牢地封闭在‘格
特’(按指禁止移住)以内,被牢牢地封闭在份地的占有制以内”(列宁文
集第三册,页八○),是中世纪妨碍经济发展之一特征,而在份地以内有些
开放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这种“民田”或“永业”,到了宋代,在五等户制之下更有所发展,五
等户中的高户,不少成了“富民之家”,一方面在他们的占地上“募召浮客, 
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嘉祐集卷五田制),其非法的实际占有
权之可观,好象仅在法律上与所有权有所区别。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富民
之家”不但无免役权,而且是在各方面负担贡物和沉重的“职役”义务的人, 
有时他们因役重而破产。所以,因了地租权的被分割,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权
的排他性的实质也就削弱了。从这一点讲,党争的阶级背景或社会根源就更
容易理解了。

从唐代以至宋代,一方面因了等级制度的再规定,和以前各代有些不同, 
如唐太宗以官爵高下分作等级,对庶族地主大为让步,以致封建主义的特权
也倾向于层层的分散。宋史食货志曾明白指出:“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
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这里后一句
话,因了课役,所谓“各得专之”并不能完全专之,须大打折扣。但毕竟在
这情况之下,使旧史所谓“轻重之权,归于朝廷”的那种权力有一定的下降。
但另一方面,因了官庄、皇庄的经营方式的开展以及屯田、营田的程度的增
大,特别到了元、明之际,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又倾向于集中,以致有如顾
炎武所说的富饶的江南地区官田发展的情况。据明史食货志说,明代官田有
一时期约占全国耕地七分之一。中国历史中这样的矛盾是贯串于整个封建主
义时代的。
最后,应该指出,唐代土地关系的相对变化是在农民经常逃亡和起义、
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及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关于农民起义, 
我们另有专文论述。关于唐代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本章应
该有专节来论述,但因为有关史料尚待进一步研究,我们暂时还不能有完整
的叙述,只能在这里提出几点来。
第一,亩产量有了提高。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齐民要术所载深耕、耙
耢、锄草、绿肥等方法,由唐代农民继承下来,并加以推广改进。虽由于唐
代农书的失传,我们还不能详知当时的具体情况,但在耒耜经中关于各种农
具的记载中,是可以看出这种耕作技术不只曾经存在于北方,而且是施行于
江东的。
如果说劳动力单位的再编制促进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庄园经济促进了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改进,更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其
劳动熟练的程度,进而增加生产量。
这里应简略地将汉、唐的亩产量作一比较。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引晁错
的话:“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假定这时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计算(汉以
六尺为步,唐以五尺为步),似乎汉亩大于唐亩。但汉尺小于唐尺,约当唐
尺八寸多,故汉亩不会大于唐亩,约略相等。汉量比唐量也小得多,汉三斗
当唐一斗,所以百石只当唐三十余石。这即是说:汉百亩之收,只当唐量三
十余石,每亩之收,只合唐量三斗余。汉自代田、区种法施行后,产量大为
增加,据汉书食货志所说,采用代田法后,“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
上,善者倍之”,即代田法施行后,亩收当汉量二石多到三石左右,折合唐
量为六、七斗到一石。这是汉代一般的亩产量。东汉仲长统也提到亩收三斛
的话,他说:“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后汉书卷七九
仲长统传),可见这个估计大体不差。但这里只就一般情况而言,田有肥瘠, 
故产量也有高低,有多至汉量十余石者,因此,我们不能按照特殊产量来计
算,而应按照通常一般的产量来估计。
汉代亩产量由唐量三斗余提高到一石左右,这是生产上的一大进步。到
了唐朝,亩产量又有显著的提高。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说: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
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新唐书卷一五三段秀实传说: 
“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 
太平广记卷四二八斑子载:

“山魈者,。。每岁中与人营田,。。谷熟,则来唤人平分。” 
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下说: 
“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
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
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据此,官私出租的土地,不论事实上和法令规定上,一般都是中分其产品的, 
因而当时通行的地租剥削率可以说是百分之百。
这里,应当指出,历史上所谓“见税十五”的记载,不一定全是实物地
租的性质,也可能是所谓“有名的叫做折半佃制的经营方式,就是工役制底
花样之一”(列宁文集第三册,页一七)。我们认为,唐律疏议的规定才取
得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这点下面专论)。陆贽所说的私租每亩一石, 
则其产量当为二石;五斗,则其产量当为一石。因此,唐代亩产量约为一石
到二石。再看通典所记裴耀卿的建议,“营公田一顷,。。平收一年,不减
百石”(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亩产当在一石以上。旧唐书卷一○九
黑齿常之传说:“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则是亩收二石多;通鉴
卷二○二说:“开屯田五千余顷,岁收五百余万石”,则是亩收十石了。我
们姑且避开亩收十石的高产量不谈,就亩收一石多到二石来说,如亩收一石
半,则比汉代亩产量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如以亩收二石计,则比汉代亩产量
增加了一倍。
汉代亩产量合唐量三斗多到一石,唐代亩产量从合唐量一石多到二石, 
这说明了唐代单位面积产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当然
是和生产工具的发展分不开的,同时是更和劳动技术、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
分不开的。
第二,农业生产工具和灌溉工具有了改进。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
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及炼铁技术的改进为其特点的。唐代生产力的发展,与
当时生产工具的改进密切相关。
在农业生产工具中,首先应提到耕犁。根据耒耜经的纪载,唐代江东人
民所用耕犁,构造已很复杂,运用相当灵活。这种犁包括铁制的犁鑱、犁壁
和木制的犁底、压鑱、策■、犁箭、犁辕、犁梢、犁评、犁建、犁槃等十一
个部件,全犁长一丈二尺。在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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