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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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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陈不接之际,田作之时,不致乏食;第二,有了这笔农业借贷,就可以兴
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发展生产;第三,用国家借贷挤掉兼并之家的豪夺; 
第四,贵发贱敛,既可平物价,又可广蓄积,使新陈可以相易,邦物不致腐
耗,所谓公、民两便。
在作法上,把“平颁”与“施惠散利”结合起来,又平均又自愿。同时, 
又立质剂以防止冒伪与抵负。
韩琦疏引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牒,具见按户等散青苗钱的情况: 
“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
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以上
户更许增数。” 
可见户等越高,可贷之钱越多。有余钱,上三等户更许增给。从这里,可见
青苗钱的作用,更有利于物力高的上三等户,兴修水土之利,使四方田事加
修,以发展生产。对贫下户和客户的帮助,在解决口粮问题,企图保证农村
劳动力的再生产,间接也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打击的对象则为一向放高利贷
的兼并之家。
跟青苗法联系着的是农田水利条约。农田水利条约的颁行,后于青苗法
者仅两个月。它的主观上的目的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经营, 
发展生产。主要依靠有物力的上三等乡户和自耕农民自力举办开荒水利事
业,政府负责组织和监督,并在经济上用常平钱谷,依青苗钱例,适当地补
助他们。原条约见宋会要稿第一二一册食货一,又重见同书第一五五册食货
六三。文繁不备录。
按照农田水利条约,主要有五项内容:(一)农田水利包括“土地所宜, 
种植之法”。“荒废田土”的垦辟,“陂湖河港”、“沟洫”、“圩垾堤堰” 
的兴复创修,水流的“均济疏通”,等等项目。(二)上项工程由地方官或
群众提出计划,绘图申报,上级核定后施工。如发觉有疑问,另派人复查研
究,然后决定。(三)有关几个州的大水利工程,另外报告中央政府,由中
央决定。(四)农田水利工程,由民力自办。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政
府用常平广惠钱谷借贷,依青苗钱例纳息。再不足,许有物力人出钱借贷, 
照例出息。(五)兴修有功,酬奖;应出人工物料而不备,应照期举办而不
办,都要处罚。这里可以看得非常明白:农田水利的兴修人受益人,主要是
掌握土地并有一定物力的上三等乡户。有土地的自耕农民,即四、五等贫下

户或客户,也可以从农田水利取得一定利益。政府补助或兴修农田水利,用
的是常平广惠钱谷。这种钱谷的借贷,实即青苗钱谷的借贷,按青苗法,一
等乡户,一次可请贷十五千,余钱更许增贷,目的也是“兴水土之利”,“使
田事加修”。而农田水利条约则这样说道:“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
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
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两相对
勘,实即一件事的两面,农田水利是政府鼓励垦荒和兴修水利,而常平给敛
则为政府对垦荒和兴修水利的经济支援。兴修农田水利,斗争的对象,为命
官形势之家。条约里曾提到,“或水利可及众,而为之占擅,。。可以相度
均济疏通”,指的是占擅水利、妨碍均济的形势户。熙宁六年(公元一○七
三年)五月戊申,诏:“创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去
官赦降原减。”程昉在共城开御河,“颇废人户水磑”。这些事例,都足以
说明对形势户霸占水利的斗争(并见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而这也
是跟青苗法的精神一致的。
我们从上面的简要叙述,可以这样理解:(一)在阶级关系上,突出地
表现了非品级性的以物力著称的一般庶族地主同命官、官户、兼并之家等品
级性地主阶级的矛盾,新法是想以国家法权更进一步地实现杨炎的“人无中
丁,以贫富为差”的想法,而这和封建的等级制的身分特权是相矛盾的。(二) 
王安石的“公”这一概念是皇权,“民”这一概念是农村的下等户或客户, 
因此,在新法中就露出皇权和豪权争夺劳动力的矛盾。(三)物力高而封建
特权低的三等户以上的庶族地主在当时是有经济地位的一个阶层。在皇权被
豪权所威胁的宋代,这一阶层走上政治舞台,其与最高地主的联合而排击豪
族地主的典型政治斗争,就表现在新法、反新法的斗争中。(四)王安石注
意的是物力户,而打击的是形势户,这就不能不和封建法权发生冲突,皇帝
也是不能不怀疑的。杨龟山集卷六,有两条神宗和王安石关于爵禄和等级制
的问答,便可以作证。王安石以爵禄可以随意升降,等级上下不必常处于不
变地位,曾遭到杨龟山的反驳,说王安石的忽视等级的天命决定论,是“谬
悠荒唐之说”,是破坏封建制法权的举措。总之,新法所代表的阶级性是异
常明白的。在阶级矛盾的夹缝中,王安石必然要走向悲剧。文彦博对神宗说
的,陛下应在和士大夫处或和庶民处之间选择一条路,这话是富有煽动性的。
(二)保甲法
熙宁三年(公元一○七○年)十二月,中书言司农寺定到畿县保甲
条制,诏并从之。于是始联比其民而相保任。兹录宋会要稿第一七二册
兵二,条制原文如下: 
“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 
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
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
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二丁”,续长编作
“推”,长编纪事本末作“十五”)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 
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并令附保。
内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
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三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
鼓,报告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应救追捕。如贼入别保,即
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敕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盗
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如委实贫
阙,无可追理,即取保矜放。”(以犯事人家财充至取保矜放共二十二
字,续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兵志并缺。) 
“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
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其余事不干己者、除依律许诸色人
陈告外,皆不得论告。若知情不知情,并不科罪。
“其编敕内邻保合坐罪者,并依旧条。及居民添益(“居民添益” 
四字,续长编及续长编纪事本末并作“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 
同保内邻人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保甲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即仰具
状申县。如同保人户不及五户,即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止
者,亦便仰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虽足,且令附保收系;候及十
户,即却令别为一保。
“若一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须觉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
“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 
保甲之议,始于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兼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几。赵子
几的原意是通过保甲,使“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
土著而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使富贫交相亲以乐业者,谓无如使之
相保之法也。”(续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周礼:“以保息
六养万民,。。四曰振贫,。。六曰安富,”与赵子几的贫富相保,贫富交
相妥协以乐业的意思正合。富者出钱,贫者出力,富者逸居,贫者土著,相
保相恃,相生相存,好一个利用古老的农村公社而调和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
的手法!所以保甲机构就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工具。周礼详解申说
比闾族党之法,加以美化道: 
“司徒乡遂之制,始于五家之寡,而终于万有二千五百家之众。居
虽异室,而从容若一家;体虽异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则相
为恺悌焉,司马以用之,则相为忧患焉。由而行之,至有不知其所以然
而然,则亦相忘于道术矣。
“夫五家为比,则两相比也,其居相亲也,则易相督察,故使之相
保。使之相保,则有不可保者迁焉。五比为闾,则二十五家同闾门也, 
其居同里,则居足以相容,故使之相受。使之相受,则有不可受者迁焉。
四闾为族,则相保聚也。族合百家,则其财足以相助,故使之相葬。五
族为党,则如朋党之党也。党五百家,则灾寇足以相救,故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则聚而比内也,二千五百家则囏厄然后足以济,故使之相賙。
五州为乡,则响于内也。合万二千五百家,则贤能皆备于中,可使相与
宾贤能而兴之,故使之相宾。。。 
“先王有疆理以辨井里,有阡陌以制沟洫,有什伯以治戎器,有闾
里以系人民,夫然后所向同风,所习同俗,耕不易地,战不易方。疾病
相扶持,则其恩不待强而能;守望相助,则其义不待勉而至。其熏陶积
习之久,固若自然而然矣。”(周礼详解卷一○) 
保甲法的目的,还在发展国家的武装力量,用民兵逐渐代替庸兵。所以后来

又有十日番上和农隙教阅之法,置旗鼓弓马,练习武艺。王安石说,“保甲
之法,起于三代丘甲,管仲用之齐,子产用之郑,商君用之秦,仲长统言之
汉,而非今日之立异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剳子)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
党跟伍两卒旅的关系道: 
“先王处民有法,用民有术,比其家,联其居。其入也,则积而为
比闾族党州乡;其出也,则合而为伍两卒旅师军:所以因内政而寄军令
也。方其平居无事之时,则有教养之素,而恩义足以相结;及其仓卒有
事之际,则有法令之习,而死生足以相托。此小司徒所以会万民之卒伍
而用之也。”(周礼详解卷一一) 
“因内政而寄军令”,又是内政,又是军令,所以保甲初行隶司农寺,而后
来则改隶兵部。但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国家用军事编制来控制国家农奴的物
质基础已经不存在,农村公社和农业劳动力互成锁链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
化。从保甲法的规定看,只有用物力高强的富户做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 
而贫下户和客户,只有充保丁卖命的资格。这里,王安石相对地改变了单纯
依靠豪族为社首的传统习惯,而以物力和心力的资格来规定做保甲统治者的
标准。后来曾布招供了此中的秘密:“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
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韉华楚。”(宋史卷一九二兵制)保甲法之有利于
庶族地主是显然的。
另一方面,保甲条制的严格执行,政府就控制了保甲人户和壮丁姓名, 
对根括漏户、检查隐冒有帮助,对国家争取劳动力的依附皇权起了积极作用。
周礼详解于此申说其意义道: 
“起而用之,以军旅为大,以田役次之,以追胥为小,乃若贡赋, 
又卒伍之余事也。凡卒伍之法,军旅去之不足以用众,田役去之不足以
简众,追胥去之不足以任众,贡赋去之不足以令众。”(周礼详解卷一
一) 
比闾族党之法,贯注到军旅、田役、追胥、贡赋四个方面,成为推行新法不
可少的先行环节。这样,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把保甲条制放在募役法以前推行。
沈括的上言,证实了这一点。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记熙宁六年八月丁
丑,沈括上言道: 
“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分减雇钱夫役,冒请常平钱斛, 
及私贩禁盐,乞依京东淮南排定保甲。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
括。” 
由此看来,保甲法和北魏的三长制在争取户口方面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 
前者注意的是物力户,而后者注意的是族长。
有各种各样的均税均役的封建政策。王安石所倡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庶
族地主的对法权的争取,而农民和下等户依然是剥削的对象。所以,他的新
法尽管失败,而这条保甲法却为封建统治者所注意,施行于后代。
(三)募役法
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十月,颁募役法于天下,罢差役法。北宋
职役,有下列几种: 
“以衙前主官物, 
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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