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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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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等级身分的不同的要求,而有许多喜怒爱情的标准,进而对于等级身分
的事实企图改变。王安石代表了庶族地主,在理论上表示出对于旧身分体制
的反对,即所谓“祖宗不足法”。他进一步指出情可以入于善,也可以入于
不善: 
“古者,有不谓喜怒爱恶欲情者乎?喜怒爱恶欲而善,然后从而命
之曰仁也、义也;喜怒爱恶欲而不善,然后从而命之曰不仁也、不义也。
故曰:有情,然后善恶形焉。然则善恶者,情之成名而已矣。”(文集
卷六八原性) 
“君子之所以为君子,莫非情也;小人之所以为小人,莫非情也。
彼论之失者,以其求性于君子,求情于小人耳。自其所谓情者,莫非喜
怒哀乐好恶欲也。舜之圣也,象喜亦喜,使舜当喜而不喜,则岂足以为
舜乎?文王之圣也,王赫斯怒,当怒而不怒,则岂足以为文王乎?”(文
集卷六七性情) 
这样看来,王安石反对了传统的理论——以性为品级性人物所独占的、
以情为非品级性人物所特具的阶级论,而主张不因地位身分和等级而有所区
别的性情论,这是要求平等身分的进步的学说。他以为喜与怒正相反对,但
是喜可以为善,怒也可以为善,问题在于是否当喜当怒。判断喜与怒之是否
善,不在喜怒本身,而在客观标准的当否,其间不能因人的地位而有所区别。
因此,王安石反对“废情”,反对人如木石无情。他说: 
“如其废情,则性虽善,何以自明哉?诚如今论者之说,无情者善, 
则是若木石者尚矣。”(同上) 
王安石同意“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说法;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 
其所以为善与为不善,皆由于习。这样强调后天的习惯,已经接近于实践的
标准。他把“上智与下愚不移”,看成是习惯的结果,看成是后天修养的结
果。因此,智与愚不是天生的,不是不可改变的。所谓“不移”,只是从最
后结果来判断而已。他修正孔子的学说如下: 
“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吾之言如此。”(文集卷六
八原性) 
“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吾是以与孔子也。。。然则
孔子所谓‘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惟上智与下
愚不移’,何说也?曰:习于善而已矣,所谓上智者;习于恶而已矣, 
所谓下愚者;一习于善,一习于恶,所谓中人者。上智也,下愚也,中
人也,其卒也命之而已矣。有人于此,未始为不善也,谓之上智可也; 
其卒也,去而为不善,然后谓之中人可也。有人于此,未始为善也,谓
之下愚可也;其卒也,去而为善,然后谓之中人可也。惟其不移,然后
谓之上智,惟其不移,然后谓之下愚,皆于其卒也命之,夫非生而不可
移也。。。是果性善而不善者,习也。”(文集卷六八性说) 
这一段表面上解释而实际上修正孔子的话,并不是孔子的原意,而是王
安石自己的学说。从这里可以看出王安石以实践为标准而判断人性变化的理
论是值得注意的宝贵遗产。
王安石的人性论,应该说,与告子的人性论有基本上的共同点。告子说: 
“生之谓性。” 
“性,犹■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柳为桮棬。”

“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性之无分于
善与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告子上) 
“生之谓性”,“性之无分于善与不善”,也正是王安石人性论的主要
论点。告子的人性论,在战国时候是异端,孟子曾辞而辟之。因此,王安石
实际上是反对孟子的唯心主义论点。
与人性论相应,王安石论学习与修养,重视后天的实践工夫。洪范传里
说: 
“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貌曰恭,言
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恭作肃,从作乂,明作哲,聪作谋, 
睿作圣,何也?恭则貌钦,故作肃;从则言顺,故作乂;明则善视,故
作哲;聪则善听,故作谋;睿剔思无所不通,故作圣。五事,从思为主, 
而貌最其所后也,而其次之如此,何也?此言修身之序也。恭其貌,顺
其言,然后可以学(视)而至于哲;既哲矣,然后能听而成其谋;能谋
矣,然后可以思而至于圣。思者,事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思所以作圣
也。既圣矣,则虽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可
也。” 
这里,指出视与听的作用,“明则善视,故作哲,聪作善听,故作谋。” 
善视,善听,为聪明的来源,为作哲作谋之所本。这就指出了感觉的重要性
以及感觉跟认识的关系。他在五事的次序上,依照洪范的原来排列,首先端
正貌和言之后,就着重提出视和听,把视和听放在思的前面,作为思的源泉, 
从这里可以看出“修身之序”的唯物主义的提法。
王安石强调了感觉为思想的源泉,并且进而强调获得广博的知识的重要
性。他说:
“世之不见全经,久矣,读经而已,则不足以知经。故某自百家诸
子之书,及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
不问,然后于经为能知其大体而无疑。盖后世学者与先王之时异矣,不
如是不足以尽圣人故也。扬雄虽为不好非圣人之书,然于墨、晏、邹、
庄、申、韩,亦何所不读?彼致其知而后读,以有所去取,故异学不能
乱也。”(文集卷七三答曾子固书) 
王安石把农夫女工的知识和诸子百家之学同等看待,是最值得注意的命
题,其理由有二:一,古今时代不同,后代比前代的知识更丰富:二,对待
文化传统应有所批判和取舍,不能专以一家为正统,而以其他学派为异端。
从这里,也可以了解他提出的对世界是可知的命题,是有理论根据的。他所
谓天地日月星辰之气是可以被人所掌握的认识论(见前引),是和他的人性
论相联系的。
这样的为了认识世界而需获得广博的知识的学风,是“新学”学派的共
同点。陆宰序其父陆佃所作的埤雅,就说明了陆佃的这种学风: 
“先公作此书,自初迨终,仅(?)四十年。不独博极群书,而岩
父牧夫,百工技艺,下至舆台皂隶,莫不诹询。苟有所闻,必加试验, 
然后纪录。则其深微渊懿,宜穷天下之理矣。”(埤雅序)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绝大多数都经过试验的阶段。在小范围内试验之后, 
始在全国范围或较大范围推广。这种方法便是通过实践取得检验的方法。如: 
青苗法,“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
保甲法,“初试行于畿县,既就绪,遂推之五路,以遍于天下”。

募役法,“初行于开封府,后颁行天下”。
方田均税法,“先行于京东路,后行于天下”。
市易法,“先在京师置市易务,后行于各路”。这里所述的史实不
是要证明新法的怎样正确,而是要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王安石的政治实际
和他的认识论重视实践的观点是一致的。至于他的政治活动的悲剧性以及他
的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将在下节论述。
王安石的认识论的局限性和缺点,是和他的世界观的局限性和缺点相对
应的。在世界观上的泛神论的“静”的动力论,到了认识论便产生了一种圣
人全知全能论,而这个圣人的典型在宋代就是王安石自己。如果说绝对皇权
的主宰之力属于君主,所谓“三德者君之所独任,而臣民不可得僭焉者也” 
(洪范传);那么,绝对聪明的认识能力,就属于裁成辅助的王者师,所谓
“万物莫不有至理焉,能精其理则圣人也,精其理之道,在乎致其一而已。” 
(文集卷六六致一论)于是乎,王安石的君相道合,以应乎封建主义世界所
能够掌握的“天行”(语出易“天行健”句,即指自然运动)。
末了,我们应该指出,王安石的人性论和认识论是有他的社会根源的, 
那就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阶级的社会利益。他有一段富有兴趣的天真
的话:“夫天下之人非不勇为圣人之道;为圣人之道者时务速售诸人,以为
进取之阶。今夫进取之道,譬诸钩索物耳,幸而多得其数,则行为王公大人, 
若不幸而少得其数,则裂逢掖之衣,为商贾矣。由是观之,王公大人,同商
贾之得志者也。”(文集卷六六礼乐论)这种破坏了身分贵贱的传统而对社
会阶级所暴露的态度,就是他的人性论和认识论的出发点。

第六节 王安石的社会经济思想和熙宁新法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次第如下:(一)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 
议行新法。
(二)熙宁二年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三)熙宁二年九月,行常平给敛法,即青苗法。
(四)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条约。
(五)熙宁三年十二月,定畿县保甲条制。
(六)熙宁四年十月,颁募役法。
(七)熙宁五年三月,置市易务于京师。
(八)熙宁五年八月,颁方田均税条约。
从新法的推行次第,可以窥见新法项目的某些相互关系。但是,这也不是绝
对的。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大体按照新法推行的次第来排列,但也适当
地考虑以类相从来排列。例如均输和市易,主要是控制豪商巨室的操纵物资、
操纵物价,把“开阖敛散之权”收归中央集权的封建政府,因而连类叙述, 
次序排在最后。青苗法和农田水利条约,目的都在发展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
的经济,彼此有些关系,推行次第也相先后,因而也连类叙述,次序排在前
头。
(一)常平给敛法和农田水利条约
常平给敛法(以下简称青苗法)就是利用国家控制的常平仓的钱谷和广
惠仓的一部分钱谷,发放农业借贷,其目的就在“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 
衰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三司条例司的建议原文说道: 
“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 
不患缺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加修。盖人之困
乏,常在于新陈不接之陈。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
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贱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
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 
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
所利其入。是以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
之意也。”(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王安石在周官新义里,说明了有关青苗法的法意所本。周礼:“旅师, 
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
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王安石训释道: 
“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颁以散也。
施其惠,若民有囏阨,不责其偿。散其利者,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
与之。”(周官新义卷七) 
周礼详解,于此加以申说: 
“平颁其兴积,有不欲而强予之者,致民而受之,当防其或伪冒而
取,或抵负而去。故其致之也,有质以立见,有剂以立约,如此,则奸
者无所肆其欺矣。平颁其兴积者,不如赊贷待民欲取而后予也。兴,谓
兴粟以就民之所聚;积,谓致民以就粟之所积。夫兴粟非民之所欲而必
平颁之者,盖乐岁民有余,则或利食新而不欲取粟于旅师,为是而不颁,

则邦物因或腐耗,而贵者反食陈,贱者反食新。邦物因或腐耗,则非所
以爱物;贵者食陈,贱者食新,则非所以制节。且方粟贵之时而强予之, 
及其贱时然后敛之,亦何伤于民哉。无伤于民,而可爱物制节,此其所
以平颁也。。。施其惠者,民有囏厄,则施其惠以賙之也。散其利者, 
既平颁矣,有资之以利本业者,又散以与之也。。。然则散其利,不如
泉府出贷息矣。夫欲而与之,其利在民;不欲而与之,其利在公。。。 
平颁其兴积,非民所欲也;施惠散利,则民之所欲也。先王之法,民与
公,其利两得焉。”又说: 
“方春兴作,则粟宜贵之时,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资之。方秋收成, 
则粟宜贱之时,因其有余而敛之。如此,则为农者不为兼并者之所夺, 
其生计可积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无贫困之患者,亦以有此术故也。” 
(周礼详解卷一五) 
这里,按王安石的主观意图,青苗法的目的是:第一,帮助贫苦的农民,在
新陈不接之际,田作之时,不致乏食;第二,有了这笔农业借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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