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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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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农奴制度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而以后的“庸”则是表里一致的
徭役劳动。为什么产生混合的形态呢?马克思指出,直接生产者表面上之占
有生产资料是一种“假设”,有利于“独立经营他的农业以及与农业结合在
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同上)。如上面所讲的,不纯的地租形态在亚洲所
表现的,既然“农业手工业的结合是亚洲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那么穀
(农业产品)帛(手工业产品)租调就成了相适应的形式了。在地主是主权
者国家的场合,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依赖关系是对于国家的臣属关

系(参看同上,页一○三二,注意此节是讲劳役地租)。为什么穀帛的实物
地租形态,如在两税制以后,一样又在夏秋两季交纳的内容里表现出来呢? 
这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农业手工业的结合形式的存在,所以到了实物地租支配
的时代,农工业产品兼课,对于亚洲的社会状态,还适合于成为那里的基础
(参看同上,页一○三九)。
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态,甚本上是继承汉代、魏、晋的田租户调而
来,如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
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 
在实行均田制以后,租调虽加改订,但并没有改变以劳役地租为主的本质。
魏书卷一一○记均田后改定的租调如下: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
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 
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北齐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太和(孝文帝)时所定的,惟略有改变。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北齐)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 
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
五升。” 
“(北周)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
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隋王朝的地租,初沿齐、周,后略有改变,把手工业工匠的劳役也一同规定
在内了。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 
桑土调以绢絁,布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
及仆隶各半之。。。开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
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唐王朝的地租规定,如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所载: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
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 
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
调俱免。” 
施行均田制各代的地租与赋役不分的制度或“进贡义务”的形态,大略
是如上所记的情况。从前所论证的讲来,地租形态是和土地所有制以及与之
相呼应的特殊的国家形态、臣属关系和奴役形式等关联在一起的。依此,我
们可以从以下各方面考察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劳役地租形态的性质。
第一,在中国历史的一定时代,把一夫一妇或一床做为劳动力的单位编
制起来。这里所表现的性质是经典著作所说的“自然的形态”,即血缘关系
的形态,反映着劳动力不发达的状况,是最适合于劳役地租的生产形式。更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劳动力单位的一床和单丁与生产工具奴婢、牛有一定的
比例。依北魏制度,一床等于四个单丁,四个单丁等于八个奴婢,八个奴婢
等于二十头牛。北齐、北周和隋制,则改为一床等于两个单丁或两个仆隶。
试以北魏情况来说,一床等于八个奴婢,意味着这样的一种奴役性:一床夫
妇和八个奴婢,二十头牛,可以互相类比,而仅仅是在数量上有所差别,可

见人的人身权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意义上良人和奴婢以及牲畜有一定成分的
共同性。从今天的眼光看来,这是很难索解的,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就在法
律上如此规定。
这样的比例又怎样表现出对剩余劳动的剥削呢?我们必须揭穿字面上所
谓“良人”的标记,要从劳动力的被奴役地位来看劳役地租形态之下的人格
依附性。实际上在法律上被与奴婢、牛一起计算的劳动力,其剥削样式可列
为下表: 
一床的剩余劳动→一匹帛(或布)加二石粟; 
四个单丁的剩余劳动→一床→一匹帛加二石粟; 
八个奴婢的剩余劳动→一床→四个单丁→一匹帛加二石粟。
这样看来,农民或依户婚律所谓的“编氓”在均田制的漂亮外衣之下的真实
地位就很清楚了。
齐、隋时一床等于两个单丁或两个仆隶,这并不是说一床“良人”的奴
隶地位增大;而是一方面由于奴婢的地位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良人” 
的占有权比较放宽些。至于对牛的租调,在北齐仍约当于一床的二十分之一, 
如牛调二尺恰等于一匹的二十分之一,垦租一斗恰等于二石的二十分之一, 
只是义租五升是略加多了。和曹魏的屯田来比较: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
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中分,则因用官牛,租就增加了十分之一,亦即
一头牛的租等于十分之一劳动力单位的租,十头牛等于一个劳动力单位的劳
动。后来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劳动力得二分,人民就活不下去了。这样看
来,人身权在齐、隋之际还是提高了一些。
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既然在耕地上把一床“良人”完全当作与奴婢、牛有
比价的东西来看待,那么,反过来说,直接生产者也就在奴役关系之下把土
地当作不是在自己的场所而是他人的场所来看待,劳动力对生产资料也就不
会爱护,生产力就被这样陈腐的生产关系所束缚。因此,剩余生产物必然常
不符合统治者的要求。矛盾是尖锐的,交不上租就要祸连户主和三长,即“若
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魏书卷七八张普惠传),这就
充分暴露出在劳役地租下“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而充分说明直接生产
者是“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的”(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是“由
鞭子来驱使的”。直到唐王朝,按照唐律疏议所载的规定,租调不集,户主
和里正都要被处以笞杖之刑,这就表明了租调制还是在鞭子驱使下的以劳役
地租为主的形态。
第二,我们再研究一下劳动农民人格的称谓。一匹帛、一匹布的“匹” 
字,原来是古代对待卑贱等级的术语。例如,墨子节葬下所谓“匹夫贱人”, 
“匹”与“贱”有相同的含义,汉代白虎通义还是以匹庶比禽兽。一直流传
到隋、唐之际,还用这种残余形式称呼劳动力单位,即所谓“匹夫匹妇”或
“匹庶”(一对凡人夫妇)。按字义,物之偶称“匹”,毛诗释“君子好逑” 
的“逑”,即“匹”的意思。释名说:“匹,辟也,往相辟偶也。”说文解
字迳释“匹”为四丈。由此可知,由对偶的事物之义,引伸而为耕织相结合
的耕夫织女的劳动力单位的名称,这反映出农村公社中一夫一妇的劳动的自
然的结合关系。但为什么对统治阶级的夫妇称“天作之合”而对劳动者称“匹” 
呢?文心雕龙指瑕篇说:“匹两称目,以称偶为用。盖车贰佐乘,马骊骖服, 
服乘不双,故名号必双,名号一正,则虽单称匹矣。匹夫匹妇,亦配义矣。” 
这样看来,匹马于古不是一马,而是两马,匹布于古不是单卷,而是双卷。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说:“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
两,故谓之两。”可见匹夫匹妇或匹庶,和马之称匹,布之称匹,不相分别, 
其卑贱自明。农奴的卑贱常是和奴隶的卑贱不相区别的,北朝直到隋初,一
夫一妇或一床的“匹庶”,一直和他们交纳的匹帛或匹布是在一道的,这正
反映了在劳役地租下劳动者的不自由的人格,换言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是
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一些物质的人格化,同豪族门阀依其身分品位而将所
占的土地人格化,适成对照。隋、唐之际,自开皇三年(公元五五三年)改
定租调后,“匹庶”与“匹帛”相联的这样古代的残余,才逐渐在文献中表
现出一些变化。
第三,唐代规定了租役减免的办法,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
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据此,仅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服劳役的数量,即占整个租庸调数量的三
分之一到十分之四,直接的劳役比重是很大的。不但如此,直接的劳役还可
代替全部的租调,如法令规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
租调俱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这里暂不问日期的规定和现实情况能
否相合,只就劳役可以代替全部租调而租调不能代替全部劳役的规定看来, 
劳役还是重要的。虽然有输庸代役的规定,无役则每日要收庸绢三尺,但这
法规是一种特例,不是一般可通用的。更进一步讲,劳役地租形态是以劳役
的不中断性为其特征,而在实物地租之下才出现劳役的中断现象,这是马克
思所强调的一点。唐代劳役之普及,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说: 
“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 
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 
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 
唐太宗时减省徭役的诏令,已是徒行文书,则输庸代役的实施情况就可想而
知了。其次,从输唐代役中还可以看出劳役的价值量远远大于租调的价值量。
按所谓一日无役交绢三尺,则二十日无役就应交六丈绢——即一匹半绢,这
里的半匹绢与调绢二丈相抵,尚外余一匹。按贞观五、六年(公元六三一— 
—六三二年)以来的粮价折算,“一匹绢得粟十余石”,则一匹绢比二石租
的价格要大好多倍。就按玄宗开元时米绢价计算,“米斗不至二十文,。。 
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一石米不到二百文, 
而一石米至少也得一石二三斗的粟、稻舂成,那么一匹绢的价值也是一石粟
的价值的两倍左右。由此可知,二十日的代役租的价值量远远地超过调二丈
和租二石了。因此,代役租反而是限制代役的一种规定了。
第四,在这样的劳役地租形态之下对剩余生产物的剥削量是通过种种榨
取办法而日益加大的,通典卷六赋税下说: 
“开元八年(公元七二○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
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 
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
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 
不仅帛匹的长度是任意在增加着,而且尺度斗量的长度、容量也在增加着, 
从而剥削量也在扩大着。通典卷五赋税中指出南朝度量衡和唐时的比例是: 
“其度量三升当今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
尺。”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也说: 
“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
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自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
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 
这些日益增加了剥削量的调绢租粟,交纳于封建国家的仓库,法令明白规定: 
“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
燥之处安置。”(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看看这个仓库的定义和内容吧,它
正好打上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烙印,而和地租的来源相为照应。
从以上几点来分析,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
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
租为支配的形态。资产阶级的学者所写的一类中国田制史,不但没有超出烦
琐的考证,而且在封建学者的阶级观点所掩盖了的史料上又用资产阶级观点
涂了一层油漆。清除他们所放出的毒素,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了中国劳役地租的历史,下面我们就要研究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
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只从汉代以来“十一而税” 
以及东晋咸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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