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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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
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答三十,三
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从里正法。诸里正及官司,
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
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唐朝对于隐漏户口,从家长到州县官,都要按级办罪,原因就是关系着封建
国家的地租收入。然而,法令限制愈严,而逃亡人民益众。证圣元年(公元
六九五年),李峤就上书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
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韦嗣立在武周时也
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附嗣立传)。因了
逃亡隐漏日多,故唐代户口数最高的玄宗天宝年代,才约计九百万户,五千
二百余万口,比汉平帝元始年间一千二百余万户,犹少三百余万户。通典卷
七丁中说:
“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
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
矣。”
据此,天宝年间所隐漏人户,至少在四百万到五百万左右,真是“浮浪日众”
了。
这些浮浪人口到那里去了呢?“亦有庸力客作,以济糇粮”(旧唐书卷
九回李峤传),“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玄宗置
劝农使安抚户口诏),这是被豪势所荫占雇用而成为私属的。至于“因缘逐
粮”,没有占着的犹不知其数。这种“客作”或“因人而止”的,就是客户。
敦煌掇琐上辑所收的“妇为客舂捣,夫为客扶犁”这首歌谣,正是描写客户
的悲惨生活。按隋朝时的“输籍法”,浮户转为编户,他们依然束缚于租调
法下交纳地租,所以说是“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但封建国家的劳役是极为
苛重的,转为编户后必然又再逃亡。唐玄宗时,均田制已受到激烈的破坏。
建基于均田制上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所以不得不变通法律,以适应新的
形势。开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户,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载其办法说:
“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
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于是诸道括得客
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这里用免去六年租赋的办法,想把客户尽量掌握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
不管实际如何,这是在“轻税入官”的幌子下来招诱农民归籍,因而括户的
作用还带来了“田亦称是”的效果,即寻到了封建国家所失掉的官有土地。
在这里开始在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在官府文书中他们是有籍的。官府
既有户籍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就说明了客户的人身权是提高些,虽然他们
还不同于户等稍高的农民,但已不是完全隶于私家的非法的隐附户了,并且,
有些客户以后就和农民一样成为编户。
事情的发展还不止于此。唐朝又进一步将客户编入九等户中,也就是利
用九等户制来科敛客户。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说:
“宝应二年(公元七六三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
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
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明显地规定了客户要交纳租税,但更重要的是“编附为百姓”,百姓户
分九等,当然客户也列入九等之中了。我们再参看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
重定户税的敕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
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等,无问有官无官,
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这儿的寄庄户和寄住户,或指官僚地主寄居者,或指上举宝应二年敕中客户
“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但“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显然包括客户,
且主要是指客户,并规定客户是要按九等户中的八等或九等交税的。这里的
“诸色”是对赋役种类所新出的名称,而不同于前些年代的匹庶单户是对于
租庸调而言。
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并把他们编入八等九等户,这是在两税法施行前
客户社会地位的变化过程。及至杨炎建议的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
居为簿”(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则是这个变化的总结,进一步承认了
客户的合法地位。客户既可自立为户,登记于封建国家的户籍中,则与魏、
晋以来“客皆注家籍”的佃客、衣食客之类,就显然不同了。这也就是更进
一步将“诸色客户”所应负担的赋役从制度上固定化起来。从这里也可以知
道,两税不是财产税,而是地租的主要部分。
从上面的论述看来,从隋朝到两税法的施行时期,是客户的人身权和社
会地位的变化时期,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荫附户转为封建国家的纳租户,最
后进一步把客户编入八等,九等户中,使之制度化。因此,九等户制不仅在
于抑制贵族,更在于检括农民。客户的人身权虽提高了,但他们成为新的赋
役对象了。从两税法对这个变化作了总结,宋代以后各朝的二税法和户等役
征制,基本上都是由此沿袭而来。一直到明代一条鞭法,才发生了变化。
第三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农民人格
的隶属关系、剥削制度
和地租形态及其在唐代的转变
我们在前面说明户等制的发生和法典化的过程时,已涉及它与地租相联
系的问题。农民之取得九等户中第八、九等的人身权利,是由于流民式的长
期“罢耕”(从土地上逃出来,脱离了生产,使土地陷于荒芜)以至暴动所
促成的。农民是不愿散失他的生产工具而离乡背井、远离土地的,“对于小
农民,只要一头母牛死亡,就会使他不能依照旧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
产”(资本论第三卷,页七七八)。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农民要求人身权是
经过长时期时艰苦斗争以至武装起义才获得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使地租收
入更有利,才被迫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客户的户籍权利和等级。
在封建制社会中,一般地是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再由实物地租
转变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的出现乃是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标
志;然而就它们的历史意义来说,不同的形态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另一方面,
土地所有权既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如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主义土地
私有权(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八○一——八○二),那么,这里所研究的,
就必须严肃地从历史范畴来限定我们论证的提法。我们研究封建制社会,那
就必须研究封建主义地租形态发生发展的历史,正如研究资本主义的剩余价
值的秘密一样的重要。因此,我们必须揭开隐蔽历史真实的外衣,打破传统
的文字符籙;在历史理论上,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粉碎资产阶
级学者那种为史料考据而考据的、歪曲历史实际的腐朽的观点和方法。
我们不可以在中国史书上由于仅仅看到交纳穀帛,就简单地指为实物地
租;或仅仅看到交纳钱币,就天真地指之为货币地租。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
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那么就必须找寻其内部的秘密,必须依据马克思主
义的地租理论作出具体的分析:“无论何时,我们总要在生产条件所有者对
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它在各个时期的形态,总是自然与劳
动方式及劳动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里面,为社会的全部结
构,君主和臣属的关系的政治形式,简言之,各个时期的特殊的国家形态,
找出最内部的秘密,它们的隐藏着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三,
重点系引者所加)即使同一的地租形态,在现象上还存在着无穷无尽的变异
和等级差别(参看同上)。研究中国地租形态以及唐代的地租形态的转化,
必须从具体的历史出发,分析并领会其中历史的特点。一般说来,中国封建
主义的地租形态在各个阶段都有混合的不纯的结合。马克思说:“各种不同
的地租形态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合起来,并由此成为不纯
的,混合的。”(同上,页一○三八——一○三九)因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
合的自然经济的性质,实物地租形态更适合于“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即
指‘非运动’)的社会状态”(同上,页一○三九)。因此,虽在劳役地租
形态支配的时代,实物地租形态也时常混合进来。
两汉的公田官田、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北朝隋唐的均田,这些封
建的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到了中唐时代被皇庄、官庄等另一种表现形式
所代替。而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其所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是必然相互关联着
的。东汉末司马朗还建议就汉代的土地所有制上面完整地恢复古代井田。三
国志魏志卷一五司马朗传说:
“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井田制虽然不能恢复,但屯田制却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特殊的国家形态”,
使土地所有制的“公田”形式又建立起来。屯田制中产品的分配形态是一种
贡纳的形态,据三国志注引魏武故事,枣祗“执分田之术”(魏志卷一六任
峻传注),曹操从之。这里地租不管是四六分或是对分,我们认为它是以一
种劳役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为什么这样规定呢?这是依据了劳役地租和实
物地租所由以区别的基本理论。在这里,直接生产者屯田客是由军事组织的
强力“在地主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这里的臣属关系,
是把从黄巾手中夺得的资财,划为屯田,而“用鞭子来驱使”参加过暴动的
人民进行生产。他们不是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内,他自己所利
用的土地内”进行生产(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七,重点系引者所加),
而是在所谓封建的“公田”上进行生产的。这样进行生产即马克思说的劳役
地租的“不言而喻的自明的定律”。列宁关于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区别,
也根据这条定律:劳役地租的特征在于“农民以其在地主土地上的劳动创造
剩余产品”,而实物地租的特征,在于“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生产剩余产品,
并因受‘非经济的强迫’而将其交给地主”(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
主义,页三六)。西晋的户调式也沿袭了屯田制的剥削形态,如晋书卷二六
食货志说: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
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
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对于占田课田的解释,众说纷纭,但极其繁琐的考证,却并未有助于从马克
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体会劳役地租的精神实质,相反地把问题弄得更玄奥难
解了。我们可以肯定地讲,这里的农民是国家农奴,他们在所谓封建主义的
“公田”上来进行生产,替封建的最高所有者耕种土地,替自己耕种份地,
在空间上,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被区分开来,因而剥削形态是以劳役
地租为支配的形态。
这里或者有人要怀疑,为什么在穀帛“实物”兼课调的情况之下是以劳
役地租为主的形态呢?我们说,这种“实物”的贡纳,表现出不纯而混合的
状态,但其中劳役性的不自由是极其明显的,特别是其“单纯的进贡义务”
的形态是明显的。因为不同的地租形态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
合起来,因而成为混合的、不纯的。马克思着重指出过,在劳役地租的“一
切形态内,只要在那里直接劳动者仍然是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要的生
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财产关系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
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这种不自由,可以由那种
有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度算起,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资本论第三卷,
页一○三一,重点系引者所加)。在“租调”的形态之下,农民的不自由也
可以从农奴制度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而以后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