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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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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四卷序论补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封建主义
当研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的途径时,我们必须依据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理论来先审察封建史学的传统观点与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的阶级
偏见。封建史学往往以大量的传统的道德、荣誉观点以及托古改制式的理想
化了的法权观点,把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歪曲地记录下来;资产阶级的历史
编纂学又一贯地依据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的私有权来混淆封建主义财产关系的
“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解释见后),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 
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
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
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
这里,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天才地科学地概括了的有关封建
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规律的某些基本原理,作一初步的探索与简略的论述, 
这将对于本书第二、三、四卷的论述,提供理论的根据。

第一节 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的涵义 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说,所有权(Eigen…tum 或译
所有制)涉及到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它虽有其法权的表现,但正如马克思
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一样,没有自己的固定的历史,而经济关系
之反映为法律原理,必然是一种头脚倒置的东西。因此,对于所有权(或译
所有制),政治经济学所要把握的是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的表现形态,而不
仅只是法权形式。马克思对此有极明确的表述: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
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 
“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这种财产关系(Eigentumsverh ltnis 或译所
有权关系)就其法权表现作为意志关系总和包括起来,而是就其现实形
态即作为生产关系总和包括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 
第一卷,莫斯科一九五四年中文版,页三六九;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 
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一八二;重点是原有的。) 
这样,在所有权这一范畴的涵义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表现形态
既然是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那末它就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观念,而
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具有不同历史形态。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
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 
页一八○),并讥笑那些对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的混同:“可笑的是从此
一步跳到所有(Eigentum,或译所有权的一定形式如私有(Privateigentum, 
或译私有权)(并且还把一个对立的形式即一无所有为前提)。历史倒是指
出公有(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的克勒特人等等中)是原始形式, 
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的形式上还在很长时间内起了显著的作用。”(政治经
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五○——一五一;德文第兹一九
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同样,我们也应避免这样一种错误,即在论证封建主
义所有权时,也一步跑到一定形态如自由的私有权的历史形态中。
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土地所有权
(Grundeigentum)这一范畴。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一般的所有权是有区别
的,马克思曾指斥蒲鲁东“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
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版,页一八○)。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与一定的所有权相适应的,并依
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而有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这就是马克思所
说的“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
九五八年版,页八○一)。
如所周知,在古典的古代,就已有了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形态,日耳曼
的封建的所有权或所有制是对古典的古代的否定,而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权
或私有制又是对中世纪封建所有权或所有制的否定。
严格意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历史形态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
态,而不是封建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中不止一
次指出:
“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人民中, 真正的私有权( daseigentlichePrivateigentum 
或译真正的私有制) 只是随着动产( Mobi

liareigentum 或译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的。”(德文第兹一九
五三年版,页六一) 
“私有权利(Privatrecht)是和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或译
私有权或私有制)一起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形式
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的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展
在工商业方面没有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仍原封未动
〔恩格斯在边上注道:放高利贷〕。在现代人民那里工业和商业已经摧
毁了封建的共同性形式,因此对它们说来,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
发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同上,页六二) 
与此相适应,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土
地所有权的形态,而不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止
一次地指出: 
“ 这种观念— — 关于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
(diejuristische Vorstellung des freien Privatgrundeigentums) 
——在古代世界,只出现在有机的社会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haftsordnung)
解体的时期;在近代世界,只是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
展而出现。在亚细亚,那不过间或由欧洲人输入。”(第三卷,人民出
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八○四;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六六五) 
“ 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 diese Form des freien 
Parzelleneigentums selbstwirtschaftender Bauern),作为支配的
通常的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在近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权〕解体
所引起的各种形态中的一种。”参看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一○ 
五三;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八五八) 
这里关于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的表述与德意志思想体系中关于私有权这
一历史形态的表述吻合无间,这是铁的公式,不容否认的。封建制社会在事
实上也存在有小土地所有制形态,但不是通常的支配的形态,而且也不充分
具备着法律观念的性质。因此说,“中世纪社会:细小的个人生产(kleine 
Einzelproduktion)。生产资料预定为个人使用(einzelgebrauch),因此
是简陋的,细小的,效能微小的。生产是为生产者本身或其封建领主直接消
费产品而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莫斯科中文
版,页一五三;德文第兹版,页一四二)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
古典的古代和近代,则其特征何在?对此,我们须从其非运动性去理解。
马克思极深刻地作了这样的对比:在资产阶级社会,是“运动的所有权” 
(bewegliche Eigentum),而在封建制社会,则是“非运动的所有权” 
(unbewegliche Eigentum)①。
关于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 
“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出子;运动的所有权怜悯着
他的敌人把他看作一个关于他的本质一窍不通的蠢才。。。”(经济学
—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七一;参看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
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一一六) 
这里,(一)所谓“运动的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上,是指土地进入交换
的、不稳定的商品流通过程,因而成了自由的土地私有权。马克思在哲学的

贫困中说到:“。。从这时起,土地所有权就依附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作
为地租,土地所有权丧失了不动产(按即土地占有)的性质,变成一种交易
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五),正是指近代
土地私有权的运动性质。(二)所谓“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
出子”,在土地所有权上,意味着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
近代的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点是我们前面所已论证的。马克思认为“真正
的私有权只是随着动产(Mobiliareigentum,也即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
出现”(见前引),这种“动产”,其涵义和“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che 
Eigentum)相当;而在中世纪,土地所有权则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其涵
义又与“非运动的所有权”相当,即仅指对土地的特权占有(或译地产
Grundbesitz)。
关于“非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由非运动的所有权到运动的所
有权的转变,乃是由封建制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安定的垄断之转变为运动的不安定的垄断即竞争,他人的血汗底
不劳而获的享受之转变为他人的血汗底多忙的交易,是必然的。”(经
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七) 
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所有权的相互攻击:运动的所有权把非运
动的所有权看作是“蠢才”,“这个蠢才企图把粗暴的不道德的暴力和农奴
制放到道德的资本和自由劳动的地位上去”,而代表非运动的所有权的封建
的土地所有者,则“使他的所有权底世袭贵族,使封建的追思、怀念、回忆
底诗篇,使他的梦幻的本质、他的政治的重要性等等发生作用”,并攻击他
的敌人(运动的所有权)是拐骗者(同上,页七一)。
从以上所有权的这两种形态的对比研究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封
建制社会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即在于:它是“非运动的”土地所有权, 
而不是“运动的”土地所有权或自由的土地私有权。严格意义的土地私有权
的法律观念乃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的范畴,不能任意用之于封建制社会。这是
属于封建主义普遍规律的原理,不论是中国的封建制社会或欧洲的封建制社
会,都不能有超乎此一般规律的特例。显然,不应当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 
或“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等概念来研究封建主义的经济规
律①。

第二节 封建主义的土地占
有权与私有财产的实质
中世纪的私有财产 必须指出,以上我们是从严格意义去论证私有权和
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性质,这样的论证丝毫也不妨碍我们同时对
私有权作一般的更宽广的理解。
从一般的更宽广的涵义来说,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
是公有制,继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
——可说是对原始社会的否定,是私有制对公有制的否定,共产主义社会则
又是对阶级社会的否定、是更高阶段的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因此,马克
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如在资本论和德意志思想体系中所论证的)在严格的意
义上把私有权或私有制只看作是古代的与近代的历史范畴,而另一方面(如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反杜林论中所论证的)又以私有制概括迄今存在过的
一切阶级社会,其中包括封建制社会。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道:“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从土地的公社
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
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并且经过了
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可是当农业由于土地的私有制而
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时,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象目前在小土地
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所看到的那样。由此就必然会提出否定现在已经
是私有的土地占有制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
指恢复原始的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而是指建立远为高级的、发达的公有制形
式,它不仅不成为生产的障碍,而且相反地第一次使生产从阻碍它发展的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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