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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集量论略解+沙门法尊译编-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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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自在非具若如是者,则实自性,当由有声差别而说为实,非直言实。由彼不引瓶等异法故,则彼于诸异性非有共一同所依。无与非所作非有共同所依。如白与声。于说自德,由实差别而说故。由有,不于实引甘美等。
  如是此中亦应成异。又日:
  假设非有故
  假设故者,谓声语自体或种类。假立于彼转及具有彼。若何于何所假立义,即说彼为非真实义。相曰亦非有故。言具彼者,为由功德相同,而智转移,此同非有。为由功德饶益相同,亦非有故。如何智转移非有?以假立者,
  如说民为王 觉相各异故
  如云彼人即我自己。于奴仆说自声者,非于王与奴生相同之觉。于具彼假立种类声者,亦有:
  次第而说者 如花螺等白
  于何智相同者,现见次第而说。譬如说:君陀花。
  俱穆陀花及螺贝之白色。其顿说者,如具彼种类之声,非有智转移之念。
  于德所益事 无觉亦应转
  若如功德所益之玻璃,而具彼功德事者,则于实转之觉,应不待于功德转之觉。如红玻璃觉之事,不待所依。诸未熟悉之人,都无异觉故。又:
  杂相于一切 皆应成倒智
  一切声智,由与义合杂,皆成错乱,犹如玻璃,则一切知皆非如义。复次:
  总等与多性 及诸顿缘者 饶益应相违
  诸能缘众多者,如白等功德。譬如说:瓶、地造、实、苦、甘、香等,尔时功德饶益则应相违。尔时由功德相,不能与实成一。无差别故。于一境上亦不能由功德相而领受也。若谓一次即能了达瓶等事者,破曰:
  见玛瑙众色
  若谓一切皆是瓶故,故能同于一时各各皆能饶益,于瓶等事无所取故。其见玛瑙一切杂色者,是顿得一切事也。
  彼等诸异法 具彼过相同 类性或具性
  由何不相合
  对于异体,亦决定应说。谓说种类为异体,及于事类假立为异。如为具彼所说过失,一切应说。以于所说种类,亦可增益声自性说为实故。由是说具种类及种类性等。此中亦当说如何有过:
  说具彼为异 彼如前已遣
  于种类声,言已遣者,谓前说:诸异无类声;及说。
  于具种类亦应说。若谓种类者,唯由具种类而说,非由异法自性而说者。若如是者,
  唯具彼应观 为系或是有
  言“唯具彼”者,具被亦当成事缘或系属功德。如说摄略、作用、益他等,说为系属。由他共称,异事无乱,为系属故。对彼亦如前已说:“种类或具声,非别诠异义。”
  瓶等具彼义 若衣等不转 彼总义如何
  总是于多法俱转者。于具总之瓶等,岂有衣等转耶?
  彼等之总,为如何耶?若谓:说具总者,其增益为彼总之义复为何?若立有声,是诠总之言。其有等上无复有等故。不应说于彼转。是故若决定许有总义者,彼亦于义非有。故曰:
  唯声义相同
  具彼之瓶等,是有声所诠故。具彼与有相合者,前无少极成。
  许彼无因缘
  于诸异声,不见不异之因缘。故彼亦不应说是总。
  如是诸所别亦非有。若谓由有声,于不异有功德之实转者,如极青等,亦许于瓶等转,故成为能别与所别者。破曰:
  若一如青等 非尔纵然许 类无类故非
  应成为所系之功德。亦非如是。以青之声,无极青等。由余具彼不应道理。说青系属,非是声义。复次,纵然许彼总,由于种类更无种类,故亦非总。
  纵许有总,然于青等,亦非有如青总所分三类之青等功德。诸许具彼瓶等种类之差别故,则许于实转之瓶等之差别。故此亦不应观察。如是于声,虽非所诠,然由义引当许瓶等为其差别。则瓶等具彼之义,定无少许联系。
  义引不决定
  言由义所引者,谓由义之势决定生起。如云:昼间不食,则决定夜中而食。此中言有,不定为瓶等故,是犹豫因。非有义引。故云:种类声,是与异系属之总,具种类之能诠。不成任何解答也。
  故声亦遣他
  故如前说,如所作性等,声亦是由遣他门而显自义。
  又曰:
  所诠虽众多 声非皆能了 与自随系义
  是遮遣之果 声亦非能于 众多法义转
  唯于所结合 非由声德等 是诸摄颂
  若唯遣他是声义者,如青莲等者,如何成为共同所依,及能别所别事耶?云何不成?如总导者,是诸差别声之遣他故。非有彼过。
  遣异义别故 了自义异愚 一无异果故
  能别与所别
  若依青莲等声,亦由遣他之别,而遣除自义之差别故。如竖立与鸟落等,聚于一遣他自义,而成为共同所依。如是彼等各各,于各自之差别成犹豫因,非由具余声成能遣故。由有如是事故,亦成为能别所别。谓如一所依,彼既非青,亦非是莲。如何既是青,亦是莲?兹当说:
  彼非唯是青 亦非唯是莲 聚是所诠故
  由青与莲声,与彼一切结合,非单一种。若单一者:
  如颜色无义(信慧本为“如字应无义”)
  如虽有尼声与罗声,然诵尼罗,都无有义。此亦如是。若谓;说颜色时,其尼罗声不生少分义解。为断此攻难,曰:
  颜色无少义 然由彼二语 能了彼所诠
  彼亦了单义
  如尼声与罗声,为尼罗声所空。如是莲与青声,亦为,聚声所空。如说:尼与罗声,不生少分义解者。对一彼亦应说,种类青是尼声之所检。当了解单独义。
  若具彼功德之所诠者,亦是具实之具。如颜色为义所空,如是聚义亦是彼名言所了也。若是异声宣说,由义之势,即是宣说异义。是故遣他之声义中,共同所依及能别所别,亦皆应理。于余义中则声义非理。何以故?以于彼中,支与有支之义,与彼所依,为异、为不异耶?且非不异,
  应互成一故 聚非有一性
  若聚是一者,则莲与青义应非异。以一义中非是他故。彼等亦应互成无异。复次:
  聚应成众多
  以聚者不异多法,故应成众多。由此义故亦非是有;即许为有,其聚与青莲义亦非有共同所依。以于一事转者,
  声非舍身义
  若单独义,是青与莲声之义者,则自与聚中,由何一能言彼等即此,而成共同所依?若谓无彼过失,以总中摄别故。彼二别义同一体性者,是由总义。为令了知具差别义故,故合说二者之事。如是二者即是共同所依,以具聚义故。曰:此中且如青声,诠无异义,非是种类。青声之总若不诠实与种类,由何观察摄入差别与实、种类之中?若谓如青,其实亦为总所诠者(信慧本为:具青之实亦为总之所诠)。若有彼差别者,则罗婆与邬波罗等亦应为所摄也。然如是非理。何以故?前已说故。谓前破具彼种类时云:“无自在非具等”等,已说不成。又说总中摄差别故,亦不应理。由何非理?
  疑故非遣他
  见由总声,于差别声,生犹豫故。由何生疑?则以彼柱说不应正理。若谓虽如是,然由差别声,义即了知总,无错乱故。应作是说:于差别中亦摄其总。
  此亦非所诠。非遣他故。谓青声,如邬波罗等,则青等非遣他。故应说为摄入其中。纵然许摄,亦是摄入所诠之中。若谓二者俱是差别义者,则成异门之声。现见:
  一应成异门
  异门之声,谓对不了解者,及众多义。为令了解前义故,更说余异门也。若如是者,则成为异门声之声。诸异门声谓仍诠前义,非顿时说。如是即由青声,了解莲义。则亦非有能别所别。此上且说不异品之过失。
  如对不异所说过失,于异品亦尔。谓计异者,离诸聚法,别有一聚性,为彼聚性于诸聚法,抑诸聚法于彼聚性。若一切转或一分转,皆定非有。即许为异:
  异则亦非二
  彼中亦非有共同所依,亦非有能别所别。彼为义成一?抑声成一?若义成一者,为德实成一?抑具彼成一?如是若声成一者,为说德实成一?抑说具彼成一?当如是观察。其中:
  义之实与德 若于一转者 总别二非有
  若青功德,与莲之种类。于一实转故,则共同所依与能别所别,皆成非有。青德非具莲之种类,莲之种类亦非具青德。
  具彼二亦无
  若时青德与莲种类具总法者,尔时则无共同所依。
  于他转之实中,能别所别事,或二者于一,亦非是有,以总别不相合故。以上且说二者于义非有。如二者于义:
  如是声应是 唯说类与德
  若声唯诠说种类与功德者,极相异故彼亦非有。彼等之共同所依亦非有,未说系属故。彼声亦非有能别性(似是“非有能别所别”)。以上且说:唯诠种类与功德,不应道理。
  于说具彼中 应成同不同
  若种类与功德之声,诠一别实者,故彼所依应成相同。若诠异能别实者,故应成不同。由其不决定故,无共同所依。若谓:
  同故不乐说
  若作是思:且受共同所依,是相同故,不乐诠说者,无系属差别(虽有系属等差别,然不乐诠说,以且受共同所依相同故。信慧作:“不乐说不同”)。若于何处有同觉之因,即说彼为共同所依。其中虽有花未开放等诸余差别,非所乐说也。此是无尽攻难。
  俱遣二者而摄持等,乃至几时有义,尔时于彼声有作用,即应乐宣说彼也。若有系属者,非是所乐说之差别,则如何宣说有事耶?又曰:
  牛马等亦同
  若牛马等,亦由牛性有等系属都无差别。于彼不乐说总,而说彼事。如莲与青等,牛马亦应成为共同所依。若谓:
  彼未差别者(信慧本为:“彼是行相别”)
  若作是念,牛与马等有形相差别,各各遣除种类之因有别,如是各别宣说,如何不乐说?彼非如莲与青,如是亦非应成为共同所依也。若如是者,
  应成多聚集.又所许亦无
  由于一事多总能显故,应以多形成为聚集。然不见有是事。又言同者,谓牛与马等,未说所依同不同故。
  牛性有等非是能显。其中若说同者,应成共同所依。(信慧本为:“又,同者,谓牛与马等,应成所依同与不同。以非所诠故,及能显有性等,并牛性等故。其中亦若不乐说不同,应成共同所依。)言“所许亦无”者,谓许为有共同所依者,说莲与实等为有。彼亦应无得也。若谓总是能显别故,牛与马等无共所依者,如是亦见莲花之有及实等是能显性。复次:
  德实应非显
  功德与实,非是形故,则与彼系属之总,应非能显。
  若谓:由功能差别,能显自、共相故,故于实等异法,非有形状差别。曰:不乐。于诸异事亦许功能差别故。如莲花事。若谓说总是显异之因故者,于彼当说,何者是牛性与马性等之差别。此中当说何者。且作为牛等能诠之声。彼等随欲之声,各各声之所诠即彼差别。其中:
  异由能诠异 声自无差别如是总别唯声异者。非彼自性。若谓无差别事,由差别声假立为异者。不应作是说。以诸差别,是能显总之因故。牛等差别应无故。若谓如歌罗等,由能诠异故者。曰:不尔,彼应思择故。以于一法,亦由多异门声所诠说故。此中是说,如实声自无差别。于声中,如牛等虽亦自无差别,然由总,则作为差别。于中即如是安立。若谓现事岂非牛声等之差别耶?曰:现事中纵有差别,然彼非所诠,非与义俱见故。诸愚车等名言者,不能说彼义故。故由于总,而于诸声分其差别。
  诸胜论者说:“诸总由自性,有诸差别,以依各自之总即是能显。此如云:头、背、腹、手等,由此等差别。”如彼所计:
  能显所显异 当得互相依
  言“互相依”者,谓所说彼等当得也。何为实自性?
  调能显自总也。何为总自性?谓自实所显也(如是相依而说,非能自显其体也)。复次:
  自性多与一 互相显应多
  言显多者,由是众多之能显,及由众多所显。以实是有等众多总之能显。谓一总有多自性。又言地所造等多实,是有等之能显,谓诸有,有多自性也。
  此中于一切种,由功德系属各异故,由功能各异故,由能检各异故,虽是一事,应许为众多体性。
  又曰:
  由德能能诠 别故设为异 一多相系故
  应成为众多 是中间颂
  以上且说:共同所依非有。
  能别与所别 非自在前说
  如说具彼中,能别所别非有。彼前已说讫。以是于遣他之声义中,共同所依与能别所依事,皆悉应理。
  非于余相。
  非他总与别 应说为异门
  虽皆相同,然非他性之总与能别所别异门诸声义,是遣他声。何以故?无相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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