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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悲观论集卷-第4部分

小说: 悲观论集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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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相互赖及相对性中;在永恒的希冀和永不厌足中;在常有的欲望而未曾圆满中;在造成生活历史的长时间的战斗,又因各种努力皆为困难所阻而停,直至被征服而中止。时间乃一物,一切皆于之中经过;时间乃一方式,在此方式之下,求生的意志——即自在之物,故常不灭——显示出它虽能努力,亦无效果;时间乃一主动力,将每一刹那间,我们所掌握的一切事物,都变为无,而丧失其所有的价值。 
  昔日的存在,现在则不复存在,在下一次的一刹那间,则必然成为曾经存在。因此,现在看过去的一些重要的事物,都要比现在较之不重要的事物为更轻。这是因为后者乃为一实在,它与前者的关系,犹如物与无物的关系。
  人们无比惊诧的发现,自己在千万年的悄然寂声之后又突然的存在。其存在,为时甚为短暂,随之而来的又是一个悄然寂声的漫长的时期。衷心对此,拂然相反,觉得它不真实。知识粗浅者,对此问题,预感到时间的性质,属于理想的东西,这种时间、空间的理想性,是开启一切真正形而上学的秘密的钥匙,它确定了与事物的自然范围迥然形异的秩序,这便是康德之所以伟大之处。
  对于人生的各个事件,我们仅能阐述其在一刹那间的存在。过此以后,则就是曾经存在了。所以,每当黄昏之时,我们常常会感到,生命又缩短了一日。如果不是我们在生命的最深远处悄然意识到永恒不朽的青春,从而经常希望在青春之中觅取再生的希望,那么当我们看到我们短暂的时间如何迅速旋即已去,甚或会使我们到发狂的地步。
  凡此种种思想,正如上面所说,确实会使我们信任此种信仰,这就是,把及时行乐当作最高的生活目的才是绝顶聪慧的。认为这样才是唯一的实在,其他一切皆不过是做做思想的游戏而已。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认识也许会被人称为极愚蠢的,因为那些像睡梦一样片刻之后即不复存在继而完全消逝的事物,是不值得我们郑重其事地去花费努力的。
  我们生存的全部基础,就是建立在现在之上,——即常常瞬间即过的现在之上。人类存在的性质,就是采取永恒的运动形式,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尽管我们无时无刻都在期待着有哪怕是片刻的休息。我们就像一疾步下山的人那样,非快步往下走不可。一旦停止便会有摔倒的可能;或者是像竖立在人的指尖上的木条;或者像一行星,若不依照轨道向前疾驰,一旦中止了轨道运行,将坠落于太阳之上。不安定,这就是生存的特征。
  这个世界,一切都不安宁,皆在运动,没有一个事物能一成不变地处于湍急的漩涡般的变化之中。人在这样的世界里生存,就像是走钢丝的杂技演员一般,若想保持着中立,就得不停地运动——在这样的世界里,固无幸福可想像。正如柏拉图所说,唯一的生存形式就是不停的变化而永远不能止住,幸福又何能常驻呢?第一,固然人无幸福,可是他却要穷其一生去为之奋斗,去追求他想象中的幸福,却又很少能达到目的,即使达到了目的,往往又使人大失所望。大多数人,就像一叶在茫茫大海里飘泊的小舟,在到达港湾时,其帆、其桅皆都无影无踪了,其次,不管以前曾有过幸福或有过困苦,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的生命不过是时常消逝的即刻的瞬间,而且现在则已过去了而已。
  同时,令人惊异的是,在人类世界中,如在普通的动物世界中一样,产生与维持不断地运动和不安宁的因素却只有两个方面——即饮食及男女性爱的本能,或许厌烦对运动也会产生些许的影响,除外再也没有什么推动力而言了。同样不可思议的是,在人生的舞台上,这些足以形成产生舞台效果的装置的原动力,一旦使装置发挥出作用,会产生怎样一种奇异的景象来。
  更进一步地观察一下,发现那些无机物质,在化学力之间呈现一种常常冲突的现象,结果造成无机物质的分解。另外,若无常变的物质,若不受外来力量的帮助,有机物也不可能存在,这就是有限的王国;与之相反的就应该是无限的存在,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也不需要任何东西去维持,这就是永恒宁静的王国,处于无时间、无变迁的状态,单一且雷同。对这方面的消极认识便构成了柏拉图哲学的基调。否定生命意志所开辟的正是通向这种王国的途径。
  人生的景象,就好比是一幅粗制滥造的镶嵌砖上的图画,近看不能产生任何效果,远看才能欣赏出它的美妙之处。因此,欲获得你所迫切的东西,也不过是发现它的虚无而已。虽然我们常常期望在美好的事物中度日,同时又每每感到悔恨,希望过去的能复还。我们把现在看作是一时的忍耐,且仅仅把它作为达到我们目的的途径。为此,就多数人而言,如在弥留之际回顾过去,就会发现他们始终是暂时而生,这样他们就会惊诧地发现,他们所漠视的没有享受过就滑脱过去的东西,正是他们的一生中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又有谁不能说,其一生都被希望所愚弄,直至扑入死亡的怀抱呢。
  况且,人是何等不知足的动物啊!每当一次欲望得到满足时,就已经为下一次的欲望埋下了种子。因此,大凡属于个人的意志,其欲望就都是无止境的。为什么会这样的呢?探讨其真正的原因,不过是因为就其本质而言,意志是整个世界的主宰,其他的一切均是附属物,除了无穷无尽的整体外,没有任何一种事物能使意志得到满足。所以,当作为世界主宰的意志以个人的形式出现时,就会引起我们的同情,常觉得它所获得的是多么的少,以致只能维持其自身的肉体,这也就是人类会如此悲惨的缘故。
  生活仅仅是表现为一个任务——我指的只是生存的任务,亦即挣钱谋生。这种任务一旦完成,生活就成了累赘,于是就有了第二个任务,用此现有的生存条件来解脱无聊的感觉。这也就好像是在我们头上盘旋的鹰隼一样,一旦发现了地面上那无忧无虑的小生命后,便即刻俯冲下来。第一个任务是获得某种东西,而第二个任务则是摒除满足的情感,否则,生活就真是一个累赘了。
  人类生活定然是一种过失,其理由是极易明晰的,但是应该记住,人是欲望的复合物,是很难满足的,即便得到了满足,也不过呈现出毫无痛苦的样子,除了陷入到厌烦之外,其他均一无所留。这一点可以直接证明,人生本身毫无真正的价值可言,而厌烦不正是生活空虚的情感吗?如果生活——我们对生存的渴望,就是我们生存的本质——真拥有任何积极的内在价值的话,那就不会有厌烦这类东西存在了;如果就是这种生存也使我们觉得满足了,那么还有什么事情能使我们产生欲望呢?但实际上,我们除了为一件事而去竞争外或为某种纯粹的智力趣味而全神贯注外,我们在生存中就不能获取快乐。前者,距离的缩短和困难的克服,能使目标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就好像它能使我们得到满足——其实这只不过是一种幻影罢了,真等到我们接近时就消失了;后者,我们则好像是看剧的观众一样,必须从人生的舞台走出来,从外部去观察它才行。就是肉体欢乐的本身也无其他意义,只是意味着斗争和渴望而已,目的达到了,这种欢乐也随之结束了。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不为这些事物所支配时,并且一切顺其自然发展时,我们就会清晰地看到生存的空虚和无价值的实质,也就是无聊的含义所在。追逐非常奇异之事并且还非常迫切的去追逐——乃是人类的本性,是与生俱来的、难以改变的本性——足以说明,当我们中断任何乏味至极的事物的自然过程时,是多么的兴高采烈啊!
  这种求生意志的完全表现,是人类的有机组织,具有巧妙复杂的机构,其最后必定会化为灰烬,而且随同它本身及所有的奋斗一起归于灭绝——这就是自然的极其粗俗的方式,它宣布这种意志的全部抗争就其本质而言,是无聊的且毫无裨益的。如果生命本身寓合了某种价值,寓合了某种绝对的东西,它绝对不会在纯粹的乌有之中就此结束的。
  要是我们不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尤其是不把一代又一代的人看作是瞬息相随的生存,随后就立即消亡的话;如果我们不这样来看,却是观察生活的枝梢末节,也就像在喜剧中表现的那样,那所有的一切看起来是多么地荒谬可笑啊!它像是显微镜下的充满毛毛虫的一滴水珠;或者像是一块布了满了肉眼所看不见的蛆虫的乳酪,见它们在那样狭小的地盘上如此忙碌不止地互相格斗,我们会怎样的捧腹大笑啊!无论是在显微镜下,还是在短暂的人生中,这种可怕的活动总要引出喜剧的效果来的。
  不过,我们的生命只有在显微镜下才会看起来是如此的硕大。生命只是一个细小的微点,但是这个微点却在时间和空间巨大效率的镜片中才会变得巨大。






  
 

 
 
论自杀

  据我所知,除了迷信一神论者,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认为自杀是犯罪。尤其使人惊异的是:无论是在《旧约》里,还是在《新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自杀的禁条来,或者是不赞成自杀的言论。于是,宗教教师不得已而判自杀为有罪的理由,建立在杜撰的哲学基础之上。然而,这些基础又是如此的荒诞不经,为用以掩盖其议论的弱点,就使用强硬措词,表示深恶痛绝的感慨。换句话说,对于自杀这样的事情,无须鸣鼓而攻之。所谓自杀,乃最怯懦的行为,唯有疯子才会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对此加以同样无谓的言论,或使用无聊之词直指自杀为罪过。其实,人生在世,具有把握自己生命与肉体的权力,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如上所述,自杀已被认为是犯罪。尤其是在粗俗偏执的英格兰尤其如此。对于自杀而亡的人,使用了极不光彩的下葬仪式,而后还没收他的私人财产。正是有这种原由,所以当遇到自杀案件发生时,陪审官们几乎常常附以神经病犯罪的判决书。现在,请读者以自己道德上的情感来决定,自杀是否是犯罪的行为。试想,若有消息传来,说一个我们平素曾相识的人,犯杀人或盗窃罪,或有迫害或欺诈行为的罪过,那么我们定会对此人产生一种印象;与此相比较,当听说他自杀了,那你又会作何感想呢?对于前一个案件,你必有憎恶之情油然产生,且有极端的愤恨兴起,或高声大呼,认为必须对此作出处罚,应使之受到报应;在后一案件中,想你必会产生悲悯与同情之心,且会有较复杂的想法,对他的胆略表示赞同,但又不会在道德上对于他的罪恶行为表示出恶感。谁无相识?谁无朋友?谁无亲属?当他们以自由意志弃此尘寰之时,我们会对这样的行为心怀怨恨,如对待罪犯那样吗?不!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我认为,应该让各位牧师受质问并且必须加以说明,他们有什么权利上讲坛布道,或握笔以书,将我们所爱慕、所敬仰的人,对于他的行为坚持认为有罪。有什么权力拒绝自愿抛弃尘寰的人以礼葬呢,他们既无《圣经》上的证据可出示,而认为对自杀的判罪是正当的;亦无任何哲学上确凿的理论可持,因此,要知道,我们所要求的是争论,而绝不是允许他们用空言或妄语来进行搪塞。若刑法禁止自杀,那么这个理由,用在教堂就无效。并且此种禁条又是何等的滑稽。人自己既不畏死,又怕什么惩罚呢?若法律可罚试行自杀的人,则正好可以罚他缺乏技术而导致这种试行归于失败。
  古人对于此事的见解则大不相同,普林尼①说过:〃生命并非是令人快意的,我们不必费任何代价去延长它。无论什么人,必有一死,虽然他的生活充满着憎恨与罪恶。心境烦恼的人,有一个主要的救济,即大自然所授予人的最崇高的幸事适宜而死,此法的最佳之处,就是每个人都能利用它。〃他又指出:〃对于上帝来说,也并非能使一切事物都成为可能,因为他即使情愿去死,他也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在充满辛酸的人世间,死亡便是上帝给予人的最令人心满意足的恩赐。〃在玛西里亚和科斯岛,那些为弃世而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当地行政官便赐给他一杯毒汁,并且是当众进行的。在远古时代,有多少英雄豪杰和聪慧俊士都死于自愿。确实,亚里士多德曾宣称自杀是对国家的冒犯,尽管这不是对个人的冒犯,而亚里士多德派的斯托贝斯在他自己的诠释中是这样说的:〃最不幸的善人和最幸运的恶人都应该了此一生。〃〃所以,他要择偶婚配、生儿育女、参与国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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