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观论集卷-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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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成正比。
我们必须进一步注意到一种双重形式的不公正行为,它与单一形式的不公正行为明确不同,不管后者决不是很大的不公正。这一变种可以从这一事实察觉,即由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者表现的恼怒程度,它永远是和承受的非义成正比的,但只有当非义行为是在目击者现场发生的,这恼怒程度才会达到最大限度。于是我们看到,这种行为如何遭人厌恶,像令人讨厌的事物那样令人反感与极为可恨,在它面前,似乎是众神都掩面而过,连看都不愿看。
当某人在明确地承担保护他的朋友、主人、当事人等的责任以后,用一种特别方法,不但犯了未履行该义务之罪(它自然会对别人有害,所以是一种非义);而且此外,当他改变主意,并且攻击这个人,正在他承诺守卫的地方下手打击时,双重不公正行为就出现了。可举出不少例子:指派的看守者或向导,他变成一个刺客;受委托的看管者,他变成一个贼;本为监护人,他盗窃他女主人的钱财;本为律师,他支吾其词;本为法官,他却可贿赂;本为顾问,他却存心给某种致命的〃忠告〃。所有这种行为,人们都知道名叫背叛行为,为人人所痛恨。因此,但丁(Dante)把背信者放在地狱的最低界,在那里可以看到魔鬼撒旦本人(《地狱篇》(InferB noXi,61…66)。
既然我们在这里已经提到〃责任〃一词,在这个地方正好规定一下〃义务〃的概念;无论在伦理学以及实际生活中,都常谈到这一概念,但其意义失之过于宽泛。我们已经理解,非义行为永远意味着给另一个人造成损害,不论是损及他的身体,他的自由,他的财产或是他的名誉。结果似乎是:每一非义或坏事必定意含一种积极的侵犯,所以是一具体明确的行动。只有若干该做行为,仅仅懈怠其中一个行为便构成非义行动;那么这些行为就是义务。这是〃义务〃概念的真正哲学定义,——这一术语,如果用来指称一切值得赞扬的行为的话(它迄今一直是这样在道德科学中使用的),便丧失它特有的特征,变得毫无价值。人们忘记了〃义务〃必须意谓一项欠着的债,一项誓约,因此是一个绝不能懈怠的行动,否则会使另一人蒙受损害,那就是发生了非义行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损害所以产生仅仅是由于这个人无视他已明确立誓或保证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义务是依由一种缔结约定的责任决定的。通常这采取双方之间一种明确的,即使有时是默契的协议形式;举例来说,君主和人民之间,政府和其公务员之间,主仆之间,律师和讼诉委托人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简而言之,是任何一个答应要完成某项任务的人和他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雇佣者之间的协议形式。因而每一项义务均包含一项权利;因为没有任何人不带一定动机就承担一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说他没有看到对自己的某些好处。我知道的仅仅有一种责任,它不受一项契约的支配,却直接而完全是通过一种行为产生的;这是因为当订协议时与它有关系一方的人尚不存在。我是指父母对他们儿女的义务。什么人把一个婴孩带到世界上来,他就有不可推卸的供养子女的义务,直到后者能够维持自己生活为止;而且如果由于失明、残疾、痴呆症等,不能工作,后者永远无法自谋生计,这项义务也永无尽期。很明显,仅仅由于没有给他儿子提供需要,也即由于简单的疏漏,这位父亲就会伤害他,甚至会危害他的生命。儿女们对他们父母的义务则不是这么直接与迫切。它以这一事实为根据,因为每一义务包含一项权利,父母也必定对他们的后裔有某种公正的要求。这是子女孝顺的义务的基础,不过,这种义务总有一天和它所由产生的权利一起终止。它被感戴所取代,感激父亲与母亲完全在他们义务以外的所做所为。然而,虽然忘恩负义是一种可恨的,甚而时常是令人震惊的邪恶,感戴不能称为一种义务,因为懈怠感戴并不损害对方,所以不是非义。否则我们就必得先假定,在恩人的思想或感情深处,他的目的在于做个得利的交易。应该注意到,也可以把赔赏所造成的损害,看作一项直接由一个行动产生的义务。不过,这种义务是纯粹消极的东西,因为它不过是企图排除和抹掉一个不公正行动的后果,好像是一种根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也请看到,公平是公正的危害物,时常同它激烈冲突;因此只应承认一定限度内的公平。德国人是公平的赞助者,而英国人则坚持公正。
决定行为的动机法则正同物理因果律一样那么严谨,因而包含同样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所以非义不但可以由暴力行使,而且也可以由狡诈行使。如果用暴力我能够杀害或抢劫另一个人,或者强迫他服从我,我一样也能使用狡诈达到同样的目的;就是说,我能够使他相信虚假的动机,因此他必定做他原本并不想做的事情。这些虚假的动机通过谎言产生了效果。实际上,谎言只是就其为狡诈的工具来说,才是不合理的,换言之,是依靠动机决定行为的法则,实施强迫的工具。通常这正是谎言的功用。因为,第一,我撒谎不能没有动机,并且这一动机几乎没有例外,一定是个不公正的动机;即企图把我对那些无控制权的人置于我的意志之下,也就是意在通过动机法则的力量胁迫他们。在纯属夸大和失实的大话中,也有同样的目的在起作用;一个人设法靠使用这样的语言在别人面前抬高自己地位。一项承诺或一件合同的约束力在于,如果不遵守它,它就是一个以最庄重形式宣告的蓄意的谎言,——一个谎言,它的意图(即从道德上对别人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为清楚了,因为它的动机,要求另一方做什么事情的意欲是明明白白宣告了的。这种欺骗行为卑鄙之处在于:在攻击受害者以前,先用伪善解除他的武装。邪恶在奸诈中达到极点,我们已看到,奸诈是一种双重不公正,永远为人们所厌恶。
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正如我用暴力反抗暴力不是错误的或非义的,而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一样,遇到不宜采用爆力的情况下,我随意诉诸妙计似乎也更合适;因此,每当我有资格使用强迫手段时,如果我愿意的话,我可以用欺骗办法;例如,对付抢劫犯以及各类恶棍,我用这种方法诱骗他们落入圈套。从而,用暴力强逼的承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实际上,我利用谎言的权利尚有扩大的余地。这发生在无论什么时候有人问我不合情理的问题,人们好奇地打听关于我个人的或商业上的事情;因为回答这种问题,或甚至用〃我不能告诉你〃这惹人怀疑的话来搪塞,都会使我受到威胁。在这里,一句谎话乃是对付没有正当理由爱刨根问底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武器,这种行为的动机很少是怀好心的。因为,正像我有权利反对另一个人明显的恶意那样可预先考虑凭体力抵抗来自我将来的侵犯者的危险,考虑可能由此产生的身体暴力行为;例如,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我能用长钉或尖铁保护我的花园墙,夜里放狗在我院子里,如果需要的话,设置用以捕捉入私宅者的陷阱与弹簧枪,由此产生的恶果只能是窃贼咎由自取——如果我有权利这样做的话,那么,我也一样有理由无论如何要保守秘密,否则一旦被人知道,会使我完全处于受别人攻击的境地。并且我有充分理由这样做,因为在道德关系中和在自然关系中一样,我不得不假定别人的恶意是很可能存在的,所以必须事先采取一切必要防范措施。
由是,阿里奥斯托(Ariosto)①说:
〃我们无论多么惯于指责谎言,
说它是远离了正义的心灵的标志,
可是无数次它造成的好结果却极明显;
它改变了耻辱与损失;
它甚至逃躲了死亡,至于说到朋友们,
啊呀!在这有限的生命中,
忌妒充满人心,黑暗遮挡阳光,
我们并不总是倾心交谈。〃
——《疯狂的罗兰》,(Orl,Fwr,IV.1)
①阿里奥斯托(Ariosto1474…1533),意大利诗人。
那么,我可以用诡计对抗诡计而毫无不公正之处,并且预先采取措施防范一切对我狡猾的侵犯,即便这些侵犯只不过是很可能发生的;而且我既无须对无正当理由探问我个人情况的人说明,也不需以〃我不能够回答这个〃指给他我的秘密所在,如果秘密被泄露,那将对我有危险而也许对他有利,总之使我受他的控制:〃他们想要了解家庭秘密,因此使人对他们心怀恐惧。〃①与此相反,我有理由用一个包含对他自己有危险的谎言阻止他,以免他被弄得因此犯一个对他有害的错误。确实,撒谎是反对爱打听与可疑的好奇心的唯一手段;它是对付这种好奇心的一个必要的自卫武器。〃你别向我打听,我也不对你说谎〃这一格律用在这里是很合适的。虽然在英国人中,他们认为被谴责为一个说谎的人是奇耻大辱,因此他们确实比其他民族更可信赖,他们把一切不合理的,涉及另一个人私事的打听,都看作是缺乏教养,并用〃爱打听〃表示教养不好。当然每一位明达的人,尽管他是绝对正直的,也遵循以上提出的原则。例如,假设有一个人正从远方挣了一笔钱回来;并假设一个不相识的旅客和他同路,在寒暄〃到哪儿去〃与〃从哪儿来〃以后,便逐渐询间起来他为什么到那个地方去;前者为避免被抢劫的危险,无疑将不告诉他真话。再有:如果发现一个人在另一人家中,正向后者女儿求爱;并且问到这不速之客来这里的原因;除非他已完全丧失理智,他决不会说出真正原因,却会毫不迟疑地编造一个借口。这种事例不可胜数,即每一个知理的人均撒谎而良心毫无顾忌。只有对这个问题的这一观点,才消除了教授的道德和甚至是最好、最正直的人每天实践的道德之间的有目共睹的矛盾。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守说谎是单纯为了自卫这一限制;因为若不然这一学说会被极度滥用,谎言本身就是危险的工具。但是正如法律甚至在国家和平时期允许每人持有武器,并当需要自卫时可以使用它们一样,伦理学也允许为同样目的使用谎言,可是——请注意——仅仅是为了这一个目的。每句不诚实的话均是一个错误或非义,只有当抵抗暴力或狡诈以自卫的情况下除外。所以公正要求对所有的人诚实。但是完全无条件、无保留地对谎言的谴责,好像它们的本质应受谴责似的,已充分被众所周知的事实所驳倒。例如,有些情况,在那里说谎是一项义务,尤其对医生来说是这样;并且还有心地高尚的谎言,举例说,在席勒(Schiller)《堂·卡洛斯》(DonCarlos,第5幕第3场)中的侯爵夫人波萨(Posa)的谎言,或者在塔索(Tasso)《被解放的耶路撒冷》(GetusalemmeLiber-ata,Ⅱ,22)中的谎言;那些谎言确实是一个人无论何时愿意自己承担另一个人的罪过才说出来的;最后,据传闻耶稣基督本人(约翰福音第7章第8节;参考钦定本第10节)有一次存心讲了一句假话。读者将记得T.康帕内拉(Campanella)在他的《哲理诗》(PoesieFilosofiche)中毫不迟疑地说道:〃说谎好,如果说谎会产生很多好处的话。〃另一方面,现时关于必要的谎言的教导,是极度贫困道德的外衣上一块肮脏的补缀。康德对见之于许多教科书中的这一理论负有责任,这理论从人类的语言能力推知谎言的不合理性;但其论证是如此无力、幼稚而且荒谬,以致我们很想,只要能大加蔑视那些论证就好,站在恶魔一边,和塔列朗(Talleyrand)A一起说:〃人已获得语言的天赋,为的是能够隐藏他的思想。〃康德一有机会便表示出来对撒谎的无条件的,无限的极端厌恶,这或是由于虚饰做作,或是由于偏见,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论及谎言的一章,他用各种各样诽谤的形容词加之于它们,但对它们的谴责却没有提出哪怕单独一个合适的理由;提出理由才算是比较中肯不离题。慷慨激昂的演说比做证明容易,做诚实人比道德说教难。康德若是把他的怒气发向以看别人受苦为乐的那种邪恶就好了;是后者,而不是谎言,才真正是凶恶的。因为怀恶意的欢喜(幸灾乐祸)正和同情相反,并且简直就是软弱无力的残忍,它本身无力带来它很喜欢看到别人忍受的痛苦,得感谢天数已替它这样做了。根据骑士的名誉章程,被谴责为一个说谎者是极为严重的玷辱,只能用责难者的血洗刷掉。当时这种习惯流行,不是因为这谎言本身为非义,因为如果是这种理由的话,那么控告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