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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部分

中国通史-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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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丹的法律,是定于兴宗时候的,谓之《新定条制》。《辽史》说:系“纂录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而成。刑有杖、徒、流、死四种。按《辽史》:“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治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分尸五京”、“取心以献”等种种非刑。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而动以鞭挞施之于士大夫,尤其是一个缺点。《金史》说:“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有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可见用刑宽平,和养人廉耻的观念,不是浅演的民族所能有的。

    元朝的情形,则又是一种。他的用刑,是颇伤于宽纵的。而其所以伤于宽纵,则大抵因政治废弛之故。案《元史》说:“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这所谓严刻,也不尽是金律害他的。只要看乃蛮皇后的旨意,奥鲁剌合蛮所出的主意,令史不肯宣传的断其舌,不肯书写的断其手,就可知道蒙古人的用刑,是怎样的了。“世祖时始定新律,……号曰《至元新律》,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取前书而加损益焉。……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亦用笞、杖、徒、流、死五刑,而笞、杖皆减十为七。《元史》说:“……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例,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识者病之。”可见得元朝用刑的宽纵,全是政治废弛的结果。至于“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则大约是受喇麻教的感化,和纵囚祈福,同一心理。这种煦煦为仁的好处,实在敌不过“令西僧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的坏处。要知刑罚是贵于“平”,固不应当“严酷”,亦不当一味“宽纵”的。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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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租税制度(上)()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作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下第一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下第三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做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做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阙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疋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侂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户丁税丁驱丁地税全科户粟三石粟一石每亩粟一升减半科户一石协济户一石每亩粟三升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别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

    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上篇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傥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一一六九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饥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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