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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古墓贼影:中国盗墓史全记录-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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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与盗墓分子的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但是,不管条件怎样艰苦,对盗墓案件的侦破都不能松懈,只有这样,我国这种特殊的文化遗产才能避免被盗墓分子破坏,才能为后人留下更多的文化遗迹。

    盗墓者永不赦免

    中国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古人十分重视丧葬,很多统治者也将重要的丧葬作为政治手段。商末时,周武王伐殷,占领朝歌后“封比干之墓,表商荣之闾”。比干和和商荣是商朝老臣,皆因劝谏封王而死,在商人中有很高威望,周武王此举意在拉近周人和商人的关系。十六国时期,北方赵国的统治者石勒与东晋名将祖逖(ti)开战,石勒忌惮祖逖,意图讨好他,便修缮了位于范阳的祖逖母亲的坟墓。对此,祖逖也表现出友好的态度,双方一度休战。

    与此相反,古代有一种严厉的惩罚,那就是刨祖坟,开棺戮尸,这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打击和惩罚。

    既然统治者如此重视墓葬和丧仪,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统治者制定了严刑峻法,惩罚偷坟掘墓的盗墓贼,以求杀一儆百,以做效尤,彻底根除盗墓,从而维系安宁。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这说明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便对盗墓严令禁止,有违反者都要处以重罪。

    汉高祖进入秦都咸阳后约法三章,成为一时佳话。汉初以黄老思想治国,汉武帝后独尊儒术,无论是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还是提倡宽仁的儒家思想,都弘扬宽和,反对严刑峻法,这奠定了汉代刑狱制度的基础。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朝代,对盗墓贼的惩罚却非常严重。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相关书籍中也可以看得到。《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

    中国人形容一项罪行严重,不可原谅,常会用的一个词就是“十恶不赦”。中国古代大凡皇帝登基、册封皇后、立太子、寿诞、冲喜等皇室喜庆,都会大赦天下,减免囚犯的刑罚,但对于犯有“十恶”重罪的人却不予减免。虽然盗墓不在十恶不赦之内,但大赦天下时,盗墓贼往往不在获赦范围内。

    汉元帝时期,汉高祖刘邦妃傅夫人墓被发掘,时值大赦天下,但是汉元帝以盗墓大逆不道为由,不同意赦免这个盗墓贼。由此可以看到,在汉代,『政府』对于盗墓者的惩罚还是相当严厉的。仍规定“发墓者诛”,即盗墓者死罪。即使不是作『奸』犯科,只要发掘坟墓,在汉代便是大罪。汉桓帝时,宦者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发墓剖棺”。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挖五脏烹而祭之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成熟的时期,一部《大唐律》成为后世法典的典范和蓝本。唐朝的法律,对于盗墓者的惩罚,理『性』而又详细。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的《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将盗墓行为分为三种处罚方法:开挖墓葬的,判处劳役流刑;打开棺椁者,处以绞刑;盗掘然而尚未至于棺椁的,徒刑三年。对于损害陵墓的草木行为,也有相应处罚,击打一百刑杖和判处两年徒刑。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盗掘王陵的后果,确实很严重。唐人载孚在《广异志》记录了一则,盗掘唐玄宗李隆基宠妃华妃墓而遭严惩的事情——“尽收群盗,拷掠即服,逮捕数十人,皆贵戚子弟无行检者。王乃请其魁帅五人,得亲报仇,帝许之。皆探取五脏,烹而祭之。其余尽榜杀于京兆门外。改葬贵妃,王心丧三年。”

第24章 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历代对盗墓者的惩处(2)() 
五位主犯被处以酷刑,心、肝、肺都被挖了出来,放在热油锅里炸后祭祀华妃。这种处罚盗墓者的手段,大概为古今仅闻,闻之丧胆。

    在唐代,盗挖坟墓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在封建社会,封建帝王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以及大婚等重大喜事的时候,为表现自己的仁爱,以施恩为名,对全天下的囚犯或是被流放边疆或是被贬官员进行减刑,昭其回乡,官复原职或升迁的种种优惠政策。有时也会伴随着一些减免赋税等政策。但是,如果身犯盗墓之罪,即便在大赦天下的时候,其罪责也不可赦免。可见当时掘墓之罪的严重『性』。唐朝后期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颁发大赦天下的诏书,要求京城及各地关押的全部囚徒中,应甄别其罪行的轻重,酌情尽快免罪释放,不再囚禁。而挖坟掘墓等几项罪名,则不予大赦;两年后,唐懿宗再次大赦天下,对挖坟盗墓者仍旧不予赦免;又两年,唐懿宗迎接佛骨进京,再次大赦天下,“除十恶『性』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失望”,都表现了对于“发墓毁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者说是痛恨的。

    少数民族用重罪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盗墓空前繁盛的时期,这个时候盗墓者横行,墓葬无不被发掘,始作俑者就是那些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上行下效,全国上下掀起盗墓之风。即便是在这种统治者带头盗墓的时代,国家法令法规仍然明文规定盗墓是违法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魏书·高宗本纪》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到阴山,看到山上那些因被盗而荒废的墓葬。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自从文成帝下过这道诏令,将盗墓者斩首成为北魏法令的明文规定。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统治者拓跋氏是鲜卑人。鲜卑族系东胡族,生于马背,驰骋草原,信奉萨满教,因此鲜卑族对墓葬和丧葬礼仪的重视程度远不如汉族。统治者下令严惩盗墓者,这也是这个北方少数民族汉化的表现之一。北魏文明太后是汉化的首倡者,而她的丈夫文成帝却先她一步在惩治盗墓者一事上率先汉族化。

    如果说北魏拓跋氏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反盗墓的开路先锋的话,那么后来的金太宗、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们无疑是对少数民族反盗墓事业进行了长足的发展。

    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元代对盗墓行为的制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写道:“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在元代法律中,还有“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条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恶”条又有这样的内容: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很明显,这是一则关于“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的法令。罪定为“大恶”,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于盗掘坟墓有多么痛恨。就算你盗的是自家的坟,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财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还是“大恶”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况,仍然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理方式: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分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几率比贫农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盗错墓赔尽家财

    历朝历代对盗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当严厉的。更趋于合理完备的,是明清两朝律例。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明万历年间,曾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民间盗墓事件。

    为了迎合皇上贪财的心理,腾骧左卫百户仇世亨向明神宗朱翊钧上了一份奏疏,信口胡言道:湖广二十五府所属州县,各项赋税的存留羡余及遗漏税银、赃罚赎例银、入官空兵饷银、绝户产银、河草场佃价银、鱼税银等,何止亿万余两,宜委官追查。并且耸人听闻地说,据兴国州士民漆某报告,当地人徐某等“挖黄金万两,内有唐相李林甫夫人杨氏诰命金牌一面,对方二尺,厚两寸,金童一对,乌金炉瓶烛壶,尚有左右金银窖未开”云云。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纯粹是小小百户为邀功的信口胡诌。全国一年缴入太仓的税银不过三四百万两银子,太仓历年积存的银两都未达到“亿万余两”的数目,区区湖广一省何以会有存留税银亿万余两的神话?至于挖出李林甫夫人杨氏墓葬金宝,更是街谈巷议的子虚乌有之事。而财『迷』心窍的神宗却信以为真,十分兴奋、十分认真地下了一道谕旨,要陈奉带管此事。他说:“这奏内,湖广通省各府州县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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