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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吕着中国通史-第22部分

小说: 吕着中国通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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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

    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

    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

    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已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

    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

    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

    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两者是正相反对的。

    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此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

    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

    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

    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覆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

    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

    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按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

    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第22章 赋税(1)() 
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终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赋税。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逐渐扩张,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其收取,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不然,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乐岁不能多,凶年不能减。所以龙子诋为恶税。

    助法,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分为九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彻则田不分公私,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

    案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其余一切,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至于助,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二第五两章自明)。

    三者的税额,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后儒说:公田之中,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语粗略,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

    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为井田。一种是崎岖之地,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既说周朝行彻法,又说虽周亦助,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章自明)。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

    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引之,见《小司徒疏》)。

    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古文家所说的军赋,较今文家为轻,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惟田与追胥竭作。”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则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尽守此规则,就不可知了。

    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说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六只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然则后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至于山林川泽之地,则古代是公有的。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五章),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然到后来,也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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