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红之日-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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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度量一切的准绳!
所以,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就是秦帝国可以横扫六合的原因,在六国的军队里,有太多的东西可以置于纪律之上,而在秦军中,纪律就是一切。所有人都遵守同等的规则,就可以团结所有人的力量,这就是法制的最重要意义!
吴主席跟我说,劳动党应该是一个有科学制度的组织,我觉得他说的科学的制度就应该包括法律,至高无上的法律!这一点我很有信心,因为国民党除了有象征性的,被政府左右的法院之外,还有特务组织,可以不经过审判就处置公民,而劳动党没有,虽然我听说你们也有纪律部队,但他们没有审判权,所有的审判权都归于法院,而法院的工作是直辖于中央的。在我所学习到的知识里,这还不算是真正的司法独立,但总比国民党那样连县长都能干涉的样子货强。
这就是法制的精神。
法有几个基本的公理,公理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简单的法制公理包括,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条跟今天说的事情有关,叫做法制行为。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只管行为,行为是有罪的,但行为之外的东西都是无罪的。
所以,我认为,党管思想,而法管行为,言论是思想的表达,只能用党纪处分而不适用法律。而沈霍伊先生还不是党员,所以只能跟他讲道理。一个科学的,开明的政党,必然要有言论自由的宽松环境,而这一原则也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
吴名谦:沈先生所说的法律原则是国际通用的一般性公理,是一种文明的法律。但我对于西方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问题的疑问和一个具体问题的疑惑。
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法律是否有立场?沈先生说,法律至高无上,司法独立,法为国家的衡量。那么为什么在封建社会,法不治帝王?而只用来衡量百姓?所以,法律是有立场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用来保护资本家,封建王朝的法律用来保护帝王的私产,这样的法律是不是真的至高无上呢?不见得吧。我记得新华社谢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七岁的小女孩,就因为打碎了一个暖水壶,竟然就被国民党特务给抓了起来,法院因此判他们全家“通匪”。听说真正的原因是这个小女孩的父亲在法庭上打骂国民党贪污腐败,而且还触及到了空军的装备采购,要知道,这正是宋美龄和孔二小姐操办的。一个公民,因为在法庭上大骂政府腐败而被判决死刑,连七岁的女儿都不放过!这正是国民党立场的独裁法律!
那么我们社会主义理念的司法立场是什么?怎么去实现这个立场?
一个具体问题就是,言是否属于行的一部分。法治行为的公理并没有问题,法律不能制裁思想,也不应该制裁表达思想的言论。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言论本身也属于一种行为,一个人如果不断的宣传日本的大东亚共荣圈思想,鼓动老百姓当汉奸,那么这个人发表言论的行为算不算汉奸行为?如果说言论自由,那么鼓动别人当汉奸,反对人民政府的言论是不是一种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必然有某些言论属于行为,而且应当适用法律。相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会有些对我们民族、国家不利的言论无法得到制裁,而这显然是对实质性正义不利的。
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言论属于思想的表达,而什么样的言论属于行为,如何界定,又如何立法,这两个问题,我希望由大家讨论。
李德胜:我觉得,主席说的第一个问题本质上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党是代表人民的组织,领导中国人民走向胜利,但党是从思想上引导人民的,行为只是接收党的先进思想的个体对人民的引导,因此,党员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在行为上,法律有最高约束力。但法不管思想,党纪对思想有约束力。我认为,这两个东西根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不能比较谁大谁小,党代表人民,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制定法律,让法律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这样的法才是可以执行下去的法。而一旦这样的法律产生,那么就必须被全体公民所遵守,包括每一个党员。要实现法律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就必须由社会各个阶层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商议制定法律,这才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应该有的制度。
至于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言论本来就是一种行为,一个人的言论代表了他的思想,也代表了他的立场,言论就是一种行为。沈霍伊先生不是党员,但他的言行有可能影响技术团队的决心,发表这种言论无疑是不正确的,至少应该对他的言论进行限制,对个人要进行警告。否则,天天有人说怪话惑乱军心,我们还怎么搞建设?
陈独秀:从教育的角度看,忠党爱国的思想应当深植于人民心中,法制也应当与这个思想保持一致,因此在我的角度上看,法是由党和人民的立场决定的!在这个问题上我认同李德胜的意见。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不同意。
言论自由,至少在学术上是必须的!在科学上,多数服从少数,真理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以党组织的决定作为权威依据,那岂不是扼杀了真理吗?我认为,只要是学术就应该与政治分开,学术已经不适用政治规则,也不适用法律。真理越辩越明,社会主义既然是真理,那么就不应该害怕拿出来讨论,哪怕讨论出社会主义不可能实现,那也是科学的结论,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像沈霍伊这样的事情,虽然表达途径有些问题,但这是我们队学术刊物不足导致的,不能视为反对人民政府。
另外,在科学上,有反对意见是一件好事,没有反对意见反而容易导致最终的失败。我建议,在学术讨论中,无论多么荒谬,最后一个人都必须要提出反对意见!并让这种方式成为一种习惯。
张路:我认同陈独秀同志的意见。作为一名专业的工程师,我非常认同真理越辩越明这个意见,而且我也认为,沈霍伊的提法不无道理,以我们目前的工业实力,要生产液冷发动机确实是困难重重,而且发动机的研发并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是一种靠智商的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让两个设计团队共用一套加工设备。
至于法律的问题,我研究的不多,不过从我的角度看,法律也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产品就必须经过设计,定稿,试生产和组装,最后要经过小规模试用,然后才能装备部队。既然沈先生是这方面的专家,不如我们就搞个试点,你们觉得怎么样?
吴名谦:高饶同志,你已经通过审查,是无辜的,你可以畅所欲言。
高饶:感谢同志们给了我重生的机会!无耻的敌人用这种丧心病狂的方式来动摇我们的团结,但我想说,他们失败了!
我对我党的制度感受是很深的,康生这小子几次三番想要把我定成反革命!但是旁听的同志都根据党纪国法制止了,所以我特别感谢党的制度,如果没有人旁听,那康生他能把我屈打成招啊!
吴名谦:高饶同志不要太激动!康生同志责任心强,嫉恶如仇,做事呢是急了一点,也武断了一点,但满洲省委和几千抗联战士都死光了,总要给烈士们一个交代吧。如果不严格审理,怎么抓得出内部的特务呢?你囫囵个出来,不就是证明内务人民委员会不会刑讯逼供吗?我们说正事。
高饶:主席说得对。制度上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也应当如此。既然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专政,那么法律就应该由党与人民共同商议制订,订的不好,我们跟人民商量,再改嘛!我觉得,法律工作要做好,人才是关键,如果沈先生这样的法律大家能协助我们,一定可少走很多弯路,人民也可以少一些损失。
至于沈霍伊的事情,我觉得,如果是党内同志,通过党外渠道质疑党组织的决定,那么应该给予党纪处分,但他不是党员,那么就不能这么做。个人认为,还是作为学术范畴的讨论处理。
吴名谦:好了,既然每个人都已经发言,接下来民主投票吧,结果会后公示,我们进行下一个议题。
第8章 ——劳动党军事编制沿革报告()
劳动党军事编制沿革报告
报告人:藤井健司
玄洋社兰机关
土肥原贤二阁下:
我兰机关经过周密调查,由武汉领事馆及长江地区浅水炮舰的情报收集看,劳动党人民军的军事体制又有了进一步的变化,结合以前的情报,编汇劳动党军事单位编制沿革资料如下。
一、北伐前期。
1926年不标准轻装步兵师。
每班十二人,士兵装备步枪,正副班长装备驳壳枪;
每排由三个步兵班,一个61迫击炮班(2门)组成,全排四十八人;
每连三个排,连部设一个火力排,包括一挺马克沁重机枪(班)、两门61迫击炮(班)和一个炊事班,加上连长,指导员,三个卫生员,司号员,六个通信员共计204人;
每个营在三个连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一百四十人的后勤运输队,并预留一个火力排的编制,人民军的营只是承上启下的单位,虚设营部一个。全营800人;
人民军步兵团作为基本野战单位编制,一个步兵团下辖三个步兵营2400人,一个山炮连168人,包括一个12人的连部,一个观察班12人,一个48人的弹药排,两个48人的炮排(各有4个12人的炮班,共装备8门75mm山炮),一个48人的通讯排,一个48人的野战救护所,一个48人的团部,一个轻装侦查步兵连108人,一个人勤务运输队,总计3000人。
一个步兵师下辖三个团,9000人,一个师属炮兵营504人,辖三个168人山炮连,装备24门75mm山炮,一个骑兵侦察营324人,一个骡马运输营504人,一个工兵营人504人,一个通讯连144人,一个150人左右的野战医院,一个144人的师部,以及政治宣传部、群众工作部等随从人员共计12000左右。
在1928年之前,劳动党的工业还没怎么起步,各种武器混杂,重武器几乎没有,所谓的步兵团山炮连仅仅是直面编制,几乎从未满编过,至于师属山炮营更是没影的事情,根本没有满编过。因此,我将人民军在1928年北伐之前的编制归为一类,即装备大量61迫击炮的不标准轻装步兵师,这种步兵师战斗力有限,目前仅存在于民兵性质的部队中。
二、北伐后期。
1928年标准轻装步兵师。
每班十二人,士兵装备步枪,正副班长装备冲锋枪(大部分为驳壳枪);
每排由三个步兵班,一个火力班(61迫击炮一门,轻机枪一挺)组成,全排四十八人;
每连三个排,连部设一个火力排,包括两门61迫击炮(班),一个弹药班和一个炊事班,加上连长,指导员,三个卫生员,司号员,六个通信员共计204人;
每个营在三个连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一百四十人的后勤运输队,一个装备82mm迫击炮和重机枪的火力排(两个炮班,两个重机枪班)。人民军的营只是承上启下的单位,虚设营部一个。全营800人;
人民军步兵团作为基本野战单位编制,一个步兵团下辖三个步兵营2400人,一个山炮连168人,包括一个12人的连部,一个观察班12人,一个48人的弹药排,两个48人的炮排(各有3个12人的炮班,共装备6门75mm山炮),一个48人的通讯排,一个48人的野战救护所,一个48人的团部,一个轻装侦查步兵连108人,一个勤务运输队,总计3000人。
一个步兵师下辖三个团,9000人,一个师属炮兵营504人,辖三个168人山炮连,装备18门75mm山炮,一个骑兵侦察营324人,一个骡马运输营504人,一个工兵营人504人,一个通讯连144人,一个150人左右的野战医院,一个144人的师部,以及政治宣传部、群众工作部等随从人员共计12000左右。
1928年标准轻装步兵师是劳动党75mm山炮及82mm迫击炮研发成功后的产物。从编制上看,连以下的步兵编制强化机动性,不再编入任何超重的武器(如马克沁),改用捷克式轻机枪与61迫击炮作为火力支柱,强调灵活的火力打击与坚决果敢的刺刀战术。营部则成为火力支援单位,战斗时下放到主攻方向连队,进行火力支援。虽然75mm山炮已经量产,但实际上数量仍然达不到编制要求,因此人民军经常用82mm迫击炮代替山炮编入团属炮兵连中充当火力支援单位。这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