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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部分

春秋左传正义-第159部分

小说: 春秋左传正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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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注“平王”至“犬鸡”。○正义曰:“七姓从王”,从王之大臣,有七姓也。瑕禽言伯舆之祖是七从之一,言其世贵也。其祖为王主备牺牲,以共祭祀。王家牲用备具,王恃赖之,言其世有功也。平王初迁,国家未定,故与大臣结盟,令使世掌其职也。《周礼·牧人》“阳祀用骍牲”。《檀弓》云:“周人尚赤,牲用骍。”《尚书·洛诰》云:“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诸言骍,皆是赤牛,则知此骍旄,是赤牛也。旄谓尾也。共旌旗之用。故其字从旌,旗者,旌旗行而从风偃也。
 
  曰:‘世世无失职。’若筚门闺窦,其能来东叄酰壳彝鹾卫笛桑垦晕胰羝都文芾炊雇跏哑溆枚胫诵埃康祝烈病!鸬滓糁肌=褡酝跏逯嘁玻曰叱桑娌浦普6谭澎冻琛3璩甲ㄐ蹋蝗畏ā!
  '疏'“刑放於宠”。正义曰:刑罚放赦之事,在於宠臣。
 
  官之师旅,不胜其富。师旅之长皆受赂。吾能无筚门闺窦乎?言王叔之属富,故使吾贫。 
  '疏'“不胜其富”。○正义曰:胜训堪也。言财多,故不可用尽,不能堪此富。
 
  唯大国图之。图犹议也。下而无直,则何谓正矣?正者,不失下之直。○何,或作可,误也。 
  '疏'“下而”至“正矣”。○正义曰:凡在上,正定在下,须明在下曲直。瑕禽自云,已有直理,不被上知,则是使下无直,在上何谓正矣?故云“正者,不失下之直”也。刘炫云:“七年传云‘正直为正,正曲为直’。晋断王朝之狱,乃以下正上。宣子若在下而无直心,何以谓之为正也?劝宣子使心正矣。”
 
  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宣子知伯舆直,不欲自专,故推之於王。○右音又,下同。左音佐,下同。左、右,亦并如字。 
  '疏'“天子”至“左之”。○正义曰:人有左右,右便,而左不便,故以所助者为右,不助者为左。宣子知伯舆直,故从王之所助也。
 
  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合要辞。王叔氏不能举其契。要契之辞。○契,苦计反,注同。 
  '疏'“使王”至“其契”。○正义曰:《周礼·乡士职》云:“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郑玄云:“要之为其罪辞,如今劾矣。”彼谓官人略取罪状,为其要约之辞,如今断事也。汉世名断狱为劾,故云“如今劾矣”。此言要辞,亦是辞之要约,如今辩答也。合要者,使其各为要约言语,两相辩答。伯舆辞直,王叔无以应之,故不能举其要约之辞也。
 
  王叔奔晋。不书,不告也。单靖公为卿士以相王室。代王叔。 
  【经】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增立中军。万二千五百人为军。) 
  '疏'注“增立”至“为军”。○正义曰:昭五年云“舍中军”,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旧有二军,今增立中军也。然则正是作中军耳,而云“作三军”者,传言“三子各毁其乘”,则旧时属已之乘毁之以足成三军。是旧军尽废而全改作之,故云“作三军”也。杜见其以三改二,复据彼中军之文,故言“增立中军”耳,“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周礼·夏官序》文。
 
  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无传。 
  '疏'“夏四”至“不郊”。○正义曰:此“四月四卜”,与僖三十一年文同,盖亦三月三卜,而四月又一卜也。止言“不郊”,不言免牲免牛,盖不以其礼免,直使归其本牧而已,故不书也。
 
  郑公孙舍之帅师侵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世子光至,复在莒子之先,故晋悼亦进之。○复,扶又反。 
  '疏'注“世子”至“进之”。○正义曰:刘炫以为序莒上者,直是先至,非为先莒。今知不然者,往年传云“齐大子光先至于师,故长於滕”,是前经为先滕至,序在滕子之上。今经序在莒子之先,明知亦先莒而至也。若非先莒而至,唯当还序滕子上耳。刘炫无所依冯,直云“先至”更长之而规杜氏,非也。
 
  秋,七月,己未,同盟于亳城北。亳城,郑地。伐郑而书“同盟”,郑与盟可知。亳,薄洛反,徐扶各反。与音预。 
  公至自伐郑。无传。 
  楚子、郑伯伐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晋遂尊光。会于萧鱼。郑服而诸侯会。萧鱼,郑地公至自会。无传。以会至者,观兵而不果侵伐。 
  '疏'注“以会”至“侵伐”。○正义曰:刘炫云:“杜《释例》自言事势相接,或以始至,或以终致。是时史异辞,何为此注而云‘不果侵伐’?”今知刘说非者,凡云“或以始致,或以终致”,皆据实有伐事。今据传文云“观兵于郑东门”,是则实无伐事,故云“不果侵伐”。刘不达此意而规杜,非也。
 
  楚人执郑行人良霄。良霄,公孙辄子伯有也。○霄,音消。 
  冬,秦人伐晋。 
  【传】十一年,春,季武子将作三军,(鲁本无中军,唯上下二军,皆属於上。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更音庚。) 
  '疏'注“鲁本”至“改作”。正义曰:以昭五年“舍中军”,知此时作者,作中军,是鲁本无中军也。以闵元年晋侯“作二军”,谓之上军、下军,知鲁有二军,亦名上、下军也。此言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知往前二军,皆属公也。明其有事,则三卿更互帅之以征伐耳,三卿不得专其民也。此时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鲁政,因公之少,欲专其民,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也。《礼·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时必有三军也。《诗·鲁颂·閟宫》,颂僖公能复周公之宇,云“公徒三万”。郑玄云:“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则僖公复古制,亦三军矣。盖自文公以来,霸主之令,军多则贡重,自减为二军耳,非是鲁众不满三军也。若然,昭五年“舍中军”,书之於经。往前若减一军,亦应书之,而经不书者,作三军,与舍中军,皆是变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国权,专擅改作,故史特书之耳。若国家自量彊弱,其军或减或益,国史不须书也。何则?僖公复古,始有三万,则以前无三万矣。僖公作亦不书,何怪?舍不书也。苏氏亦云“僖公之时,实有三军,自文以后,舍其一军。不书者,非是故有所舍,故不书”。苏氏又云:“郑注《诗》‘公徒三万’,以为三军。郑答临硕之问,云‘公徒三万’为二军者,郑随问而答,当以《诗》笺为正。”苏氏又云:“‘蒐于红,革车千乘’,所以今不满三军者,以当时采地众多,公邑民少,故不能满三军。三子各毁其乘以足之。”与前解异也。《周礼·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馀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季武子今为三军,则异於是矣。以鲁国属公之民,皆分为三,亦谓之三军。其军之民,不啻一万二千五百家也。何则?鲁国合竟之民,属公者,岂唯有三万七千五百家乎?明其决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军,与《礼》之三军,名同而实异也。春秋之世,兵革递兴,出军多少,量敌彊弱。勍寇未息,卒士尽行。士卒之数,无复定准。成二年,鞍之战,晋车八百乘,计有六万人,唯三卿帅之。昭十三年,平丘之会,晋叔向云:“寡君有甲车四千乘在。”计四千士卒,成二十四军尔。时晋国唯立三军,则甲车四千,属三军耳。其军岂止一万二千五百人乎?昭八年,鲁蒐于红,传称“革车千乘”,千乘之众,充三军之数。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为三军。军之所统,其数异於《礼》也。《膏肓》何休以为《左氏》说云“尊公室”,休以为与“舍中军”义同。於义《左氏》为短。郑康成箴云:“《左氏传》云‘作三军’,三分公室各有其一。谓三家始专兵甲,卑公室。云《左氏》说者‘尊公室’,失《左氏》意远矣。”义符杜说也。
 
  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征,赋税也。三家各征其军之家属。○税,舒锐反。 
  '疏'注“征赋”至“家属”。○正义曰:《周礼·大司徒》:“以土均之法,制天下之地征。”《王制》云:“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经典之文,通谓赋税为征,故云“征,赋税也。”往前民皆属公,公税其民,以分赐群臣。今武子欲令民即属己,已所应得,自税取之,恐穆子不从,故先告之,请分国内之民以为三军。三家各自征税。其军之家属,冀望穆子亦便於己而从其计也。言军之家属者,丁壮从军者,官无所税,其家属不入军者,乃税之耳。
 
  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政者,霸国之政令。《礼》,大国三军。鲁次国而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能堪。 
  '疏'注“政者”至“能堪”。○正义曰:於时天子衰微,政在霸主。霸主量国大小,责其贡赋。若为二军,则是次国;若作三军,则为大国。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云霸主重贡之政将及於子,子必不能堪之。忧其不能堪之,言三军不可为也。鲁为三军、二军,国之大小同耳。但作三军,则自同大国;自同大国,则霸主必依大国责其贡重也。
 
  武子固请之。穆子曰:“然则盟诸?”穆子知季氏将复变易,故盟之。○复,扶又反。乃盟诸僖闳。僖公之门。○闳音宏。 
  '疏'注“僖宫之门”。○正义曰:《释宫》云:“弄门谓之闳。”孙炎曰:“巷舍间道也。”李巡曰:“闳,巷头门也。”以此知僖闳是僖公之庙门也。
 
  诅诸五父之衢。五父衢,道名,在鲁国东南。诅,以祸福之言相要。○诅,侧虑反。父音甫。衢,其俱反。要,一遥反。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分国民众。三子各毁其乘。坏其军乘,分以足成三军。○乘,绳证反,注及下并同。坏音怪。足,将住反,亦如字。 
  '疏'注“坏其”至“三军”。○正义曰:往前民皆属公,国家自有二军,若非征伐,不属三子,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为已之私乘,如子产出兵车十七乘之类,是其私家车乘也。今既三分公室,所分得者,即是己有,不须更立私乘,故三子各自毁坏旧时车乘部伍,分以足成三军也。坏者,坏其部伍将领也。合使各自属其军,不复立私乘故也。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者倍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 
  '疏'“季氏”至“倍征”。○正义曰:其乘之人,即所分得者,国内三分有一之人也。役谓共官力役,则今之丁也。邑谓赋税,若今之租调也。以其役之与邑皆来入季氏者,则无公征也。若不以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当输一而责其二也。设利害以惧民,殴之使入己耳。民畏倍征,故尽归季氏。所分得者,无一入公也。知邑是赋税者,以言役邑入,则役之与邑皆从民而入官也。从民入官,唯在力役与赋税耳,故知邑是赋税也。赋税而谓之邑者,赋税所入,若私邑然,故以邑言之。
 
  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乘之人,以三归公,而取其一。叔孙氏使尽为臣。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 
  '疏'“孟氏”至“为臣”。○正义曰:昭五年传追说此事云:“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叔孙氏臣其子弟,不臣父兄,谓取二分,而二归公也。孟氏取其半,又如叔孙所取其中更取其半,又以半归公,谓取一分,而三归公也。彼传顺序,此文颠倒。传意以叔孙为主,而先说孟氏,言孟氏如叔孙所得,使其半为已之臣;叔孙所得,子与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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