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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会计法百问百答-第10部分

小说: 会计法百问百答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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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处罚?行政处罚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法律得到遵守和维护。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都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有何联系与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一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为: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l)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关于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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