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法〕皮埃乐勒鲁-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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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们的知识传授给奥尔佛,促使该岛短暂文明的诞生,这种短暂的文明至今在色腊基地区尚可发现。
另一方面,人们看到他们在传布宗教信仰和政治一体的热忱的鼓舞下,成功地使原先依从德加里翁②的巴拿斯邻近的希腊人归附于他们的信仰和教义,并以爱莱纳人的名义开始在希腊发挥重要作用。在希腊的这部分地区内,他们传播自己的艺术,同时他们成为朱庇特信仰的传教士和司祭,他们还
①泰芮(一译忒修斯)
,传说中的希腊英雄。关于他的身世有许多说法。是他杀死了人身牛头怪物米诺托尔,是他统一全国,修建雅典城,并登上王位,故又被称为是雅典国家的奠基人。——译者②德加里翁,普罗米修斯的儿子。相传主神宙斯被青铜时代的人类所做的坏事而激怒,决定大发洪水消灭人类,最后只剩下他和他妻子皮拉。后来在神意指引下,他们重造了人类。——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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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勒菲制定了对阿波罗的礼拜,创立了他的神谕和第一座寺宇。“
我再转述亚里士多德为我们提供的有关古代城邦公共用。。。
膳的其他证据。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对存在于他那个时。
代的各种不同政府采用比较政治办法,几乎总是从公共用膳。。。。
的国家比较着手的。这就说明为什么他把克里特法律放在优先于斯巴达法律地位的理由之一:“公共用膳(斯巴达人取名。。。。
为斐迪西)组织得很差,其责任应归咎于他们的缔造者。膳。。。
费应象克里特岛那样由国家承担。相反,在拉西第蒙,每人都要付出法律规定的一份。有些非常穷困的公民甚至付不起这笔开销。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这一点。他要把公共用膳作。。。。
为全民化的一项法规,可是由于法律的关系,这法规完全不是那回事。最穷的人不能参加这样的用膳。不过,远古以来,。。。。。。
政治权利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获得。对于无力支付这笔负。。。。。。。。。。。。。。。。
担的人也必然丧失政治权利。“
(《政治学》第二卷第六章)
亚里士多德后来论述这一点时又回到克里特的优越性上来:“公共用膳的组织工作在克里特岛要比拉西第蒙为好。
在。。。。
斯巴达,人人要支付法律规定的一份膳费。不然,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他们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克里特岛上的法规是大得人心的。人们收割的水果和饲养的牲畜,无论是属于国家的,还是作为农奴支付的租金,人们都分成两份,一份作为祭神和对公共官员提供的费用,另一份提供给公共用膳,他。。。。
们就这样由国家拨款,男人,女人和孩子们共同就餐。“
(同书第七章)
不仅在意大利,在希腊,在拉西第蒙,亚里士多德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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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指出公共用膳存在的事实;他还断言迦太基的政体部分地。。。。
建立在这种法规的基础之上:“迦太基好象也具有一个良好的政体,许多方面表现出要比其他一切国家更加完善,而在某些方面也和拉西第蒙的政体相似。克里特岛、斯巴达和迦太基这三个政府之间有着很多联系,并大大超越所有那些出名的政府;这就清楚地表明他们政体的合理性:迦太基政体虽然规定人民有部分权利,却从来不发生暴动,也毋需暴君,这确是十分罕见的事实。我还将举斯巴达和迦太基之间几个相同的例子。迦太基秘密团体的公共用膳很象拉西第蒙的斐迪。。。。
西等等“
(第二卷第八章)。
根据亚里士多德引证的事实,我们再来研究他对公共用膳的个人看法,以及他希望这种制度在一个模范城中的应用。
他是非常重视这一方面的。他认为通过公共教育和公共用膳。。。。
有可能把真正人类社会具有的统一性和共同体特点贯穿到国家内部。亚里士多德据理批评柏拉图《理想国》中苏格拉底把人和社会看作绝对一样的东西的观点,他同时确信公民和国家的协调一致将会是令人满意的,如果教育和就餐实行公费制度的话。他说:“在拉西第蒙,在克里特岛,立法者在实行公共用膳的基础上建立共同体方面表现出非常的才智。”
亚。。。。
里士多德承认这种法规,因此在他的模范城邦规划中,制定了这一方面的法律:“一般说来,人们认为建立公共用膳制度。。。。
完全适用于任何组织得完善的国家。我也同意这种看法。但是所有公民必须毫无例外地参加公共用膳;若要穷人们支付由法律规定的一份餐费,而且还需要负担他们家属的所有其他开支,那末事情就难办了。神圣信仰的费用又是城邦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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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公共负担。因此要把土地分成两份,一份归公众,另一份归个人。第一份再分成两小份,以便同时维持祭祠的开支和公共用膳的费用。
至于第二份,也可以再分,让每位公民,同。。。。
时占有边境和城邦四郊的土地,他就同时注视着这两处的防卫工作。这种分配本身较为公允,它保证了公民的平等和对付共同敌人的团结一致。“
(第四卷第九章)
亚里士多德就这样把公共用膳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同。。。。
时,为了在执行时便于进行调节,他没有忽视任何细节。他着手贯彻执行,就连城市的建筑都没有放过:“因为公共用膳。。。。
需要把公民分成许多小组,需要在城墙上每隔一定距离选择最恰当的地点设置城堡和哨所。很自然,这些城堡将专门用来接纳公民连队,这是十分清楚的。“
(同书第十一章)然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和道德观念表现得更加明确的却在他所注重的关于行政官员的公共用膳的细节上:“为高级神职人员建。。。。
造的大厦,应该十分壮观,既可用来作为行政官员的庄严餐厅,亦可当作举行各种没有被法律或皮提亚的神谕视为秘密礼仪的场所。大厦可选择在四周各街道都能看到的地方,居高临下,并显得与大厦所容纳的那些大人物的尊严相称。在高大建筑所在地最好扩建一所公共广场,建筑得象德萨利人。。。。
所称呼的自由广场那样。这广场决不被商品所玷污,成群的。。。。
手工艺者,庄稼人和这个阶级以外的任何个人一律禁止入内,除非行政长官正式召唤他们;至于下级官员,例如负责对契约、刑事、民事活动或有关这一类诉讼的仲裁人或者负责市场的保安工作以及城市公安工作的人,他们就餐的地点应在公共广场和熙熙攘攘的街道附近。进行种种交易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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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附近尤其适合上述用途。
但是关于我们前面谈到的广场,它应该一直保持绝对的安静;相反地,后面所说的广场则完全用于物质方面的交流。“
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由于他天生的癖好,他更多地把建立公共用膳当作一种具有实际意义的行动,当作一种古老。。。。
的、可尊敬的、同时也是有用的习俗,而不单是当作隐藏在这个事实下面的精神方面的活动,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把它当作人的社会共同体,更确切地说,当作人的精神共同体。
这与柏拉图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最后当亚里士多德承认国家内部的共同体并涉及到如何组织各级共同体的时候,他觉得公共聚餐兼有公民平等的物质联系和精神联系的作用。毫无。。。。。。。。。。。。
疑义,他不象柏拉图那样,把这样的聚餐看作宗教一类的东西,以致达到神圣的地步。再说一遍,原因是共同体对他的感激不如对柏拉图那样深厚;不过他仍然赋予共同体的建立以崇高的意义和无比的重要性,同时具有政治、道德、宗教的意义。我说,你们可以问他本人他那共和国的统一表现在何处,他会向你们指出表现在公共教育和公共用膳方面。所。。。。。。。。
以,虽然不很明显,但人们仍然能够在他那里发现他那个等。
级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原则,这个原则曾经启发过他的导师柏。。。。。。
拉图以及更早的柏拉图的导师毕达哥拉斯。
至于后者,众所周知,他创建的学院实实在在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上的。人们被接纳到他的团体中去,其条件是把他的财物归公,理由是,据一位古人说,“朋友之间的财产应该是公共的”
;我们已经知道这也是柏拉图在《理想国》和《法律篇》这两本书中的基本原则。
对毕达哥拉斯的弟子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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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制度所了解的全部情况和基督徒修道士的共同体是如此相似,以致确实没有必要再在这里反复强调。基督教隐居或。。
公共生活,在其他许多关系方面,如同在财产共同体的基本。。
关系方面一样,只是毕达哥拉斯隐居生活的翻版;关于这一点,我只要引述奥侣格尔①的证词就够了。
“凡是被毕达哥拉斯一起接纳为他的门徒者,无论其家产是些什么,都应一律献给全体;这样的一种结社,几乎和原始共同体紧密相连,而就其事物的本身和使用的语言来看,它也能称作隐居共同体。”
(《雅典之夜》第一部分第九章)不妨这样考虑:在意大利出身于毕达哥拉斯学派②的许多立法者,例如夏龙大和扎勒居斯③等,倘若未能在公民之间建立完整的共同体,至少推广实行了公共用膳。
这是非常可能的,因。。。。
为毕达哥拉斯的弟子发现在意大利已经实行这种制度,那是由古希腊移民传过去的,或更确切地说,如我们所指出的,是由达克底勒-衣岱人传去的。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亚里士多德确认公共用膳的实行,早在米诺王到达克里特岛作出规。。。。
定之前,在第勒尼安海和爱奥尼亚海的沿岸地带已实际存在。
况且,只要我们细细考虑一下,毕达哥拉斯弟子们在大希腊
①奥侣格尔(Aulu-Gele,约公元二世纪)
,古罗马学者。他是《雅典之夜》的作者。——译者②毕达哥拉斯学派是指由毕达哥拉斯本人创建的一个政治、宗教、哲学三位一体的古代学派。——译者③毕达哥拉斯的弟子除夏龙大、扎勒居斯外,还有梯麦、阿基塔斯、费罗拉渥斯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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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进行的尖锐斗争以及对他们进行的血腥镇压直至把他们全部消灭,其起因都是他们企图以一种狂热崇拜的宗教赤忱把平等和共同体引入社会的缘故。
我担心读者会对我不得不枯燥地列举这些事实感到厌倦,同时担心他们会对基督教感到渺茫。我确实认为人们开始不太容易看清楚克里特岛和斯巴达两地平等聚餐之间的关系,甚至也难以觉察毕达哥拉斯弟子们的共同生活和耶稣的神秘之餐两者之间的联系。但是请耐心些,我们马上把圣事上的耶稣最后晚餐和摩西的复活节紧密联系起来,正象我们在参加埃塞尼人的公共用膳时,几乎做了阿迦勃的近邻一样。
可是,在转入摩西立法之前,我们必须就埃及说几句话,因为摩西和毕达哥拉斯都出生于埃及。埃及实际是人们称之为基督教这个新的综合体的主要成分之一。如果基督教真是部分地源于埃及并且有埃及的传统,那么基督教的本质,即我们认为的人的博爱、天主的统一性这样一些教义在埃及等级社会的外表下,必然会表现出来。那末,在埃及我们仍然会发现公共用膳吗?更有甚者。我们在埃及还发现了作为立法的基本事实的共同生活。埃及确实大半是建立在等级社会共同体的原则基础上的。古代一切证据为我们证实了埃及的两个较高的等级——传教士和军队士兵就是以共同体方式生活的。
大家知道埃及的所有居民划分为三种阶级,即教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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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庄稼人和手工艺者。
①斯特拉波告诉我们(第十七卷)
,由于这种分化的结果,埃及每个郡的田地也分成适合于这三个等级的相等三部分。
②埃及的教士们生活在公共的大厦里,俯首贴耳于递升的等级制,他们实际上毫无个人财产,就象基督教神父对于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