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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中国的光荣与梦想-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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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湖南《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涟源市收容遣送站从1996年开始,通过给回扣与当地派出所一些人勾结“收容”外来人员,并向每个被收容的人员收取500—800元遣送费后放人,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11月,涟源收容站利用扣人索钱的手段,已经从一万多名农民身上获取现金320万元

    有人说:孙志刚到天堂去了,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综观那些收容悲剧,除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人性之恶外,其实就是一张小小的暂住证把这些人送进了灾狱之门。

    暂住证,一个价值5元钱在当时,5元钱是办理暂住证的规定费用,而在有些地方,一个暂住证的收费却在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相关部门借机大搞“创收”。后来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办理暂住证不再收取费用。的小本本,除了每年交纳5元管理费之外,其他时间基本都处于闲置状态,但还必须每天随身携带,它是每一个身在外地的人的“护身符”。而暂住证同时又是人们心里的一个痛,许多“外地人”都在感受着暂住证带给他们的歧视、恐惧和无奈。暂住证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种种怪状,令多少人一提暂住证心里就直打哆嗦。

    追本溯源,暂住证是“收容遣送制度”的产物。在中国,收容遣送源于1951年。当时这项制度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3年自然灾害,大量灾民拥入城市,收容救济灾民成为其一项主要任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流动人口的剧增,开始出现大量“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无业游民,针对新的情况,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就是从这个《办法》开始,收容的救济福利性就不再成为其惟一的目的,除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之外,还要担负起“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重任。

第二部分 第96节:法为(3)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务工证”的“三无”人员。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附加在收容遣送制度上的治安管理功能增强,暴力、殴打等情况大量发生。加之在1996年收容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中国社会治安使用最多的是收容审查制度。收容审查针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类。公安机关一时无法取证,又不敢放掉这些人,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收容审查,然后证明是否犯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放松了侦查、逮捕的条件,同时废止了收容审查制度。作为刑事侦察中的强制措施退出历史舞台后,产生了管理上的真空,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开始利用收容遣送制度来解决管理真空。渐渐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收容遣送制度从一种福利救济制度变异为一种管理制度,甚至得到了法规的默许,以至于为这种制度的滥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维护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实现国家权益,不得不承认收容遣送制度在制定的当初有其合理性。可是当它演变成治安管理制度时,情况就有所失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强制目的和权力的被滥用,让收容遣送逐渐沦为罪恶滋生的温床。同时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收容遣送制度也陷入了困境。在收容遣送制度的规定中,有不少是用来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的。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同时在2000年7月实行的《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显然,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国家大法依据的收容遣送制度,也显得不“合法”了。

    一项制度的形成是漫长的,而一项制度的变革总是和一些极端的事件联系在一起。2003年5月14日,“孙志刚案”发生后的40多天,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就是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随后,5位法学专家也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也许是“孙志刚事件”的催生,2003年6月18日,“孙志刚案”宣判后仅仅9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在中国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从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仅仅从名称的改变来看,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如果说这一新一旧两个《办法》还有相同之处,那就是两者都是出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至少初衷是这样。但两者根本不同之处却在于对受助对象权利的态度上,旧《办法》多为对受助对象权利的限制,而新《办法》彻底告别了“收容”二字,以尊重和赋予受助者权利为核心——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其老家黄冈举行。为了给儿子一种补偿,孙志刚的父亲花了大半年时间,给儿子修建了一座在“整个黄冈地区也少见”的大墓。一块2米多高的石料被雕琢成主碑石,墓志铭上有这样一段文字:“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第二部分 第97节:法为(4)。福哇txt小说。

    冤案是如何诞生的

    世界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不幸,幸福都是相似的,不幸都有各自的不幸。孙志刚用自己的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其后类似于他的悲剧也鲜见于媒体,然而别样的悲剧却在继续发生。

    2005年4月13日,清晨的阳光洒在一片开阔的油菜地上,金黄的油菜花在阳光下美丽耀眼。油菜地的尽头是一堵高墙,里面是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此时此刻正在进行着一场特别的审判: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庭审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之后,法官宣布原审对佘祥林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成立,当庭判其无罪。

    佘祥林终于获得了清白。11年前,他因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结发妻子张在玉而被判死刑。之后,这个男人的生活一片阴霾。11年的牢狱之灾让他逐渐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他只记得“我是清白的”。

    其实到2005年,关于佘祥林杀妻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狱中正掐算着自己刑满释放的日子。所有人都相信11年的牢狱生活已经换得了这个男人对罪责的救赎。可是在2005年3月28日,一个自称叫张在玉的女人突然来到了佘祥林的老家,她说自己是佘祥林的妻子——那个之前一致被认为是“死了的人”。

    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的突然现身,让原来被相信并被认定的一切事实都被颠覆了。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乡吕冲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下落。久寻不到,张家人开始怀疑是佘祥林杀害了张在玉,因为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且当时有关佘祥林与当地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也正闹得沸沸扬扬。

    将近3个月后,1994年4月11日中午,当地村民在村子里的一个水塘里发现了一具已经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十里八乡的村民蜂拥而至,迅速围拢到这里。下午,京山县公安局人员赶到现场,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公安部门的正式调查尚未展开,张在玉的亲属就要求辨认尸体。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顺理成章,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被作为了重点嫌疑人。第二天,据佘祥林回忆,那天地里的油菜花开得正旺,下午时分,村里来了几个警察,他们说要跟佘祥林下棋,但一直下到晚上也不让他回家,天黑后,佘祥林就被警车带走了。

    经过数日轮番审讯后,佘祥林详细交待了“杀人沉尸”的经过:1994年元月21日凌晨,我将妻子张在玉带到村子里的一个池塘边,趁妻子不备用石头猛击其头、面部,直至不再动弹,遂将张在玉拖到堰塘东北角,用蛇皮袋子和石头将其沉入水中溺死。

    在已公布于众的材料中尚没有对警方在审讯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作出定论,但经过连日的轮番审讯后,佘祥林的身体状况日益变得糟糕。在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写道:“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

    1994年4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对佘祥林实施了正式逮捕。5月,该案被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当时部分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检方要求警方再把证据补充足。三个多月之后,1994年8月,京山县公安局将所缺的材料进行了补充。1994年10月,荆州法院对佘祥林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部分 第98节:法为(5)

    在这个时候,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走上了申诉之路,她相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她甚至怀疑那个死掉的人不是儿媳妇张在玉。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她要寻访关于儿媳妇活着的消息。1995年元旦前后,杨五香在一个村子得到消息:有人见到过一个长得像张在玉的女人。杨五香便恳求对方开具了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后来被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做了枪下冤魂。

    随即,杨五香带着申诉状和“良心证明”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新的证据引起了湖北省高院的注意,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5年5月,该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案子连续两次被退回重查,专案组觉得脸上实在无光,为此,公安局组织专门班子对有关案情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不久之后,专案组又出具了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但报告依旧围绕着佘祥林的口供展开,并没有出具更新的证据。

    由于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于“佘祥林杀妻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被转移到了荆州市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并久持不下。在这期间,1995年5月,坚持上诉的杨五香被京山县公安局认为是在为佘祥林开脱罪责,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检察院起诉。随后杨五香被羁押到看守所,在遭受了长达9个月的羁押后,杨五香被释放回家,而3个月后,杨五香郁郁而终,去世那年她54岁。

    1996年12月,“佘祥林杀妻案”卷宗材料转到中共京山县委政法委,案子进了政法委之后,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车道。1997年5月,中共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中共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0月,荆门市政法委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专门协调会,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自佘祥林出事后,佘家人就开始为他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申诉申冤。从一开始,佘祥林及其家人就怀疑那具腐烂的女尸是否就是“死去”的张在玉,而且法医将无名女尸鉴定为佘祥林妻子的尸体,主要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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