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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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手段。 但是,很多人在涉及政治时好象就相信奴隶主对付奴隶的专制为政治家的真本领;人们对于他人,往往采取在自己人之间认为不义或不宜的手段而不以为耻。 他们在自己人之间,处理内部事情的权威总要求以正义为依据;碰到自己以外的人们,他们就不谈正义了。 这样的行为是荒谬的;世上如有某些分子具备自由的本性而也有另些天然需要受人统治,那么专制的权力就该限于那本来非自由的部分,决不可以把这种权力向任何地方扩张。 谁都不会去猎取人类以供食用或用作献祭:狩猎应追逐那些适于所需的东西,而餐桌或献祭所需者应该是可以宰食的野生动物。设想在与世隔绝的某地,有个孤处而幸福的城邦。 这个城邦四境无邻,却流传着优良的礼法,大家过着快乐的岁月。 当然它将构成一个政体,可是,这种政体就绝对不会以战争为宗旨而倾心于征服敌国,按照我们原先的假定,对这个独立城邦,不会存在任何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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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这些论证,已经显然可以明白,倘使大家认为武功也是一种善德,终究不能把它当作人类超乎一切的主要目的:武功只是用来达到人们主要目的的一些手段。 优良的立法家们对于一切城邦或种族或社会所当为之操心的真正目的必须是大家共同的优良生活及由此而获致的幸福。 在制订法律的时候,对于某些条例自可各尽其变,以适应不同的环境。一个城邦如果接壤于若干邻国,为之立法的政治家就得熟虑国情,而要使其人民预作相应的操练并安排好各种适当的措施,以分别应付每一邻国可能发生的挑衅。 但这里所说的一个最好的理想城邦所应具有的目的这一问题,到以后另行论述。
章三 现在我们必须研究那些同样崇尚善德为人类最优良生活而在实践方面却又为道不同的两派学者的意见。 有些人就厌弃政治,以为独立的自由人生活异于政治家生活,他们常常乐于安静,宁愿避世寂处。 另一学派则认为最优良的生活寓于政治活动之中;人生一定要有“善行”而后可获得“幸福”
,而一切“无为”的人们就没“善行”可言。 两派的持论各有其所是,也都有些谬误。 前一学派以为一个独立的自由人生活胜过于做若干奴隶的主人,这是确实的。 管理奴隶——对奴隶实行专制——不能称为光荣;在日常的鄙俗事情上发号施令也未必能够表现多么高尚的才德。另一方面,他们把权威都视为奴隶主的权威,这就不对了。 天赋的自由人和原来是奴隶的人们并不相同,自由人之间的统治与对于奴隶的统治也不相同。 但这个论题我们在第一篇论文中已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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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多了。 该学派把“无为”看得过高,竟然认为“无为”胜于“有为”
,是另一个谬误。 实践就是幸福,义人和执礼的人所以能够实现其善德,主要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我们方才这一论点也许被人解释为最高的权威就是所有善行中最高的事物,认为权力愈大,所能实践的行为也必愈多而且愈大。 推广这种解释,人们一旦执掌权力,就永远不应该把它让渡给他的邻人了;相反,他还必须尽其所能,从邻人那里争取更多的权力。 既然人间的至善在于实践,而实践有赖于权力,那么,凡是遇到权力关头,就得当仁不让,谁也不要顾及谁:父不必让其子,子不必管其父,朋友也不必互相关顾。 倘若说这种解释其中也包含真理,那,盗贼和暴徒,对他们所作的行为,也未尝不可托辞为怀有某种崇高的目的,所以使用这种手段了。 不过,这终究不是事实所能容许的;假使说他们的设想可以通行,这就不免虚伪了。 人们如果想有所作为,则他比受他所作为者必须确有某种程度的优胜,如丈夫的胜于妻子,父亲的胜于子女,主人的胜于奴隶,其所作所为,才能获得尊敬。 至于那些从事非法行为的人们决不能以日后成就什么样重大的善业来平衡以前的罪孽而消除他们留下的污德。在一个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根据平等和一致的原则,实行轮番为治的制度,的确合乎正义而值得称颂。 至于对同等的人却给予不同等的分配,及在同样的人们间施行不同样的待遇,那些处置总是不合自然的;凡违反自然的都不足称颂。因此,我们可作出这样一个结论,世上倘若出现这样一位人物,他既然善德优于他人,而且兢兢为善,没有人能胜过他,只有遭逢这样的人,大家才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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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追随并且一致服从他,仍然不失其为正义和优美的治道。只有善德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具备一切足以实践善行的条件和才能。如果我们所持“幸福在于善行”的说法没有谬误,则无论就城邦的集体生活而言,或者就人们个别的生活而言,必然以“有为”为最优良的生活。 但所说“有为”的生活,并不完全像有些人所设想的,须牵涉到人间相互的关系。 也不能说人的思想只在指向外物,从而引起他对外物的活动时,才说他正在有所思想。 思想要是纯粹为了思想而思想,只局限于它本身而不外向于它物,方才是更高级的思想活动。 善行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当然我们应做出这样或那样表现我们意旨的行为。 但就以这些外现的活动为证,也充分确切地表明思想为人们行为的先导。 所以孤处而自愿与世隔绝的城邦也未必无所作为。 他们可以在邦内各个部分尽力活动而求其实践;这种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的关系。就各别的人生而言也是如此。倘使否认内在的活动,那完全自足于己而不务外求的神和宇宙体系也将是尚不完美的事物了。所以,显而易见,就各个人而言为最优良的生活方式,即把全邦作为一个集体,对全邦所有的人民而言也一定是最好的生活方式。
章四 以这些绪论为导引,并回忆我们前面已经讲述过的其它各家的政体,现在可以开始研究这个论题的其余事项。第一,我们应询问,“构成一个理想城邦该有些什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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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城邦须具有同它的性质相适应的配备。 作为城邦基础的条件,我们应为之设想若干情况,包括有可能实现的和纯属理想的情况。 公民群众和土地就是所谓各种条件中的重要事项。 一切工艺家,例如织布匠或造船匠必须具备同他们的工艺相适应的原料;原料准备得越好,则以他们的技术所制成的成品也将愈佳。 如其它的制造家那样,政治家和立法家也得有他们所需要的原料,且这些原料也应该符合他们的要求。 一个城邦所需的主要配备为人民;就人民而言,自然应考虑到数量,也要考虑到品质。 次要的配备则为人民所居住的土地;这里也同样要考虑到量和质。 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大邦必然较为幸福。 或许他们是说得对的,但他们未必真正了解一个城邦为大为小的实义。 他们以数量为标准,凭人口的多寡来判断邦国的大小;但国势强弱与其以人数来衡量毋宁以他们的能力为凭。如人们的各从其业,城邦也能各尽其用;凡显然具有最高能力足以完成其作用的城邦才可以算是最伟大的城邦,希朴克拉底所由常以“伟大”见称的正是这样的命意,作为一个医师,不是作为一般的人,他比任何体格较他大的人总是更为“伟大”。
尽管承认人数也可据以估计国势,然而任何偶然的统计还不足为凭的。 我们知道各邦大都居住着很多的奴隶、客民和外侨。 我们倘若以人口为标准来判断国势,就须把计算的人口限于组成城邦的主要部分各分子。这些分子如果为数特大,可作为一个大邦的征象;如果它虽能派遣大批的工匠,却只能编成少数的重装步队,这样的城邦就不能称为大邦。 因为一个繁庶的城邦不一定会是一个伟大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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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经验证明,一个极为繁庶的城邦虽未必不可能、却总是很难使人人都能遵守法律而维持良好的秩序。 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无不对人口有所限制。 这种事实,我们也可在理论上给予辩明。 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可是,事物如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 为无定限的事物创制秩序,只有神才可能,神维系着整个宇宙的万物,为数既然这样的多,其为积又这样的大,却又能使各各依从规律,成就自然的绝美。 这里,我们可以论定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个限度,以适合上面所阐释的秩序。 又,我们还须注意到,正如各别的动物、植物和无生命的工具那样,城邦的大小也各有它适中的限度。任何事物倘使过小或过大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克尽其作用。这种事物有时由于性能不良,有时便完全丧失其本性。以船为例:一艘只有一指距长或竟有两径长的船都不成其为一艘船;即使一艘船的尺寸不至于那样失常,还是可能嫌它大了些或是嫌它小了些,因而不利于航行。 邦国亦如此。 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太少,这在生活上就无法自给自足,而城邦的目的却在自给自足。一个城邦,如果像个民族国家那样,人口太多了,尽管在物质需要方面的确可以充分自给,但是它既难以构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也就终于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 为数那么多的群众,谁能做他们的将领加以统率?除了具有斯顿笃那样的嗓音,谁又能给他传令?
因此,当城邦初成立时,其人口的底数只要在一个为达成优良生活的政治体制的目的中,大家可以通工易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 人口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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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而仍是一个城邦;但是,上面已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进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种限度。一个城邦的活动一部分出于执政人员,一部分出于被统治的人众。 执政人员的职责是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 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了解决权利的纠纷并按照各人的功能分配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性。 倘各不相知,那职司的分配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 对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处理,总会多出纰漏,但是人口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 在人口过多的城邦中,外侨或者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而混用政治权利。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已经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 关于城邦的大小问题,这里已讲得足够多而可以结束了。
章五 相似的论点也可应用到土地问题上。 就土壤的性质说,当然,人人却愿意在自己境界内可能种植一切庄稼,使大家各得所需,样样都不缺乏,保证全邦高度的自给自足。就国境的大小或土地的面积而言,应当以足使它的居民能够过闲暇的生活为度,使一切供应虽然宽裕但仍须节制。 我们所拟的这种限度是否确当,等到今后在研究财产和致富的一般问题及财产的执管和利用问题时,另行详述。 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人们的生活思想往往趋于两极,或者自甘俭朴,或流于豪奢。 至于土地的坐落——虽然某些问题有待于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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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家的经验——我们可以提供这样的建议: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易外出的。 关于人口方面所说“观察所能遍及”的条件,对土地方面也一样合适。凡易望见的境界也一定有利于防守。 中心城市的位置,按照我们的理想应有海陆方面的通道。第一个要点是曾讲到过的,城市为全邦的一个军事中心,四围有警,都能由此派遣赴援的部队。 第二,它也应是一个商业中心,具有便利的运输,使粮食、建筑用木材以及境内所产可供各种工艺的原料都易于集散。
章六 海上交通对于一个内政良好的城邦究竟有利抑或有害,是个意见极为分歧的问题。 有些人坚持说,让出生和成长于外邦礼法中的客民入国,因此增加了邦内的人口,肯定不利于自己的良好礼法;滨海港埠输出输入的货运繁盛,则商旅云集,人口增加势所能免,他们认为这终究有损于内治的安宁。 从另一面看来,如能避免人口的增加,则海洋对于一邦的城市及其全境无疑是有利的,这不仅仅对国防有益,也可借以流通物资,使境内获得充分的供应。 为了保障安全并便于克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