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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私人生活史ⅳ-第17部分

小说: 私人生活史ⅳ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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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行为就是报复的一种形式,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社会中,这种方式在下层穷人中相当普遍。安妮玛丽?索恩为了找到女性的作用,查询了近50年来法院的档案,结果发现几乎所有的个人报复行为都发生在社会的最底层。路易?谢瓦利埃对19世纪前半叶发生在劳动阶层中的打架斗殴事件进行了生动的描述。
  男人在酒馆外面或者舞厅里打架,通常是因女人而引起的(据称意大利人对女人的诱惑力最大,所以经常挨揍)。年轻的流氓恶棍们经常在空旷的电影摄制场地或者巴黎郊外的荒地上砍砍杀杀。如果警察介入,他们就会很快找到自己的同伙列队与警察对抗。这样的打斗外人是无法调停的。
  乡村中的家族间仇杀被掩饰得非常完美,在科西嘉以外的任何地方都无法看到他们打斗的痕迹或者场景。然而从杀人者的统计数据和政府的报告中,我们却可以大致画出一个“报复区”。这一区域覆盖了几乎中央高原南部所有的地方,其中包括Velay; the Vivarais 和热沃当 。许多人口统计学家称这一地区基本上都是族长式的家庭结构。他们还指出,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与被剥夺了继承权而变成无产者的家庭成员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矛盾的日趋紧张有时会遭致意想不到的灾祸,于是心头之火被点燃,战争一触即发;但是也有一些奇怪的案例。书包 网 87book。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冲突方式(3)
然而,与此同时克拉维尔和拉梅森还注意到他们开始越来越愿意求助于警察,用法律的方式来取代他们那种个人的报复行为了。把委屈整理成材料慢慢地取代了采取暴力行为的粗暴方式。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走上法庭,因为凭他们的直觉,法律诉讼运用的是一套全新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之下,每一个人——原告与被告都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他们经常在法庭外解决争端,双方达成和平的谅解。然而如果这些努力都失败了,他们最后会选择按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诉讼或者判决。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并不介意出席法庭,甚至被判入狱都无所谓;他们可以装出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姿态,这样公开的侮辱对他们来说也没什么忍受不了的。现在,这又变成了一种不光彩的事情,有时仅仅让对方丢脸就足以满足人们的那种报复心理。对法庭的这种利用方式表明公平下正义的概念越来越趋于一种个性化。这一观念使法庭,老百姓曾经趋之若鹜的法庭,慢慢地进入下层社会的生活,成为普通老百姓一切行为事务的中心。
  个人报复的权利曾经得到陪审团的一致认可,尤其在因女性通奸行为而引发的“激|情犯罪”中,但是在20世纪初,这种权利已不再被犯罪学家们所接受。这些刑事专家把个人报复行为视为一种宗教上的原始主义或者野蛮的标志;启蒙观点的代表人物布伦蒂埃在1910年著述的《关于两个社会阶层的评论》中写道:“拒绝法律是回归原始,是向动物的倒退。”
  向权威部门申诉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伊薇斯和尼科尔?卡斯坦研究了郎格多克人在现代初期是如何走进法院的。阿尔勒?法格和米歇尔?福考特已经弄清楚了法国家庭在遇到内部威胁的时候是如何使用密信和警察来解决这些问题的。
  19世纪,这些行为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形式:人们开始求助于教养院(年轻人被他们的家庭送到这里接受教育),而根据1838年的法律,可以对精神病患者实行监禁。
  虽然被遣送至教养院的年轻人并没有多少(1869年颁布了1527条监禁令),1846年到1913年间大约只有74090名年轻人,但这些机构在塞纳地区(包括巴黎)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些地区颁布的监禁令占到了1840年至1868年间颁布的所有监禁令的75%,而在1896年至1913年,这个比率达到了62%。起初,教养院基本上是专门为上层社会富有家庭设置的,但是后来也向穷人开放了,尤其在1885年颁布了免除贫困家庭住宿费的法律以后。在1894至1895年间,提出把子女送至教养院的申请中有78%来自于农村手工业劳动者。而这些教养院里年轻女孩占的比例高得惊人,1846年到1913年间,女性的比率是,这个数字远远高于青少年罪犯中女性的比率(1840年到1862年,女性青少年罪犯的比率是16%~20%,1863年至 1910年期间,这一比率是10%~14%)。父亲常常把他们的女儿关起来,怕她们怀孕或者做出品行不端的行为,同时这也是家长把女儿送到教养院的主要原因。贞洁被视为女孩最有价值的资产。
  教养院变成了坚决拥护家长制的一派和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的另一派之间激烈争论的主题。后者以保护小孩利益为出发点,强烈谴责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天主教法学家邦让,监狱社会管理主任、《监狱调查报告》的编辑、《叛逆的儿子和有罪的父亲》一书的作者。19世纪末,公众谴责的矛头不再指向青少年,而是指向了他们粗暴的父母对待他们的野蛮方式,而且还有人建议剥夺他们父母的监护权。虽然1889年制定了一条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令,1898年制定了关于父母虐待儿童的法令,但是教养院依然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中运行着,一直坚持到1935年。就在这一年,国家颁布了一条新的法令,宣布把儿童送到教养院关禁闭是非法的,但是允许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其他类型的矫正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条件更差。考虑到当权者的原则,尽管包括广大公众和法律专家在内的人都强烈地关注青少年罪犯问题的解决,但他们对这些机构的干预一直犹豫不决。然而,这些变化确实预示着穷人隐私的减少。以儿童利益的名义——儿童的利益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加大了对家庭投入的力度,结果不是更好就是更坏。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冲突方式(4)
1838年的法令限定了被家庭送到矫正机构的人员中不应包括具有危险性的、不受人欢迎的或者无教养的儿童,只能是精神病患者。从此,精神病院不再是巴士底狱的延续而是与它性质截然不同的另外一种机构。它代表着禁闭的医学化。在这里医生的权威远远高于政府的权威。任何一个政府官员都不允许批准一个人住进精神病院,只有医生才有签署许可证的权力。
  这种医学权威很可能会被滥用,一些比较怪异的行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但是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权威还是受到了需要医学证明的限制。
  以前就曾经发生过滥用这种权力的案例。比如前面提到的克莱梅斯,她的丈夫在他贪婪的家庭的怂恿下,找到一个内科医生为她编造了许多理由,包括“严重的癔症”,另一例是埃尔西里?罗伊,她的同父异母兄弟为了取得她的遗产,在佩尔坦的谋划帮助下让她签署了“自愿委托书”。这位医生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开具了“埃尔西里,一个年轻的艺术家,未婚(是一个自由女性,自愿过独身生活),患有‘偏执狂症’”这样一张医学证明;结果她在精神病院里度过了14年艰难的岁月。还有一个受到这种权力滥用危害的是迪布尔夫人,因为她拒绝和她的丈夫上床,就被她丈夫关了起来,直到最后被杀。最近几年,我们发现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有阿黛尔?雨果和卡米耶?克罗黛尔,显然她们也是受到家族中为了保护自己荣誉的两个人的诬陷而成为牺牲品的典型范例。
  女性精神病疾病分类学中蕴涵的正确概念成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焦点。
  女性精神病常常与医生的主观臆断、夸大其词有关,尤其女性在婚恋问题中的行为表现可能被视为一种不正常。一些绝对禁止的行为包括:爱上自己的父亲、女性同性恋、爱上一个年龄比自己小好多的年轻男人、女性*狂或者纯粹就是为了玩乐而一天换一个性伴侣。特拉特在他的小说《精神错乱者暂时的意识清楚中》中写道:“所有的女性都是感情型的,而感情几乎就是一种癔症。”她们在男性主宰的性与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平等性是造成痴呆的原因。反之,只有家庭幸福和睦,她们才会心智健全,成为一个完全正常的人。
  精神病是一个名门望族的最大不幸。在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女性中,许多是被抛弃的情人、经历了一段失败婚姻的女性、受到丈夫欺骗的妻子或者痛失爱子的母亲。男性的精神错乱则更多地与盛衰变迁以及自己事业的成败有关。破产、挪用公款,还有赌博——这些都被女性痛斥为男性患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被收容在精神病院里的患者中男性占绝大多数。
  尽管警察对那些制造混乱的人加大了管制力度,但是进入精神病院的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增加,其原因主要是家庭冲突所导致的个人悲剧,而对于家庭冲突悲剧,只有医生可以起到法官和仲裁者的作用。
  当婚姻出现矛盾时,很少有美好的结局。虽然1816年的离婚法被废止,直到1884年才重新立法,但是分居是允许的。伯纳尔?施那普对1837年(因为从这一年才开始有统计记录)至1914年间合法分居的特点与演变过程进行了研究。
  他发现分居案件并不多,即使在1880年前后的高峰期每年也只有大约4000宗,或者说每1000个婚姻家庭中只有13个分居。但是在1851年颁布了一项对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令后分居的比率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以前经常被中产阶级使用的那些程序现在被下层社会所采用。1837年至1847年期间,所有的离婚申请中只有24%来自于“工人、仆人或者家庭主妇”,但是到了1869至1883年,这一数字飞速上升到了。而且分居好像成了女性的一种习惯,女性提出的申请占到了86%以上,最高时达到93%,而且大多数是年龄比较大、结婚多年的女性,基本上都是母亲。通常她们并不是因为实在难以忍受丈夫的通奸行为而被迫走上这条路的,“这些申请分居的女性是因被虐待而心灵破碎,而并非被丈夫所欺骗。”分居现象在法国北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比较常见;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人分居的比率也相对要高。总之,与离婚一样,它成了现代化的一种标志。离婚率的地理分布情况与分居是一样的。达洛兹的法律词典最后为分居的理由加了这样一条注释:判例法是改变道德观念最好的指示器。
冲突方式(5)
离婚具有相似的特征:同样的分布区,同样是女性占绝对优势(80%的比率),同样的理由(在1900年因遭到体罚或者受到心灵上的压迫而提出离婚的占77%)。然而离婚在中产阶级中所占的比率比分居的要稍微高一些。办公室职员和专业人士提出离婚申请的人数比提出分居的要多。作为大革命的一个产物,离婚(1792年首次合法化)在城市女性中相当普遍。博纳尔和极端君主制主义者对此进行激烈抵制,并于1816年成功废止了这条法令。后来,激进分子,比如阿尔弗雷德又一次使离婚成为婚姻生活的一个主题。在激进分子与机会主义者的共同努力下,准许离婚的法令于1884年重新颁布。丈夫与妻子间的高度不平等性是肯定存在的。丈夫可以引用他们的妻子接到的和解信作为证据,而妻子却不能用她们的丈夫接到的同样的和解信作为证据。如果妻子骂丈夫“社会渣滓、下流坯子”,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而丈夫侮辱妻子为“母兽或大母猪”却不可以成为女性提出离婚的证据。1904年通过了一条法令,承认离婚者和与其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结婚是合法行为;接着在1908年又出台了一条类似的法令:合法分居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并准予离婚。离婚法因而变得更加自由化了,但对于以保罗?布尔热为首的保守主义者来说是一个打击。尽管受到天主教徒的阻挠和反对,离婚还是变成了人们生活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虽然真正离婚的人还很罕见——1913年只有15000人被准许离婚。除此之外,离婚还被认为对人们认为婚姻不可分割的传统以及丈夫和妻子寻求爱情和追求幸福与相互谅解的权利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婚姻自由这一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得以加强,尤其对于当今社会来说,婚姻就是一个自由合同。
  在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之前,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发展。在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已经在与教堂脱离关系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更为重要的是,女权主义者及其同盟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慢慢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从克莱尔?德梅尔和乔治?桑德(她的Chu女小说《印地安娜和莱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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